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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質證

發布時間: 2020-11-30 02:43:02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中的聽證的適用條件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

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㈡ 房屋徵收評估價格是否必須經過質證和聽證

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房屋徵收評估價格,是由被徵收人或公證搖號確定的具有房版地產評估資質權的評估公司,按照當地類似於房地產市場價格經評估作出。
評估報告具有法律效力,評估過程不受任何權力或第三方干擾,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公司作出解釋,仍有異議可請專家組鑒定。
按類似於市場價評估定價與行政權利部門確定價格是有區別的,沒有必須聽證的規定,未經聽證會或訴訟也不存在質證問題。

㈢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質證後最後陳述範文

陳述申辯書
陳述申辯人:吳甲。
委託代理人:劉陽,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致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
陳述人因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程序一案,陳述人對貴站告知書可能涉及到據以認定的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根據持有異議,現就該告知書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陳述和申辯如下:
一、陳述人的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其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的矛盾糾紛並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案件事實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點左右,陳述人吳愛桃正在家中的樓上睡覺,聽到外面有動靜,於是起床出門查看。發現是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員工吳乙等人,該幾名員工不經任何語言告知或者詢問陳述人,直接就將陳述人押著去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食堂,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左右,後陳述人被送到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進行詢問,才知曉是因陳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籠網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陳述人的上述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在此陳述三點意見:
1、陳述人是一個漁民,世代以捕魚為生,其所在的漁業隊都是漁民,曾經四處漂泊於水面,最後在賽口鎮的武昌湖水域定居並落戶,並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長時期內,陳述人也持有相應的捕撈許可證和相關的許可證件,至此,陳述人沒有採取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沒有以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動植物為捕撈對象,也非在禁漁區和禁漁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籠網在湖內零星採集非常少量的水產品供養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權本來屬於國家,陳述人的這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律。
2、陳述人所處的湖畔是否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圍,尚且存在疑問,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經營的范圍是:內陸養殖、內陸捕撈、水產品銷售,按照我國《漁業法》第四十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應當取得養殖證,並且需要在養殖證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養殖,無正當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蕪。根據陳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放養的魚苗品種有限,因此,即使該湖畔養殖承包權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陳述人捕撈零星的非屬於該公司養殖的水產品,其行為應當不屬於偷捕該公司的水產品,何況,陳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產品。
3、武昌湖附近漁民就近進行零散的捕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和長期的生活習慣,就正如農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樣,漁民沒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產品生活,我國社會主張社會和諧、穩定,對這樣普遍存在的現象,只能通過相關的人民政府出台相應地政策和相互協調解決,但不能一概對所有這種零散捕撈非養殖水產品作出行政處罰。
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吳乙等人沒有漁政漁港監督機關的行政委託,其公司屬於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屬於農業管理機構,更談不上接受行政委託,我國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十九條等已對此作出的具體的規定。那麼,吳乙等人,是公司的股東或者員工,且是本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之一,是無權對陳述人採取行政執法措施,也無權將其一方認可的事實強加於漁業執法部門,從而認定對陳述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而作為該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沒有對陳述人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各自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僅憑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一面之詞,不核實現場,就此草率地認定陳述人的行為屬於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因為,該分站未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進行復核,也未明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屬於主觀上強加給陳述人的行政處罰,我國採取的依法治國的方針,一切行為應當依法辦事,重事實和證據,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更應該如此。
三、吳乙等人的行為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事發當晚,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強行將陳述人准備押至其公司處的途中,陳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內褲,要求回家再加點衣服,再配合他們進行調查,且考慮到自己家裡沒有人在,要關一下門,但是,吳乙等人非但沒有聽,反而對陳述人的態度更加惡劣,這嚴重損害了陳述人的人格尊嚴,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而且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以漁業執法人員的身份,四處威嚇,私設罰款權力,真正破壞了漁業監督管理秩序,陳述人保留相應的起訴權利,並希望貴站聯合其他行政部門對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並全面的對該公司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核實。還給武昌湖附近居民一個公道。
四、最後,因為長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生活習慣,武昌湖附近的漁民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行為上的不當,但具體到陳述人在本案中行為,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擬作出對陳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處罰,明顯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相對而言,陳述人的行為在本案中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後果,也沒有得到任何的水產品,其性質並不嚴重,情節方面也未使用破壞生態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貴站不能因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更何況,《行政處罰法》和《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規定,即使陳述人存在漁業違法行為,如果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不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貴站擬對陳述人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缺乏必要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依法對事實進行調查和核實,不能作出對陳述人行政處罰的決定。縱然陳述人存在輕微的違法行為,因其未造成危害後果,其行為與漁業隊的生活習性和傳統也密不可分,從這一點上來說,也不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謝謝各位。
陳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㈣ 關於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方質證問題

