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① 7、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受業務性質和地域的限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是否對
理論上一般不受,但在北京就受,我在北京現在還被卡著,進不了北京當律師,另外嚴格說來去國外也受,沒隸屬,如果是做題應該選對,事實上不是這樣
② 法治律師執業自律性
律師的職業操守,或者叫做律師的道德規范或職業倫理,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所應具有和表現的良好品德和行為。集中體現在《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中》,見附件: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
(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四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第五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第八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一條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佔業務收費。
第十七條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
第十九條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第二十三條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律師與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
第二十四條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條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准,選擇完成或實現委託目的的方法。
對委託人擬委託的事項或者要求屬於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託人,並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
第三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託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託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律師應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律師應當在委託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書面確認。
律師不得超越委託人委託的代理許可權,不得利用委託關系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③ 執業律師有哪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託或授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④ 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什麼自律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進行了專門部署。
總體要求是:「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決定》分三個方面提出了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的要求:
「(一)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准,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准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佔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組織編寫和全面採用國家統一的法律類專業核心教材,納入司法考試必考范圍。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⑤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各項執業權利是什麼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會見權和通信權: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檢法許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閱卷權:閱卷權的3種行為:A.查閱;B.摘抄;C.復制。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調查取證權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⑥ 論述題: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
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律師依法執業由律師本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地進行,不受當事人意志控制,也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我國《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一、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律師必須依法執業
(二)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三)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沒有干涉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
二、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的意義
1.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高服務質量
2.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
3.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有利於執行我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是同國際社會接軌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國際意義。
⑦ 律師制度改革
一、律師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
《意見》強調,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務實進取,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健全律師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的高素質律師隊伍,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意見》明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必須要堅持的5項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
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師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2、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3、堅持執業為民。
教育和引導廣大律師將執業活動與服務人民緊密結合,發揮律師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
4、堅持依法執業。
教育和引導廣大律師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嚴格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履行職責義務、規范執業行為,堅守依法執業底線,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5、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民主法治建設進程,遵循律師工作發展規律,積極穩妥推進律師制度改革。
二、《意見》在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方面的改革舉措。
為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意見》提出了6個方面的措施。
1、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制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措施,強化訴訟過程中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嚴格依法落實相關法律賦予律師在訴訟中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完善律師收集證據制度,律師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關、金融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2、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
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完善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訴訟服務中心、專門通道等接待服務設施,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
3、完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關司法機關要加強監督,依法啟動相應程序予以糾正,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4、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
將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參與調解等事項統籌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5、研究完善律師行業財稅和社會保障政策。
推行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強制職業責任保險。
6、優化律師執業環境。
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的行為,明確對假冒律師執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律師為什麼要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
堅持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促進全民守法發揮積極作用,不斷彰顯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正能量。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保障支持,努力營造促進律師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環境。
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經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12月23日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嚴肅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全體檢察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規定,尊重和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為當事人委託律師和律師履職提供相關協助和便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委託權的行使。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託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確認委託關系。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查驗接受委託的律師是否具有辯護資格,發現有不得擔任辯護人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解除委託關系。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並依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屬於法定通知辯護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的,應當查明原因,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並在三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台,並配備必要的速拍、復印、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告知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後,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調取。經審查,認為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決定不予調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決定調取後,偵查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律師。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並製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律師可以在場。
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沒有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的,也應當及時安排聽取。聽取律師意見應當製作筆錄,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對於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在相關工作文書中敘明律師提出的意見並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報請情況告知律師。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律師。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律師的權利,依法聽取律師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託要求參加人民檢察院案件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二條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者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具有違反規定擴大經許可會見案件的范圍、不按規定時間答復是否許可會見等嚴重情節的,應當發出糾正通知書。通知後仍不糾正或者屢糾屢犯的,應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並報告檢察長,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並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工作聯系,通過業務研討、情況通報、交流會商、定期聽取意見等形式,分析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中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共同提高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200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