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平台
㈠ 怎麼理解貨幣的公共信用
商品生產交換的過程中產生了一般等價物,固定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被稱為貨幣。早期的貨幣都是實物貨幣,最後出現了和金銀掛鉤的由私人銀行發行的銀行券,以及和金銀直接或間接掛鉤的國家統一發行的貨幣。由於金銀的產量不能滿足商品交換對以金銀為基礎的貨幣的需求,貨幣便脫離了金銀的束縛,成了信用貨幣。信用本身沒有價值,但是代表著一定的價值,但發行者從不告訴持有人單位貨幣的價值是多少,只說它是法定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職能。為什麼發行貨幣的人不告訴貨幣持有人單位貨幣的價值量,因為發行人的信用本身是不能用價值量來衡量的,就像人的生命不能用價值衡量一樣。並且,流通中的貨幣量不完全由發行者來確定,商業銀行還創造著信用貨幣。也就是說信用貨幣的供應是一個動態的變數,信用貨幣的需求同樣是一個動態的變數,信用貨幣的發行者很難確定單位信用貨幣的價值量。貨幣發行者只能根據物價水平走勢判斷信用貨幣的價值量變化情況,不能判斷單位信用貨幣的價值量是多少。一旦發行者確定或承諾信用貨幣的價值量,信用貨幣就變成了與實物掛鉤的貨幣,也就不是信用貨幣了。
信用貨幣的公共性特徵是指信用貨幣本身是價值符號,發行或創造價值符號就意味著財富的轉移,使用信用貨幣的人的財富轉移到了信用貨幣的發行和創造人的手中。信用貨幣在使用者的手中是用符號代表的資產,雖然符號本身是沒有價值的,他取得該符號並不是無償的,他所創造的價值就流到了信用貨幣的發行和創造人的手中。並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財富轉移的規模會越來越大,因為信用貨幣發行創造的規模越來越大。市場條件下,由於信用貨幣發行和創造而發生的財富轉移收益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
發行和創造信用貨幣所得到的利益是建立在社會公眾對貨幣接受和使用的基礎之上,公眾如果如果不接受或不持有信用貨幣,他的財富就不會被信用貨幣的發行人和創造人佔有。國家用法律把發行和創造信用貨幣的權利固定下來之後,信用貨幣的發行成了中央銀行的壟斷權力,信用貨幣的創造成了商業銀行的壟斷權力。對於中央銀行來說,它是為公眾服務的政府機構,我們有理由相信其發行信用貨幣所得到的鑄幣稅和永遠佔有的社會財富(對公眾的永久負債)會無償用於社會公益。但是,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它是私人盈利機構,我們很難相信其創造信用貨幣而佔有的社會財富會無償用於社會公益項目,這不符合私人盈利機構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業銀行不應該是私人盈利機構,而應該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即使它沒有無償將創造信用貨幣的收益用於公益項目,這樣的收益也屬於全體人民所有,而不是歸私人所有。
為了保證信用貨幣講信用,我們不能把信用貨幣穩定的重任建立在創造信用的私人銀行的自律基礎上。實踐證明,再完美的監督也不能阻止私人機構對利潤的貪婪追求。所以發行和創造信用貨幣的權利應該屬於公權力,而不是私權力。否則信用貨幣就成了不講信用的貨幣。既然,貨幣權力是公權力,那麼貨幣權利的收益利益當然應該歸社會公眾,應該全部用於社會公益事業,而不應該歸信用貨幣發行人和創造人。
信用貨幣的公共性特徵要求貨幣權力歸全民所有,只有如此,信用貨幣的基礎才有保障;才可能避免私人資本的貪婪,造成信用膨脹和金融危機;也只有如此,公眾的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沒有價值的貨幣符號的創設是經濟的需要,是實現公眾利益的需要。信用貨幣所代表的價值如果被私人佔有和操縱,對公眾利益和經濟穩定會造成嚴重影響。所以貨幣權利的執行執行機構必須是能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非營利機構,即使是盈利機構,盈利必須屬於使用貨幣的全體公民。同時,貨幣權力的行使機構的貨幣權利的過程中要受到公眾的嚴格監督。現在的問題是私人盈利機構成為貨幣權力的行使機構,其對利潤的追求顛覆了貨幣的公共性特徵,使貨幣成為為自身盈利的手段,而不是服務社會的工具。
㈡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什麼積極意義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近日公布,明確行政機關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科研項目申報、人員招錄、職稱評定和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將單位或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作為「參考」。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施行後,分散於各個行政機關的單位、個人的基礎數據和誠信情況將被歸集起來,從而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為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實現單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
應該說,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較之人們所熟知的「黑名單」措施,更為先進。「黑名單」只能「懲惡」不能「揚善」,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則既能「懲惡」也能「揚善」: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單位和自然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在安排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以及實施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和扶持;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予以加分;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持。
