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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1-29 17:14:48

『壹』 賈躍亭宣布破產重組完成。為何說難再翻身

在近日於洛杉磯舉行的聽證會上,賈躍亭的個人破產重組最終得到了加州中央破產重組法院的確認和批准。賈躍亭的個人破產重組涉及數十億美元,申請個人破產重整在美國特拉華州破產法院申請那還是前年的事,經歷了多次波折,如法院管轄權的變更、個人債權人的反對、債權人深度的調整、方案核心條款的多次調整。據了解,盡管一些債權人仍在聽證會上表示反對,但支持意見的佔了大多數債權人和法官。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宣布樂視股份終止上市。從下個月開始,樂視股份將退出市場,退市期第一天開盤參考價格為1.69元,持續30個交易日,估計下一個交易日在下個月。上市終止後,其股份將轉移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截止當前,樂視的市場價也是極低的。到目前為止,包括金融機構、商界領袖和明星在內的26萬名股東的血汗錢都被埋沒了。

『貳』 企業經營不下去了,請問破產財務清算程序是怎

您好,公司經營不下去而申請破產,首先您要清楚您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作為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而言,應該將目的集中在使公司正常退出市場經營,了結公司債務,避免清算義務人(主要指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好了,圍繞這一目的,您就應當考慮以下問題:1、公司是否符合破產受理的條件,對於債務人而言,您就要提供證據證明兩點一是企業資不抵債,二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公司是否有可能存在財務賬冊包括原始憑證等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或不齊全的情況,財產流向是否清晰,是否有混同行為等,確保企業破產後,股東不因此承擔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3、接下來才是考慮破產申請會不會被受理的問題,主要是申請材料如何准備,員工安置方案是否妥當等。
具體到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破產申請書,要寫明資不抵債發生的原因等;(二)債務人自行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會要求企業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即法人的營業執照等;(三)申請破產時,法院需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三)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其中企業現存職工的人數,員工勞動合同、社保及公積金繳費;(四)申請破產時,法院會要求提供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包括受理法院、當事人、審級、裁判結果等信息;(十二)董事會、股東會決定申請破產的決議。
將上述材料提交法院,准備參加聽證會和接下來的清算程序。祝您順利。

『叄』 美國現十年來最大破產潮,今年在美國破產的有哪些公司

8月15日消息,美國標准普爾全球市場情報公司在一份報告中指出:今年以來美國已經有400多家大型企業宣布破產,這是十年來最糟糕的數據,超過了2010年以來這一可比時期的處理數量。主要原因是受到疫情的影響,各行各業遭受數以十億美元計的損失。報告指出,受影響最嚴重的是非必需消費品行業。共有超過100家大型企業破產,其中包括20家歷史悠久的零售商,如美國老牌服裝企業布克兄弟,擁有最古老大型百貨商場的洛德泰勒百貨公司。接下來是工業和能源部門,共有100家大型企業破產。

『肆』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該怎麼辦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復,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為,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為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於這一關系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為,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同時,為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應允許債務人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伍』 破產聽證會一般多久後可宣布倒閉

