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9種不符合
Ⅰ 精準識別貧困戶那9類人不納入識別
下面九類:
1.在城鎮購置商品房或異地自建(購買)住房的;
2.家庭擁有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車、大型農機具(贈予除外)的;
3.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國企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
4.私營業主和股東的;
5.連續性繳納住房公積金、社保費和領取養老金基數高的;
6.現任村兩委主職幹部及其家屬的;
7.家庭成員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願從事勞動的,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賭博、吸毒、好逸惡勞、家庭不和諧等行為之一的;
8.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拋荒、流轉、委託或長期僱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兩年以上未回來居住的;
9.對群眾有質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群眾舉報其不符合扶貧對象情形的。
對雖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況,經綜合衡量,未達到「一有兩不愁四保障」標准,生活仍確處於貧困線之下,需保留其貧困身份的,須經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集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同意。
公告公示後,按程序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報縣級扶貧攻堅領導小組審批,並經縣、鄉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可以採集信息錄入系統。但屬於該清單中一、三、四、六、八等幾種情況的,必須堅決剔除,絕對不允許保留。
(1)貧困戶9種不符合擴展閱讀:
對照省九條負面清單,通過審計或數據清洗比對,發現建檔立卡貧困戶失准,按照「怎麼進」就「怎麼出」的原則,必須堅決予以剔除。但下列情況要酌情考慮。
1.如建檔立卡貧困戶雖然確實不符合比對有關條件、有「硬傷」情況,但因大病、大災等原因支出壓力過大、負擔過重,造成該戶生活確實困難,且該戶識別程序履行到位並有完整記錄,經再次評議、公示程序,本村村民無異議,該戶可作為扶貧對象保留。
2.如建檔立卡貧困戶雖然確實不符合比對有關條件、有「硬傷」情況,但基礎設施不完善的(包括住房仍是危房、沒有解決安全飲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沒有落實,家庭有義務教育階段因貧子女輟學。
該戶識別程序(民主評議、公開公示環節)履行到位並有完整記錄,本村村民無異議,該戶可作為扶貧對象保留。
3.如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實施精準扶貧及數據核查以後(2016年元月以後),通過自身發展、精準幫扶、身份發生變化等而達到有關條件的,可以率先作為脫貧對象予以處理,不能作為「硬傷戶」剔除。
對上述情形,需建立台帳,逐戶說明「硬傷」情況、保留原因並實行全過程簽字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