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㈠ 人民警察是干什麼的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和公安警察學校畢業生,專業有:公安管理、公安法制、公安情報、犯罪學、刑事科學技術、治安、警務指揮戰術、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網路安全與執法、安全防範工程、公安視聽技術、交通管理、涉外警務、警犬等專業,具體可參照當地招警要求;
了解法律法規、公安業務知識、公安應用寫作、警務技能、公安科技常識;在射擊、格鬥、盤查、緝捕、堵截、解救人質和處理突發事件、群體事件方面有一定經驗。
人民警察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㈡ 公務員考試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是如何分類的
(一)綜合管理類
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審計、財務裝備、科技管理專、信訪、後勤保障屬等職能的崗位。紀檢監察、黨務、離退休幹部管理、群團等機構參照綜合管理崗位進行管理。
(二)執法勤務類
是指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偵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等職能的崗位。
(三)警務技術類
是指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提供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網路安全技術、警務信通技術等專業技術支持的崗位。
㈢ 報考公務員中人民警察錄用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5條規定: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面條件:
1、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2、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務指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㈣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需要什麼專業考試
如果要入警就必須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省公務員考試。如果你現在就是警察那麼就必須參加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考試。
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哪裡有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可在網上搜索到,是2010年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公布的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共3章、31條,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案件。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充分發揮《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教育和威懾作用,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
同時,要重視日常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把依法從嚴治警、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的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的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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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公安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擔負著維護一方平安、確保一方穩定的重大政治責任。加強公安隊伍建設,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安隊伍建設,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
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如何安排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安排: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先參加2019年11月23日下午進行的專業科目考試,然後參加11月24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專業科目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分別佔40%、30%、30%的比例合成。考試地點設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不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請以上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選擇合適的公共科目筆試考點。
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時間地點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2019年11月24日。具體安排為:
11月24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1月24日下午 14:00-17:00 申論
㈦ 公安機關所有的正式編制公務員都是人民警察
你這句話有語病...
你應該這么問:公安機關所有的人民警察都是正式編制公務員嗎?
公安機關內也有非行政編制人員,通常都是警校畢業,然後到公安機關實習,或者為合同制民警,這類人員沒有行政編制,不是公務員,雖然也穿警服,但因為沒有行政編制,因此沒有執法權,這類人員多數是文職職位.
還有就是輔警,也基本屬於合同制民警,工作性質跟正式警察差不多,但沒有編制,工資也是按照企業規定的數額發放.
我想上面說的很清楚了,公安局裡除了人民警察公務員沒有其他的公務員!但有不穿警服的非行政編制(非公務員)的文職工作人員,這類人員沒有行政編制,沒有任何職務,只是臨時工性質的工作人員,比如110報警服務台接電話的,都是社會招募來的非人民警察,不穿警服.
㈧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如何安排
報考2020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先參加2019年11月23日下午進行的專業科目考試,然後參加11月24日進行的公共科目筆試,其專業科目考試成績與公共科目考試成績一同公布,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分別佔40%、30%、30%的比例合成。
考試地點設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不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請以上報考人員在網上報名時,選擇合適的公共科目筆試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