15個工作日

『陸』 破產重整的理論根據

破產
重整制度的理論根據,涉及到兩個基本的問題:第一,為什麼需要建立重整制度?第二,重整制度為什麼能夠達到其設立的目的?這就是所謂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問題。 當然,重整制度的理論根據對於這一制度的建設和實施過程也具有指導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創立和早期發展不是依據於某種既成的概念和設計,而是依據與實際需要和經驗;它是實踐的產物而不是理論的產物。但是,這並不妨礙重整制度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步展現出它所蘊含的理性精神,也不妨礙對這些固有或應有的理性內涵加以總結和闡發;盡管迄今為止,各國在這方面的理論成果還很少見。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論根據概括為三個論題,這就是營運價值論、利益與共論和社會政策論。這三個論題是相互聯系的。其中,營運價值論無論在歷史上還是邏輯上,都處在出發點的位置。 現代企業可以從三個意義上來理解。第一,它們是財產的集合體;第二,它們是交易關系的集合體;第三,它們是利益的集合體。這三個方面的意義,是企業構成了擔負著多種社會經濟職能的實體。在這些不同的意義中,財產的集合體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因為,資源(或者說,資本、資產)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質前提,也是企業法律人格的現實基礎。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論根據是建立在「營運價值」的基礎之上的。所謂營運價值,就是企業作為營運價值實體的財產價值,或者說,企業在持續營業狀態下的價值。在許多情況下,企業的營運價值高於它的清算價值,即高於它的凈資產通過清算變價所能獲得的價值回收。正如1977年美國第95屆國會關於破產法修訂的委員會報告指出的:「企業重整的前提是,被用於其所由設計的工業生產的資產,其價值遠遠高於同樣的資產被零散出售時的價值。」「重整比清算在經濟上更有效率,因為它維持了企業的就業和資產。」實踐也證明,「一般地說,在企業擁有實際資產或者能夠由未來營運產生實際利潤的情況下,第7章的清算並非最可取的選擇。即使清算程序確實是唯一的最後選擇,大多數有相當規模的企業經由第11章,在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下,通過緩慢而有秩序的債務清償而得到的利益,將會大於通過第 7章的迅速清算而得到的利益。那些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們一般都較為了解待出售的資產的情況,並且更樂意通過第11章來提高價值回收率。」「而且,企業的資產在繼續營業的情況下,其價值比迅速變價所得要高得多。此外,無形的利益如商譽、可繼續享受的稅收減免、主要人員和有利可圖的待履行合同,都會由依據第7章的強制清算而喪失,而這些無形利益可以通過重整加以保留,這無論對債務人還是對債權人都是有利的。」
企業資產的營運價值高於清算價值的理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在多數情況下,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即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不是因為它的資產貶值,而是因為它的財務上的困難。這種財務困難可能歸咎於經營上的失誤,也可能歸因於市場的變化(如原材料價格猛漲,經濟蕭條造成產品滯銷)或者其他不可意料的外部因素(如本國政府的緊縮政策,外國政府的貿易制裁)。這意味著,一個破產企業有可能在營運狀態下仍不失為具有營利能力的資本實體。 承認保存企業營運價值的必要性,還僅僅是提供了一種經濟上的合理目標。在法律基於種種理由而必須保留破產清算制度的情況下,要實現這一合理目標,必須採用一種能夠促使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自願選擇以保存企業營運價值的方式行使權力的產權安排。換句話說,如果被保存下來的營運價值僅僅屬於債務人而不能使債權人受益,或者說,如果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只能寄託於企業資產的清算價值,那麼,毫無疑問,債權人寧可選擇清算分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作出一種安排,以便使債權人成為保存企業營運價值的第一受益者。這意味著,法律應當使債權人成為重整企業的事實上的所有人,從而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投資者之間,建立起一種利益與共的關系,使他們共同致力於拯救企業的過程。
關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與共關系,一位叫彼得.戈根的人曾經在國會聽證會上講述了這樣一段饒有趣味的故事:「一個賓西法尼亞州的男孩受到了鎮上的表彰,因為他潛入水中救起了他的同伴漢斯,後者是在滑冰時誤履薄冰而落水的。當鎮長熱情洋溢地對這個男孩的超乎尋常的勇敢大加贊揚後,這個男孩直言不諱地說,『我不明白你的這番關於見義勇為的廢話有什麼意義。我當時不能不救起漢斯。他穿著我剛買來的名牌冰鞋。』」在這里,戈根是要把債權人描寫成「一個不得不拯救債務人以便挽救自己的貸款的人」。與此同時,他也認為,反過來,把這位救人者看成是債務人也未嘗不可,因為,債務人也必須「避免債權人蒙受太大的損失以便保護他自己的生存」。這也許是用了一種最為淺顯的方式來解說利益與共理論。
