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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法條

發布時間: 2020-11-29 17:02:54

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對於行政許可行為的聽證,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作規定的還為數較少,只有個別的作了規定。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本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

接受申請的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或具有控制權的企業進行改組的、被改組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改組後的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對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在審核前組織聽證。」上述規定中設置的聽證程序,主要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考慮的。隨著我國民主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聽證程序的將越來越多。凡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明確規定聽證程序,行政許可屬於其規定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不會要求聽證。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㈡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制度: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非本案調查人為主持人,採用准司法的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申辯的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聽證制度體現的是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尊重,有利於行政機關改善與公眾的關系,促進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確立。

聽證制度的類型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及具體行政行為聽證三類。
1、(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2、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3、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㈢ 明確規定了聽證程序的法律有

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

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

㈣ 行政聽證的相關法規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內的行政容處罰;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記錄。聽證記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將其作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並結合其他事實及依據作出相關行政決定。

㈤ 聽證程序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㈥ 請問行政法中聽證的問題

聽證分為廣義聽證與狹義聽證,廣義聽證泛指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狹義聽證特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狹義聽證又稱為正式聽證或審判式聽證。
廣義聽證是行政程序的一個基本要求,沒有什麼特別需要說明的。狹義行政在我國適用范圍較窄,除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還包括政府價格決策、行政立法、城市規劃、反傾銷與反補貼、醫療事故鑒定等等。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各相關法規一般都規定,只要符合條件,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㈦ 什麼法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

我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的有: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㈧ 法院招開聽證有哪些法律法規

你好,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的區別:
1.訴訟中聽證就是由控辯雙方提供和陳述證據專,證言。開庭是法院就案件開始審屬理和審判。
2.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

聽證
指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一項安排或處置須經相關者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質證才能設定和實施的制度。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
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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