相信隨著《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施行,無論是解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失信問題還是提高公眾誠信意識,措施力度都會加大,因為這是依專門的法規行事。
㈢ 中國職業信用公共管理平台
我認為這個平台根本不守信用,我去年投了一筆錢,還是借別人的,到今天已經一年多了,一會兒股改,一會兒有新的政策,到如今還沒有一個正確的說法,坑爹呀!我的血汗錢呀。
㈣ 有沒有什麼互聯網與公共服務的例子
1-互聯網在公共事業領域發展迅速,基於支付寶的入口,覆蓋了大量的生活場景。
2-如,螞蟻金融服務集團、阿里巴巴集團與新浪微博,共同啟動「互聯網+城市服務」戰略,為各地政府提供「智慧城市」的一站式解決方案。
3-互聯網+城市服務,不是簡單的把政務服務放在網上或手機上,而是深度的整合底層系統、數據與服務平台及入口的整體解決方案。
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智慧城市服務要在雲、網、端的打通和構架才是「互聯網+智慧城市」。一是雲計算大量數據為基礎,二是「互聯 網+」,改變了傳統了服務的概念,三是端到端的技術。
比如實名認證能力、信用能力、支付能力等,都可以跟很多行業的機構服務能力深度結合和連接,同政府機構和一起,將服務能力互聯網化,輸送給用戶。
4-信用的倍增效應
信用不僅服務金融行業,也服務生活行業,包括公共事業的政務和民生方面。信用是智慧城市的基石,「互聯網+信用」可以助力政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城市發展的驅動力將由技術驅動升級為信用驅動,信用覆蓋度、信用普及度和信用便捷度成為判斷信用城市建設的三個標准。
技術和信息驅動帶來的智慧城市將走向以人文的信用驅動的信用城市。信用將成為社會的通行證,更多的人將享受到「信用+科技」帶來的便利,如廣州婦兒中心和芝麻信用聯合推出的先診療後付費,掛號、診療、化驗、拿葯,全程不付費,回家之後把全程的費用做一個代扣,節省大量的排隊付費時間。
「互聯網+信用」,在用戶授權後通過採集方方面面的數據,通過雲計算、機器學習等,讓沒有信貸歷史的人也享受到了信用帶來的普惠金融便利。究其本質還是徵信,是經濟信用的評價和違約概率的預測。
「互聯網+信用」改變的地方有三點:首先是信用數據採集更便捷,而且信用數據實時、多維、全量,這是最大的改變;其次是信用評價更准確,新技術的應用,讓信用的洞察更為快速、精準,讓效果變得更好;第三是信用的應用、服務場景更豐富、用戶體驗更便捷。
㈤ 全國個人職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是不是在做個人徵信為什麼
應該不是的哦。因為:首先,所謂徵信業務,是指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人信用徵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和加工,並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個人信用報告是徵信機構把依法採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後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
其次,根據「全國個人誠信公共服務平台」的運作機制,該平台不主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任何個人信息。而只是搭建一個平台,一個讓企業、機構、院校、個人在平台內實現信息共享的平台。
㈥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怎麼辦
個人信用報告
被查詢者姓名 被查詢者證件類型 被查詢者證件號碼 查詢操作員 查詢原因
一 個人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
配偶信息
居住信息
職業信息
二 信息概要
(一)信用提示
信用匯總提示
數字解讀
(二)逾期及違約信息概要
違約信息匯總
逾期(透支)信息匯總
(三)授信及負債信息概要
未結清貸款信息匯總
未銷戶貸記卡信息匯總
未銷戶准貸記卡信息匯總
對外擔保信息匯總
三 信貸交易信息明細
(一)貸款
(二)擔保信息
對外貸款擔保信息
對外信用卡擔保信息
(三)貸記卡
(四)准貸記卡
(五)資產處置信息
(六)保證人代償信息
四 公共信息明細
民事判決記錄
強制執行記錄
養老保險金繳存記錄
養老保險金發放記錄
住房公積金參繳記錄
欠稅記錄
行政處罰記錄
低保救助記錄
執業資格記錄
行政獎勵記錄
車輛交易和抵押記錄
電信繳費記錄
五 本人聲明
六 異議標注
七 查詢記錄
查詢記錄匯總
查詢記錄明細
信貸審批查詢記錄明細
其他自然人查詢記錄明細
報告說明
㈦ 如何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誠信體系建設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各類建設項目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規避招標、虛假招標、越級代理、定向評標、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偽造業績、惡意欠薪、地方保護、行業封鎖、履約失信等違法違規現象也伴之而生。它不僅擾亂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污染了社會良好風氣,也侵害了誠信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和規范市場秩序,不僅要完善法律體系、規范行政監督,同時,還需要發揮社會監督和主體誠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失信的表現及成因分析:
(一)項目業主失信行為及成因。