一些學者對利益與共論作出了更為精確的解釋。例如,在美國,道格拉斯、貝爾德、托馬斯.傑克遜和羅伯特.斯科特都主張,一般意義上的公司破產和特殊意義上的第11章都應當致力於使那些投資於債務人的人的財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超越破產的概念,法律把這些人解釋為有權享有債務人資產的人,並且把這種秩序解釋為這些請求權人得以滿足的秩序。有擔保的債權人首先受償,然後是無擔保的債權人,再後是股份持有者。當一家公司處於無力償債的狀態時,債權人在事實上就是該公司的所有者。上述學者都主張破產程序應當為債務人的所有者的集體利益而起作用。關於債權人對無力償債的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支配權的根據,可以用民法上的債的一般擔保理論來說明。所謂債的一般擔保,是指法律以債務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來擔保債的履行。大陸法上的保全制度(代位權、撤銷權)、強制執行制度和破產清算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或者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權利;在此期間,債務人對財產的支配權處於停止狀態。只有當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滿足時,債務人才能對剩餘的財產行使支配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則債務人喪失全部財產(此時,倘若債務人為企業,則該企業因失去必要的財產基礎而告消滅)。
在破產程序中,法律基於公平清償的目的,將債務人的財產置於一個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掌管之下。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集體意志-債權人會議決議或者監督人的指示-管理、處分和分配財產。從本質上講,此時的財產是屬於全體債權人的,或者說,其最終歸屬一般說來是屬於債權人的。
很明顯,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的利益是排斥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出資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利益相對立和沖突的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債權,法律不得不剝奪債務人的現實利益,同時也剝奪了他的將來利益,即剝奪了他運用已有的財產和信譽所能獲得的一切。破產人實際上是「一無所有」。對於誠實經營而不幸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來說,這是一個冷酷的結局,而且,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的犧牲,而且意味著社會資源的浪費,因為無論是經營者的個人才能,還是企業的資產組合和無形資產,都是一種社會的資源。作為一種最低限度的制度補救,現代破產法設立了免責制度,給誠實而不幸的破產自然人以重新開始的機會。可是,免責制度並不能給那些誠實而不幸的破產企業帶來「重新開始」的機會。
當然,還有一種較為積極的制度補救-和解。依照和解程序,通過當事人協商,達成關於債務延緩、債務削減以及其他清償方式的妥協,可能使債務人免於破產倒閉的結局。但是,和解是以債權人的自願忍讓為條件的。在實踐中,可能有許多因素使這種條件成為可望而不可及,例如,有擔保的債權人滿足於由即時處分擔保物受償,債權人急需現金,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未來償付能力缺乏信心,等等。不可能把債務人的利益或者社會利益作為債權人的行為動機。從理論上講,和解方案如果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好處,債權人不會作出自願忍讓。這種好處一般是指超過清算分配的債務清償額;而且,這種超過的幅度,應當足以抵消債權人因延遲清償而承擔的風險和損失。此外,由通貨膨脹、經濟蕭條、市場波動等因素帶來的財產貶值風險,以及債務人基於自身原因或者制度原因的信用缺乏等等,往往也是導致債權人不接受和解方案的因素。
從產權安排的角度看,在和解成立後破產程序終結的情況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財產的拘束即告解除,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取得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支配狀態亦告結束,債務人恢復對其財產的支配權。這樣,由於債權人依和解協議受償所寄託的財產掌握在債務人手中,債權人的清償利益也就處在某種「任人擺布」的地位。這也是許多債權人對和解存有疑慮的一個原因。
由此可見,傳統破產關於債務人財產的產權安排採取的「非此即彼」-即「不是由債權人支配便是由債務人支配」-的方式,終究不能消除破產事件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對立與沖突,而困境企業的復興機會和希望,往往就在這種對立與沖突中失之交臂,從而導致企業倒閉的悲慘結局。
