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依法
①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怎麼處決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② 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什麼
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實現的過程中,培育和提高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一項極為關鍵的重要工作,應充分發揮其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總目標實現過程中的引領和示範作用。由於我國缺乏民主法治傳統、封建人治殘余仍未根除,許多工作仍然慣性地需要由上而下地推動,這種特殊國情決定了公權力的行使者——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其中的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具備和運用法治思維,能夠依法辦事,使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工作順利開展,使自己與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法治狀況形成良性互動;另一方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以身作則帶頭具備和運用法治思維還能給全社會起著良好的示範作用,引領社會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識與合力,使自己與全社會的法治狀況形成良性互動。所以,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如何,將直接決定黨依法執政理念的落實、影響各級黨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關繫到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成敗。各級黨員幹部必須具有較高的法治思維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就像其必須具有較高的理論思維、戰略眼光、辯證思維能力一樣。唯有他們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才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潛移默化的示範和感化作用。唯有他們事先正己,用行動作出表率,才能將依法治國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具體行為中去,才能對全社會形成法治氛圍起到滴水穿石之效。
③ 黨員被依法判處刑法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2016年《黨員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黨組織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④ 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在黨內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黨員依法擴展閱讀: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⑤ 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黨組織應該怎麼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分析點評】
對依法逮捕的黨員,是否要中止其黨員權利,過去曾是一些紀檢監察機關的一個疑惑。而今,這種疑惑在制度層面有了明確的回答。今年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王海艷告訴記者,2009年開始,由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蘇州等地紀委積極探索在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的情況下,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及時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組織處理措施,重點解決中止什麼權利、誰來中止權利、如何中止和恢復權利等問題,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關於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權利的條件、程序等問題,王海艷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止黨員權利的前提必須是黨員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中止權利的內容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許可權,與黨紀案件的立案決定權基本一致,並與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相適應。
至於什麼情況下恢復黨員被中止的權利,王海艷認為,必須是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給予該黨員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外的其他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者是不構成違紀不予處分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王海艷分析說,吳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市紀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中止了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後因司法機關判決吳某無罪,市紀委經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違紀,及時恢復了他的黨員權利,這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黨組織要及時對被依法逮捕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黨紀處理。
「黨員一旦涉嫌嚴重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失去了行使部分黨員權利的客觀條件。」專家表示,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的權利,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
⑥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怎麼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專黨組織應當根屬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6)黨員依法擴展閱讀
對黨員處罰的種類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
⑦ 黨員依法留置什麼意思
留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對涉嫌違紀違法人員採取的調查措施,大概相當於原來的「雙規」(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
留置的期限為三個月,報決定機關上一級監察委批准,可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