部分項目業主通過將項目肢解、化整為零等手段來規避進場交易,或以時間緊、任務急、帶資建等理由要求改變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藉助代理機構搞虛假交易等失信行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無外乎是項目進場交易體現市場公平競爭性,公平競爭就會使得中標結果撲朔迷離,難以確定,而項目業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標難度無疑加大,於是上述行為的出現也就顯得「順理成章」了。
(二)代理機構失信行為及成因。
項目代理機構系一手托兩家的中介機構,理應發揮良好的紐帶和橋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機構越級代理,「借殼」代理、泄露信息、誘導評標、違規收費、行賄業主、受賄投標人等市場失信行為時有發生,與「中介中立」原則背道而馳。究其原因,利益的驅動導致原則、制度不堪一擊、土崩瓦解,哪怕觸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標人失信行為及成因。
投標人是交易市場最重要交易主體之一,擇優確定中標人是市場規則,也是項目需求。而在這「僧多粥少」的建設市場中,很多投標人不是靠依法、誠信、實力來贏得市場,而是通過圍標串標、資質掛靠、賄賂業主、買通評委等手段謀取中標,中標後,不是考慮如何把項目質量做好,為自身發展累積信譽,而是如何實現自己眼前所謂的利益最大化,將中標項目進行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由於轉包、分包的「鏈條」過長,層層利益的盤剝,出現民工工資的拖欠,劣質、「半拉子」項目的出現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評委失信行為及成因。
評標委員會是有法律強制規定的組建及評標程序,理應依法、公正履行職責,但有部分評委「受人之託、中人之用」,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標人或已授意評委的投標人,於是乎評委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撤離職守、違背招標文件規定方法和標准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徵求招標人意見評標、誘導投標人澄清和補正、應否決不否決投標等不客觀不公正現象的出現也就在所難免。上述行為的出現,有評委個人職業道德層面問題,也有制度設計的缺陷,如評委權利和責任不對等等情況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為及成因。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一個為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平台,也是監督部門對交易當事人實施監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監管的行政監管部門。但部分地區交易中心集監管、代理、服務於一身,同時以三種角色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造成許多尋租空間,出現違規失信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
(六)交易監管部門失信行為及成因。
部分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監督乏力, 懲處不嚴。由於種種原因,還存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不到位,甚至不願意監督,而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管部門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職責的問題。很多地區基本沒有單位或單位負責人因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規而受到追責,難道這個領域真地就沒有人違法違規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要求嚴、監管松、違規多、問責少」的尷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於負責、勇於擔當的監管人員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種刺,留的人情好做事」, 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心態的人多了。在這種背景下,交易監管能徹底到位無異於「痴人說夢」。
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的幾點建議。
誠信是道德的底線、守法的基礎、社交的規則、和諧的前提。古人雲:「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要構建依法、和諧、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應從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勵問責、失信懲戒等多層面,全方位、立體式營造信用氛圍,培養信用習慣,從而守住信用底線。真正讓交易各方主體做信用的信仰者、維護者和執行者。
(一)不斷完善交易市場信用制度建設。
出台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歸集工作制度和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作標准和規范,推動交易主體主動適應市場信用需求,不斷規范交易市場秩序,持續改善交易信用環境。