重整制度對債務人財產的產權安排,實際上是一種「雙重產權」的設計。具體說,在承認債務人及其出資人的已有產權地位的前提下,賦予債權人以財產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這種雙重產權的情況下,財產的實際支配被委託給一個中立者-法院或者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在重整期間,可以由債務人繼續佔有財產和營業,也可以由法院任命的其他人接管財產和營業;在重整計劃的制定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出資人)都有發言權;除了債權人外,股東有時也享有對重整計劃的表決權,或者至少是享有就重整計劃的批准陳述意見的權利。總之,重整程序是一個多方協商機制,其協商決定的內容,不僅包括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包括企業復興方案。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產權地位的基礎之上的。
那麼,雙重產權的理論根據何在?產權來源於投資。要承認債權人的產權地位,必須首先承認債權人的投資地位。
投資就是一個財產主體將自己的財產轉入另一個財產主體的名下,並於未來獲取回報性償付的行為。由投資行為產生的投資者的回報索取權,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固定回報,即有確定的償付金額,並且通常有確定的支付期限;另一種是浮動回報,即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的回報,它沒有固定償付額,但有一定的利潤分享比例或者分享規則。前一種即為債權方式,後一種則為股權方式。在支付順位上,前者優先。
由於債權的回報支付是數額固定並且優先於股權的回報支付,相對地說,處於數額未定且劣後受償地位的股權持有人,對企業的效益更為關心。無論是從利益均衡方面講,還是從追求企業效益最大化的動機方面講,都應當安排股權在企業內部事務決定中的優先地位。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債權在一次或分期取得回報支付後即告消滅,因而債權的生命周期短,流動性大,這與股權的長期存續狀態恰好相反。因此,即使主張債權人在企業正常運行情況下享有內部權力地位,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債權人和股東都是將自己的經濟資源投入企業的運行,從而獲取自己期待的回報;他們的利益都是與企業的興衰相聯系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們是利益與共的,但是,從分配的角度講,它們又是利益對立和沖突的。分配沖突在任何一個利益共同體內部都是不可避免的;股東之間,合夥人之間,同一債務人的多個債權人之間,概莫能外。
由此可見,在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情況下,如果將有關財產和債權的清理程序設計成單純的利益分配機制,那麼他就不免造成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以及債權人相互的利益沖突狀態,即人人都想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犧牲他人的利益。這時的企業,好比一匹病馬,由於它的主人們已經失去了共同利益,它面臨著被屠宰分食的命運。顯然,要拯救這匹病馬,當務之急就是要讓這些鬧著要「殺馬分肉」的主人們冷靜下來,多想想他們的共同利益;如果大家一起努力把它醫治好,那麼,大家都會得到更大的好處;按照前面論述的營運價值理論,「馬肉」的價值(清算價值)小於「活馬」的價值(營運價值),「殺馬」造成的價值損失是大家的損失,而「救馬」所挽救的這部分價值便是大家的獲益。 創立和發展重整制度的動力,不僅來自當事人基於個別利益的個別理性判斷,而且來自社會基於整體利益的整體理性判斷。這種整體判斷就是所說的社會政策。它所依據的理性標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價值。
建立重整制度,意味著「對迄今為止以破產為中心的倒產制度進行改革」。這一法律改革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傳統的破產中心主義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傳統的破產中心主義第一大缺陷,就是造成資產價值流失和失業救濟、連鎖破產等社會成本,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如前所述,一個現代企業的營運價值中所包含的資產組合成本和無形資產及利益,是舊時代的小作坊、小店鋪所無法企及的。而且,一個現代企業的破產清算,其復雜性和費用消耗也遠非往日的個人破產所能比擬。建立重整制度的著眼點,並非僅限於債務人的「重新開始」,而是整個社會的資源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
