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32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Ⅱ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應注意什麼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注意事項:
1.股權出質登記應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2.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辦法對出質登記股權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3.核實確定股權情況:在接受有關股權出質擔保之前,一定要進行認真的審查,只有股權無問題,質權才有意義。
Ⅲ 請問股權質押融資是如何辦理啊
股權質押手續去當地工商局辦理:
1、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2、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3、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補充:每個地區工商局的流程稍微會有些不同,多咨詢工商局的辦公人員即可。
Ⅳ 什麼是股權出質
股權出質,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13年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作了股權可以出質實體法規定;但因股權出質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質權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沒有全國性的股權出質登記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外,其他的股權出質可操作性不強或無法操作。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Ⅳ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准確地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並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Ⅵ 股權出質申請書只需要加蓋公章嗎
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規定,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應當向該股權所在公司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根據規定,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費。
其中,出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加蓋公章);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出質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質權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質權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需要雙方共同簽名或蓋章的文件有:
1、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時用)。
Ⅶ 如何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規定,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應當向該股權所在公司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根據規定,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費。 其中,出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加蓋公章); 2、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出質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質權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質權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是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需要雙方共同簽名或蓋章的文件有: 1、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委託代理人辦理時用)。
Ⅷ 辨析:股權出質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
某市工商部門出台指引,規定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系列材料,其中一條為:
「………………
(五)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
該市工商部門的指引明顯違法,08年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就曾出台辦法,對股權出質登記行為進行了約束、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上述規定中並未見「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求。
但是,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看,事情遠未結束。因為工商登記部門只會對股權出質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即使一項股權出質經登記生效後,也可能因為質押合同被申請撤銷而導致質押無效。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體現,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股東可以將其經營管理的意志體現在公司章程上。根據上述規定的第八項,其實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如是,股東在出質時則需要向債權人出示同意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從債權人風險防範的角度看,盡管登記機關並未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但在與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應先審查出質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規定股權出質需經股東會決議的,則應該向對方索取股東會決議留存,以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Ⅸ 什麼是股權出質登記
股權出質登記是指出質人、質權人就雙方協商一致的股權出質事宜,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相關登記事項記載於股權出質登記簿的行為。股權出質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