(二)強力推進交易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加快公共資源交易行業信用資料庫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標准體系和數據歸集技術規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交易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一網四庫一平台」建設,即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招標人信息庫、代理機構信息庫、投標企業信息庫、評標專家信息庫,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讓公共資源交易行業性的信用資料庫,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發揮有效作用。積極探索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與社會其它徵信資料庫的無縫對接,建立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信息全覆蓋。
(三)強化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管理。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推動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應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工作機制,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具體措施,引導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各交易主體資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賬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激勵交易主體之間以信用行為貫穿於公共資源交易始終。開展代理機構、投標企業、交易中心貫標活動,促進其依法經營、嚴格履約,共同營造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發展環境。建立交易各方主體信用檔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引導各方主體以誠信立業、以質量取勝、以品牌發展,自覺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誠信履行交易責任,形成人人參與交易信用建設、個個珍惜信用記錄、共同維護交易誠信的社會氛圍。
(四)實施交易主體激勵問責並行機制。
公共資源交易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系統工作,涉及的單位多、環節多,管理部門多的特點,各方主體應認真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倡導誠信經營,對誠實守信相關交易主體給予一定獎勵、優惠、扶持等政策。對擾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的規避招標、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受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行為。視情節對單位給予相應處罰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應一律嚴格追責。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場失信懲戒機制。
建立失信行為認定、修復和披露制度,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完善處罰警示並行機制。加大部門聯合處理力度,對尚未造成後果的輕微違規行為給予及時教育,督促整改;對已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做到查清違規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強化違法違規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傳的長效機制,組織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立體化、多方式報道,擴大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懲前毖後、殺一儆百作用,建立預防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好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與司法部門應加強日常聯系,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邀請司法部門一起介入調查、核實,減少重復審查取證,提高辦案效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強化與公安、紀檢、檢察等部門辦案聯合,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的懲處,不斷凈化市場交易環境,全力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良好社會風氣。
(江蘇省泗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田 冰)
㈧ 中國職業信用公共管理平台的平台價值
中國職業信用公共管理平台運用互聯網技術,把職業人在社會職業活動中散亂、瑣碎的有關信用信息,通過學校、企業、培訓機構認證和記錄的方式,進行全面地動態採集,將職業人的職業信用信息予以真實、動態、延續的記錄,在社會人力資源領域表現以往信用狀況,對預測未來的信用趨勢提供參考。是職業人職業信用身份的權威證明。 中國職業信用管理平台以道德為支撐,以法律為基礎,以市場為主體,以互聯網為載體,不僅可以有效的警示、限制、打擊個人不良職業道德行為,維護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誠實、信用、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氛圍,還可以監督組織對職業人的行為,造就合理、寬松、激勵、成熟的人力資源社會環境,對於推動和諧社會構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