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① 要約的效力終止或者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要約生效,但因為一定的法律事實,對要約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內:
1 受要約人拒絕要容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的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認為做出承諾的
4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
5 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作為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的。
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的
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屬於要約未生效,談不上失效,因為它本身從未生過效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邀約能導致邀約的失效嗎
要約撤回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
要約撤銷是要約生效後使要約歸於消滅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③ 拒絕要約和撤回要約的區別國際商法
一道題目中說,下列情況中,不屬於要約失效的是???
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被選上了。那它屬於什麼呢?要約也應該是失效了呀!!!
④ 如何理解合同要約的撤銷
合同法中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由於撤銷要約可能會給受要約人帶來不利的影響,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准備工作。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則要約失效;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在通常情況下,要約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不承諾的,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發生這種情況即為反要約,反要約是一個新的要約,提出反要約就是對原要約的拒絕,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原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