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依法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
Ⅰ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行為有哪些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規范司法機關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該司法解釋全文共計十條,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並且非法經營和違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Ⅱ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在什麼情形下,應當認為情節嚴重
通過信息網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誹謗罪。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Ⅲ 謠言止於「治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
(1)①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司法解釋有利於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②依法行政,打擊網路謠言,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對人民負責的原則。③依法行政,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帶動全社會尊法、守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每點2分,共6分) (2)①公民要遵循法律、規則、程序,依法有序參與政治生活。②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③公民要敢於同網路謠言作斗爭, 勇於行使監督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每點2分,共6分) Ⅳ (13分)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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