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機關
Ⅰ 國家公務員考試與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可以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從考試科目來說,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確定通知,除了對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專業科目考試。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例如,北京、上海、廣東考的是《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江蘇省今年的考試共分三類,A類筆試科目包括《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三科;B類和C類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兩科。除此之外,各省市的招警考試還會增加一門《公安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
因此,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考生要注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地進行復習。
從考試時間來說,從2002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已經基本固定: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周末。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一些變動,一些省份一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另外,各個省市無論從考試時間和命題趨勢上都越來越相似,聯考趨勢也越來越明顯。
除了省級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一些零散的考試。考生應密切關注各類新聞媒體有關招錄公務員的信息。不過,目前全國各省市公務員錄用工作的趨勢是逐步實現全省統一考試,各個地市或單位不單獨組織考試。
此外,政府還會組織一些選調優秀畢業生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
Ⅱ 公務員機關「不歡迎」哪幾種人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種人被公務員法列為不受歡迎的人。這些人,不能報考公務員,即便報考了,也通不過資格審查。
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屬於兜底條款,制定這條規定,也是為特殊類別公務員錄用條件預留空間。
Ⅲ 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是什麼
公務員任免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機關中的國家公務員,除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的政府組成人員之外,應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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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任免作為一種人事管理行為,任免機關是行為主體。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門以及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均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部分非領導職務,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由任免機關授權各工作部門、任免機關的人事部門任命。
Ⅳ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位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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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Ⅳ 行政公務人員與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一、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公務員的區別是:機關工作人員包含國家公務員,有的有回編制答、有的沒編制;國家公務員是取得了行政編制的人員,所以國家公務員只是機關工作人員其中的一部分。劃分區別:行政編(公務員)、事業編、聘用人員。其中事業編制人員不能任命為國家行政機關領導職務。
Ⅵ 公務員崗位區別
考試難易程度及答題時間是否夠用,
國考難,行測答題時間不夠用。省考相對來說,稍微容易些。
2,招考崗問位的單位級別不同。國考可以是國務院、各大部委,全國人大、政協,即使是地答方崗位的招考單位專級別也高,以後職務升職相對於省考快。
3,國考的筆試一般在省會或計劃單列市,省考一般是地屬級市。
Ⅶ 公務員主要是分配到哪些單位
公務員考試目前主要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考試簡稱國考,招收的一般為國家直屬系統的職位,以去年2014為例:
包括
一,中央行政機關(一般都是在北京)外交部,發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商務部等等。一般都比較難考報考人數比例通常都很大。
二,國家行政機關的直屬機構, 各省國稅局,統計局各省的調查隊,郵政管理局,航公管理局,檢疫局,鐵路或航運公安,邊防站,審計署各地辦事處,等等,這一類公務員的分數會根據職位性質和工作地點影響報考難度,熱門城市,安逸工作會比較難考。
之後另外一個大類就是地方公務員
地方公務員是以省為單位組織報考的,有一部分省份參加聯考,就是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卷子,也有另外一部分省份是自己單獨招考。
省考公務員主要都是一些收地方政府主管的用人單位
一,政府系統:省政府,市政府,鄉鎮政府,區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辦公人員
二,各個職能部門系統:各地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監獄,地方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城管,森林公安,財政局,等等。
公務員是有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但是以上部門工作的並非都是公務員,比如城管里有公務員編制的人員,也會有一些事業編編制的人員,還會有一些臨時工沒有編制的人員。不同的編制就會導致你的待遇不同,發展不同。
Ⅷ 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有區別嗎
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只是一種職業,機關事業單位是法人專。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屬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拓展資料: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區別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工資薪水由國家財政發放,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很顯然,除此以外的都不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是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
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
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