傳統的破產中心主義的第二大缺陷,就是造成普遍的「破產畏懼症」,導致社會的債務積淀。企業破產的嚴重經濟後果、社會後果和昂貴的操作成本,不僅令債務人視為畏途,也使債權人望而卻步。這種情況在那些經濟欠發達、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的國家,尤為顯著。在今日,無論是中國,還是俄羅斯和東歐國家,從債權人、債務人到政府、職工,普遍存在著畏懼破產甚至厭惡破產的心理。因此,企業破產案件在社會中已有的無力償債事件中所佔比例極低。在中國,這種情況導致了兩個顯著的結果,一是「捷足先登」式的訴訟大戰和執行大戰,即債權人紛紛避開破產程序而運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序尋求個別清償,從而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和地區間的司法沖突,並使地方法院變成了本地企業的追債幫手和保護傘。二是「有債不討,欠債不還」的現象。一方面,討債成本高,效果差,加上政府幹預和其他體制因素,銀行、原材料設備供應商等主要債權人面對帳目上與日俱增的債權記錄(包括越來越多的不良債權)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欠債有理,賴債有利」的心理,使越來越多的債務人心安理得。據報道,截至1995年7月,全國的「三角債」即企業相互拖欠的負債累計,已經超過一萬億元。
債務積淀,即社會中大量到期債務不能清償並且越積越多的現象,是一種社會經濟病態。債務積淀的消極作用不僅表現為債務數量的增加,而且表現為債權效益的下降。由此造成了交易風險和成本的提高和社會經濟效率的降低,從而使社會通過效益增長來消化積淀債務的能力削弱甚至消失。債務積淀銷蝕著企業的活力和經濟流轉的信用基礎,吞噬著銀行資金和國庫歲入,若不及時治理,勢必給國民經濟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對於債務積淀,要採取綜合治理的辦法。從法律的角度講,治理債務積淀應從治理交易環境和拯救企業兩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合同法和民事執行、破產清算等制度,加大敦促債務履行和強制債務清償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企業立法建立重整制度,實現企業的康復和再建,從根本上消除債務積淀的原因。關於企業再建,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立法政策。
第一種是放任主義,即任憑當事人自由協商,企業的命運完全寄託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和解制度便是奉行這種政策。所以,如果債務人不提出和解方案,或者不能提出令債權人滿意的方案,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和解,或者沒有足夠多的債權人接受和解,那麼,企業就只有倒閉清算。
第二種是包辦主義,即企業的再建完全由政府一手包辦。其代表就是中國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章。其中第20條明確規定「企業的整頓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並規定,「企業整頓方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的整頓的情況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在這里,第一,債權人除了被告知企業整頓的情況外,對於企業整頓方案既無發言權,也無決定權;第二,企業的經營者完全被排除在整頓程序之外;第三,企業職工對企業整頓只有了解權和建議權,沒有決定權;第四,人民法院對企業整頓完全不過問。可見,企業整頓方案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決定和執行。由此,產生了兩個重要的後果:其一,債權人對企業整頓不信任,因而很難在事前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而按照該法的規定,達不成和解協議,則不能進行整頓。其二,這種整頓程序不僅使主管部門獲得了主持整頓的權力,也是他們承擔起整頓的負擔(包括財政負擔)和整頓失敗的風險,因此企業的主管部門一般都缺乏「負責主持」整頓的積極性。實踐證明,這種政企不分的包辦式整頓程序是行不通的。
第三種是干預主義。所謂干預,前提是承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鼓勵當事人協商、妥協,這是它不同於包辦主義的地方。而它與放任主義的不同之處則在於,法律制度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作了一些必要的和適當的限制;而這些限制都圍繞著一個目標,這就是促成重整的成功和企業的復興。例如,在美國「在破產法院主持下的重整為最明智的財務選擇的情況下,某些原則出現了。首先,債權人之間為從債務人那裡獲得支付或者行使在債權人財產上的抵押物處分權的正常『勤勉競賽』必須停止,以便維持現狀,重整的裁定以及重整所應用的形式,只有在有合理的機會確定對所有的當事人最公平和最有利的調整時,才能作成。為了使債務人的事業被作為一個營運實體保存下來,同時對所有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進行重組,法院行使某些權力對於維持債務人企業的經濟生命,通常是必要的。法律把這些權力授予破產法院,其中包括:⒈阻止有擔保債權人、稅務機關、不動產所有人和其他人奪取財產或者取消對債務人有利的合同;⒉允許債務人借款和為借款而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設置與現有債權人的抵押權相平等或者優先於它們的抵押擔保;⒊批准債務人在重整計劃中提出的資本結構調整措施,包括延期還債認可書(extension),延期償付權,債務削減(composition),債權轉換成股權(exchangeofdebtforequity),以及可能為債務人以穩定和能夠贏利的狀態重返商界所必要的其他類似的財務調整;⒋在有關事實充分揭露以後,以及債權人就提交司法批準的最終計劃發表實質性意見的表決程序以後,使那些不同意的債權人服從對多數債權人來說是可接受和有利的重整計劃。」

