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依法執業
Ⅰ 主治醫生需要定期考核嗎
生部關於印發《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衛醫發〔2007〕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衛生部部屬、部管醫院:
為了加強對醫師執業的管理,規范醫師的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相關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抄送: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總後衛生部,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託的考核機構名單,並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第八條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並向委託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九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託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並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第十二條考核機構應當於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考核機構可以委託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機構的醫師。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並於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情況相銜接。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考核機構應當先對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後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並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可以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並於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後30日內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託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
第十六條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迴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當予以同意。
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
第四章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第五章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並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葯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葯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葯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並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葯行政部門委託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有哪些具體做法
中健醫學
鄉村醫生上崗承諾書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鄉村醫生服務規范要求,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依法執業。以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重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2、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的醫改政策,貫徹落實基本葯物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准,嚴格零差率銷售葯品。不私自購葯,不亂收費。如實報告業務收支狀況。按時完成村衛生室達標建設任務,完成醫改相關工作任務。
3、月在崗時間不少於26個工作日,如有特殊理由請假須經衛生院院長批准。
4、服從鄉鎮衛生院和村委會的雙重領導,努力完成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鄉鎮衛生院的領導、聘任、考核與管理。
5、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做到熱情、文明、盡職,對老、弱、殘患者優先服務。以病人為中心,以家庭為單位,積極開展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工作。
6、採用簡、便、廉的診治方法,合理檢查、合理用葯,盡量減輕病人的負擔。
7、在上班期間應嚴格按照規定著裝,掛牌上崗,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8、保管和使用好上級配發的各種醫療器械,防止丟失和損壞,如發生遺失或被盜的,自願全額賠償。
9、按及時上報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等重大事件;無條件地完成上級部門的各項突擊性、指令性等工作任務。
10、如因我村醫生在工作中違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等情況導致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發生者,我們願意承擔相應責任及後果,並自願接受相應處罰
Ⅲ 鄉村醫生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有什麼區別
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依法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並獲得相關執業許可。
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通過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及考試時間等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規定進行,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
Ⅳ 醫生接私活,違反什麼法律
醫生接私活屬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應當在其執業范圍和執業注冊地點內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醫生依法執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Ⅳ 醫生違反執業醫師法應負何種刑責 醫鬧的要追究刑責嗎
執業醫師法,第36-42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關於醫生開病假條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哪個法中可以查到
1、對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開庭的時候可以質證。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書面遞交司法鑒定申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3、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4、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5、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6)醫生依法執業擴展閱讀:
關於證據的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訴意見》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們國家,當前尚沒有獨立的證據法,有關證據的法律規范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典中。在一些司法機關的組織法和一些實體法,例如《民法通則》中,也有個別規定。也就是說,雖然在我國的一些高等院校里(例如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學作為重點課程已經講了20多年,但是我國的證據法當前仍屬於程序法的范疇。一些學者在為形成獨立的證據法而努力。
Ⅶ 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診所是黑診所嗎
你好,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診所是黑診所,因為相關法律規定,醫生執業必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但是,你那個網站查不到不代表人家就沒有醫師執業資格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Ⅷ 醫學生的責任與使命
醫學生誓言: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當我步入神聖醫學學府的時刻,謹庄嚴宣誓:
我志願獻身醫學,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恪守醫德,尊師守紀,刻苦鑽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發展。
我決心竭盡全力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維護醫術的聖潔和榮譽,救死扶傷,不辭艱辛,執著追求,為祖國醫葯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身心健康奮斗終生。
(8)醫生依法執業擴展閱讀:
從古至今,醫師的使命都是治病救人、救死扶傷。把醫師比作「白衣天使」,不僅蘊涵著人們對醫師的期望和要求,也承載著社會賦予醫師的神聖使命。
人類社會無論尊卑,都離不開醫務人員的本職。從深層意義說,醫生眼裡病人無貴賤。從宏觀角度看,醫生無疑是人類這個大種群所分化出來的特殊體系,擔負著防治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的使命,也是他們最基本的職責。
醫生宣言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
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
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同胞;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的考慮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我對人類的生命,自受胎時起,即始終寄予最高的尊敬;
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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