當事人不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質證權,不影響其他當事人所舉證據的效力。由於國家賠償案件的聽證尚處於「試行」階段,有的當事人(主要是賠償義務機關)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不參加聽證,而由於其不參加聽證,就無法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又不盡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精神。對此情形,賠償委員會也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這種情況屬於國家賠償案件司法的空白,有的法官遇此情況就不再聽證了。其實,對此情形可以按照證據規則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第28條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聽證參加入放棄質證權的除外。」在「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之後加上一個「聽證參加人放棄質證權的除外」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在目前法律闕如的情況下賠償委員會不能強制當事人參加聽證,用證據規則對不參加聽證的當事人予以制約不失為以柔克剛的有效措施。一方面,當事人不參加聽證就意味著其不舉證,不舉證就談不到質證,不經質證的證據也就不可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另一方面,其不參加聽證意味著放棄對其他當事人所舉證據的質證權,賠償委員會可以免去質證程序,直接依法認證即可,對方當事人所舉證據的效力並不因其不參加聽證而受到影響.

㈤ 急求!怎麼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模擬演練

行政處罰聽證會程序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
(一)、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
1、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___、__有否到場?
2、記錄員:當事人(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有否到場?
(二)請大家肅靜,下面宣布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3、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退場;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5、對違反以上聽證紀律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三)記錄員:主持人,聽證參加人均己到場,聽證可以開始。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
(一)聽證主持人:現在開始聽證,下面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調查人員席上就坐的人員,請表明身份;
2、在當事人席上就坐的人員,請表明身份;
請工作人員將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提交主持人查驗。
(二)主持人:當事人---因對-----一案之行政處罰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經審核符合聽證條件,今天在這里公開舉行聽證會。本聽證會由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由----擔任記錄員。
(三)主持人:現在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1、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有下列權利:
(l)有要求或放棄聽證的權利;
(2)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3)有陳述、申辯和質證權利;
(4)有核對聽證筆錄權利。
2、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有下列義務:
(1)依法聽證;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3)遵守聽證紀律。
(四)主持人:(1)案件調查人員你們對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是否聽清楚了?
(2)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你們對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是否聽清楚了?
6、主持人: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你們是否對主持人、記錄員提出迴避申請?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
(一)各方簡要陳述觀點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
2、主持人:下面由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
(二)舉證質證階段
1、主持人:
(1)、下面請案件調查人員舉證,舉證時應當說明證據的來源、所要證明的對象,並簡要宣讀證據的內容。
(2)請將案件調查人員出示的證據拿給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辯認。
2、主持人: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對審查人員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說明、辨駁、對有異議的證據,雙方均可當場發問質疑,當場質證、辨論。
3、主持人: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提供?
【4、主持人:(1)請工作人員將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提供給主持人過目。(2)請工作人員將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拿給案件調查人員辨認,並請審查人員進行質證。】
7、主持人: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需要提供?
四、聽證辯論階段
(一)主持人:剛才審查人員、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都發表自己的觀點及進行了舉證,經過各方的陳述,主持人認為,各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有----點:(內容)
聽證調查結束,現在進入聽證辨論階段,聽證辨論應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及如何適用法律發表各自的意見。辯論時要闡明聽證主張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以理服人,一方發言時另一方不得插話。
1、首先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發言。
2、請案件調查人員發言
(二)主持人:
1、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你們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
2、案件調查人員你們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
五、最後陳述
(一)主持人:聽證辯論結束,現在進入最後陳述階段,先請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後陳述
(二)主持人: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三)主持人:聽證會到此結束,本主持人將根據聽證筆錄寫出聽證報告上報本局負責人。請聽證參加人員留下來核對聽證記錄。

具體座位排放一般主持人在中間,辯論雙方座位在主持人兩側相對排列,與主持人座位呈門字型。

㈥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章

㈦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後,應當根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1、證據 2、申辯 3、質證 4、聽證筆錄

聽證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有關人員的意見,僅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參考意見,不是決定性意見。

㈧ 公安機關在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舉行聽證。 3.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4.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前是要有告知程序,上面記錄擬對違法嫌疑人作出的處罰及依據,但聽證告知不是這種告知,它有一定限制,只有在對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准備處罰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單位10000元以上罰款,或責令停止營業時才專門告知是否要求聽證。

㈨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聽證筆錄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①聽證案件的名稱;②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③聽證參加人的姓名、住址、職務等;④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⑤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等;⑥證據調查的內容;⑦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出示給聽證參加人,並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證人確認聽證筆錄無誤後簽字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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