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聽證
⑴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六章 聽 證
第三十七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作出下列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公民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0元以上罰款的;
(三)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證件的;
(四)吊銷已取得的檢疫證單的;
(五)責令停產、停業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聽證條件的。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告知後3日內提出。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的姓名、職務;
(四)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
(五)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加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印章。
第四十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聽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案件調查人、當事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並通知聽證參加人;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護聽證的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提出審核意見;
(六)決定延期、終止聽證,宣布結束聽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應當事先告知舉行聽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四十三條聽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說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和內容;
(四)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和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五)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證人詢問;
(六)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結束後,應當將《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當場交當事人、證人和案件調查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上註明。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職務;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五)案件調查人說明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六)當事人陳述、質證和申辯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的;
(四)當事人為喪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
(五)當事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發生合並、分立等主體變更事宜,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程序終止: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的;
(二)違反聽證紀律,不聽聽證主持人制止,情節嚴重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五)當事人發生主體變更事宜,權利義務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六)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
第四十七條聽證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提出書面意見,聽證機構負責人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聽證會筆錄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除延期聽證外,聽證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之日起30日內結束。
聽證的費用由舉行聽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
⑵ 被處行政拘留的有沒有權利聽證為什麼沒有規定它呢
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沒有權利主張聽證。另外,對處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濟途徑有二種,一是申請復議,二是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律規定的這二種途徑已經完全可能解決當事人被處行政拘留後司法救濟問題了。因此,不需要再規定聽證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⑶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中,較大數額罰款是如何界定的
各地標准不一樣,以上海為例: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財政部門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較大數額標準的通知》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規范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滬府令35號)的規定;
現對本市財政部門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較大數額標准予以調整,調整後的標准按《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的較大數額標准執行,對個人是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5萬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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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⑷ 高院申訴再審,高院通知聽證,請問聽證和開庭一樣嗎
不一樣。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准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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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⑸ 違反出入境管理的應受何種處罰
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因私事版、公務而出境、入境必須權依照《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出入境手續和證件,接受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等主管機關的管理。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可以沒收證件外,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偽造、塗改、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⑹ 弄虛作假騙取護照被公安機關處以三千元的罰款為什麼不需要告知聽證,求解釋一下!
公安機關處二 千元以上的罰款,應告知有可以要求聽證。
這個聽證程序,是在告知筆錄是一並告知的。
如果辦理單位沒有告知,則程序違法,你可以申請復議撤銷處罰。
⑺ 違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受到行政處罰會不會留下案底
這是肯定會留下案底的。
⑻ 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我國法律一項比較特殊的規定,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聽證,當事人聽證政策也有利於案件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體現了我國的法制精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於聽證,那麼,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聽證申請人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5)告知當事人准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哪些可以聽證的案件?」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咨詢一下律師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聽證、如果可以聽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及其他一些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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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沒收非法財物需要聽證嗎?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⑼ 審理期間提出聽證會怎麼辦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資格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手續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准。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准。
⑽ 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被公安機關罰款,為什麼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復議呢
首先要明確違法出入境管理法而被公安機關罰款是行政主體(公安機關)對行版政相對人(被處罰當時人權)的一種正當的、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
其次,要明確行政訴訟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再要明確可行政復議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
公安機關罰款是一個自由裁量的權利,你既然違反了規定,那罰款是必當的,但如果你覺得他罰款不合理(太多了),你認為該行政處罰行為違法,則可以隨時提起行政復議。而並不是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