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聽證決
Ⅰ 對執行階段聽證程序作的裁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嗎
首先 對於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不能適用復議程序,只能上訴或者抗訴內。判決的上訴抗容訴期限是10日,裁定的抗訴上訴期限是5日。 對於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決定,則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Ⅱ 聽證會召開後無結果怎麼處理
如果是行來政許可的聽源證,聽證會結束後20天內作出行政決定,聽證筆錄作為決定的依據!
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聽證,決定期限法律沒做規定,但一般行政機關會盡快做決定,這里聽證筆錄只是作為參照!
無論是行政處罰的聽證還是許可聽證,聽證筆錄都需要經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字或蓋章才行,簽字或蓋章後即代表當事人認同其內容,否則可以在聽證會上提出意見。而聽證意見書正是對於聽證筆錄的總結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判斷,同樣需要當事人確認後簽字或蓋章。這兩種聽法律文書在聽證會期間經當事人確認即可,會後無需下達當事人,但是處罰決定書或行政許可決定書是要限期送達的,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對決定書復議或訴訟。
Ⅲ 如何寫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聽證會文書
指出原責任認定書嚴重違背事實,或違法,或引用法條錯誤的地方,同時提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並舉證(如人證、物證、法律條款等)支持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Ⅳ 如果對運管局的處理不服的話,我要申請聽證那我該向政府哪一個部門申請呢
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運管局屬於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屬單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是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要申請復議的話可以向當地政府法制局(辦公室)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法制科、處)申請。
Ⅳ 對行政訴訟聽證不服怎麼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Ⅵ 檢察院不支持抗訴,收到檢查院不支持監督申請通知書,當事人仍然不服,能要求開聽證會嗎還是有別的途徑
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雙方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只要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會改變決定。
Ⅶ 我對於行政罰款的決定不服,想申請聽證,我的申請會被批准嗎是 不是必須某一罰款額以上才可以
是對罰款的數額不服還是針對罰款的決定不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數額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沒有罰款額度的限制。
Ⅷ 《行政許可法》對聽證的程序是如何復議的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Ⅸ 不服法院執行聽證裁決,應該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法院故意不執行,被執行人即以「欠租頂債」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娛樂城財產轉移給出租方,出租方即交給第三人經營,第三人即轉租給第四人,第四人辦理了工商執照。申請人找到第四人,第四人稱是借身份證給被執行人辦工商執照,其它不知情。法院後來從第五人手上扣押了一些不能拍賣的無價值的「破爛」作為保全財產給申請人,申請人拒絕接受。
申請執行人對法院故意不執行,造成被執行人和出租方等人惡意串通轉讓娛樂城及擅自處分娛樂城保全財產的行為向法院院長投訴,並對保全財產的殘缺滅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處分保全財產的賠償責任。
院長責令執行局組織聽證。聽證內容:一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財產,二被執行人是否假轉讓娛樂城給第四人、第五人。
聽證會上申請人為能追究出租方等人的賠償責任,沒表態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財產,但提出娛樂城是法院保全財產,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以「欠租頂債」轉移給出租方等人無法律依據。對保全財產發生殘缺滅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處分保全財產的賠償責任。
被執行人及其代理人辯稱:我無錢交租,早在法院立案執行前,娛樂城場地就返還出租方,法院的保全財產還留在出租方的場地。
出租方辯稱:被執行人無錢交租,我收回場地後交給第三人經營,對所發生的事不知道,我無受讓及使用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第三人和第四人沒出庭,但第四人委託被執行人的代理人為其代理人出庭。
第四人的代理人辯稱:我從第三人手上租下場地,且辦有工商執照,這與被執行人無關,我沒假轉讓和使用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第五人辯稱:我經營的娛樂城是從第四人手上接過來,這與被執行人無關,更沒有受讓及使用其娛樂城物品的行為。
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訴稱不屬執行異議,被執行人是否有轉移財產的故意,不是執行異議的范圍,故本院對異議人的主張不予採納。
本院已採取了執行措施,不存在執行不當。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故意假轉讓娛樂城給第四人和第五人的行為無事實依據。
法院裁定如下:申請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註:其中第三人和第五人沒辦工商執照,所有轉移行均發生在法院立案執行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