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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18類證明

發布時間: 2020-11-29 12:19:24

⑴ 公安18類不再開證明 怎麼證明我媽是我媽

暈,這是哪個王八出的主意呀.他娘的沒安好心.要是公安局就別管他.要是你的領導,你趁早跳吧.你要是真服了,你也就是活得太窩囊了.話不多說了,證件,證明,我真服了.

⑵ 公安機關18類證明不再開具 詳解這些年都有哪些奇葩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 (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公安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該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為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開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⑶ 公安機關不再出具18類證明 以後該找哪個部門

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不出具後,應該通過相應程序免予證明或由相應的機關出具證明。

公安18類不再開證明: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居民身份證丟了,要辦理臨時身份證才能不耽誤乘機、取款、考試;辦理銀行貸款,要提供房產情況證明、償還能力證明……那麼問題來了:這些重要的證明材料,哪些是公安機關辦不了的?又該找哪個部門辦理呢?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驗碼,採用11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陸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適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
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沉積、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
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應當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與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顯示表現證明屬於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
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
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引發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⑷ 公安部取消辦18類證明,該怎麼辦

第一,有些證明已經不需要再開了
第二,有些證明已經不需要由公安機關開具,而是由其他局進行開具了。

⑸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的十八類證明有哪些

公安機關不再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⑹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類證明有哪些

●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個人索取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⑺ 公安機關18類證明不再開具有哪些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5、償還能力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7、親屬關系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13、人員失蹤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⑻ 公安機關不再開具18類證明 奇葩證明該哪些部門出具

身份證丟了,戶口簿丟了,甚至人「丟」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難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幫不了忙。日前,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那些要開具「我是我」「我媽是我媽」類似奇葩證明的市民可要看準了,這些證明到底該哪些部門出具。
這些事在派出所無法證明
★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
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檔案姓名同音不同字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開身份證明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有身份證還要身份證明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范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招工單位讓派出所出具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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