『柒』 破產重整,盛泰集團即將迎來新生

最新消息,廣饒縣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將於2020年6月22日上午9點採取網路直播的形式召開盛泰集團等十三家公司實質合並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此次聽證會涉及盛泰集團、山東鑄盛華橡膠有限公司、山東盛世泰來橡膠科技有限公司、青島西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廣饒縣忠益熱工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青州德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廣饒縣浩普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博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盛泰集團投資(東營)有限公司、廣饒一澤商貿有限公司、廣饒縣太泰華貿易有限公司、廣饒縣鴻凱投資有限公司、青州市德瑞熱力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會議將討論投票表決盛泰集團等13家公司的債權處置事宜。
據了解,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在多方關系人申請和法院主持以及關系人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解脫財務困境,恢復生產能力的一種法律制度。
盛泰集團破產,為了實現涅槃重生
盛泰集團在2019年7月,正式被廣饒縣人民法院裁定為破產重整,這一度成為2019年中國最大的輪胎企業破產案。
這家曾經排列在全球輪胎企業前50名的盛泰集團成立於2002年,主要產品有全鋼載重子午線輪胎、高性能半鋼乘用子午胎。現已具有全鋼載重子午胎300萬套、高性能半鋼子午胎600萬套、車輪200萬套的年產能力。
小邦了解到,實力如此雄厚的輪胎企業之所以破產,是由於近幾年受擔保、資金鏈、經營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先前,盛泰集團曾公開表示,盛泰集團啟動司法重整程序的決定,是為了實現企業的涅槃重生。
並且,盛泰集團承諾:遵循並延續現行的銷售模式和銷售政策,確保付款必定發貨,符合合同約定的返利政策,三包政策一定兌現。
輪胎行業早有「起死回生」先例
事實上,在這兩年經濟下行壓力下,申請破產重整的現象在輪胎行業屢見不鮮,這種「打掃屋子再請客」的思路,確實會助力企業重獲新生,給公司注入新鮮血液。輪胎企業中也有不少通過破產重整恢復生產、經營能力的案例。
如2018年8月初發布重組投資人招幕公告的山東奧戈瑞輪胎公司,在「破產」3個月後,奇跡般的「起死回生」,再次回到公眾視野,並啟動其年產量上百萬套輪胎的產業線。
2019年7月15日,廣饒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泰集團、鑄盛華橡膠的破產重整。之後,盛泰集團發布公告表示,重整並沒有對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盛泰集團有很大的可能走出困境
而盛泰集團由於其尚存核心技術與業務,有了破產重組這個喘息的機會,相信有很大起死回生、走出困境的可能。並且,破產重組將企業壓力變為動力,會推動企業今後健康有序的發展。
據行業專業人士稱,輪胎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實際是上對公司生產經營環境是一種保護。像相關的司法訴訟、查封都會解除。而且,在破產重組期間,會停止計算利息,也不會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另外,企業破產重組也會推進行業的優勝劣汰。在未來,隨著整合的進一步加速,輪胎企業破產重組還將繼續上演,資源也有望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整個行業的生態,也將向著更健康的模式發展。
因此,重整對於盛泰集團等13家公司來說,是一件積極有利的事情。通過重整,盛泰集團等13家公司可以暫時解除債務危機。目前,盛泰集團的債權人會議馬上就要召開,我們也希望盛泰集團等13家企業能夠通過重整,擺脫暫時的危機,再度崛起!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捌』 破產聽證會是在受理之前還是受理之後

您好,破產聽證會是在案件受理之後,但是判決之前所作的。 對於應進行聽證審查的案件,法官助理經主審法官同意後,安排聽證時間和聽證地點,並在訴訟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聽證通知書由法官助理製作,審判長簽發。聽證通知書及相關材料應於聽證三日前送達給參加聽證會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下列破產申請一般應當進行聽證調查: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的破產清算、重整申請; (二)債務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請;
(三)涉及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破產申請;
(四)涉及在全國、全省及本轄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企業的破產申請; (五)其他需要聽證調查的破產申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法院通知債權人召開債務人破產清算聽證會,債權人怎麼寫書面意見

寫明債權數額及債權產生經過和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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