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培訓
Ⅰ 黨政機關禮儀培訓應著重哪一塊需要准備兩個小時的課,大家給提個意見---
政務禮儀 行政辦公禮儀 自己網路去
Ⅱ 如何組織黨政機關紅色教育活動遵義黨建黨員教育培訓哪家好
遵義紅魂立德紅色教育中心黨政機關紅色教育活動方案:
① 現場教學:現場講述,以史喻今;回
② 集訓教學:嚴格答的軍姿訓練,提煉黨員精神;
③ 專題教學:雄厚師資,豐富專題;
④ 體驗式教學:重走長征路,重溫紅色歲月;
⑤ 激情教學:團隊協作,齊心合力;
⑥ 互動教學:紅歌嘹亮,激情澎湃。
紅色教育基地具體根據自身單位的地點,學習主題,行程日程等選擇最合適自己單位或機構的地方!紅色教育基地的選擇:根據文化背景,師資力量,教學行程成安排,紅色舊址,革命基地的行程安排,以及課程內容等綜合性全面考慮!遵義紅魂立德紅色教育中心在遵義來說屬於佼佼者,是不錯的選擇!
Ⅲ 八項規定後公務員還能領取講課費稿費嗎
原則上不可以兼職獲取費用。講課費和稿費可以領,但是有上限規定。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准: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准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3)黨政機關培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Ⅳ 如何組織一場黨政機關思想政治教育培訓
死侍的智商超過他們的想像,在他們集中火力對付正下方的死侍時,這名死侍從別的電梯井裡繞到了他們的正上方,伺機發起攻擊。它距離源稚生最近的時候只有一米,像是隔著一張餐桌共進晚餐的人。 受傷的死侍眼看就要墜入電梯井中,但它凌空轉身,鋼鐵般堅硬的長尾掃向愷撒。愷撒後仰閃避,長尾掃中了加特林重機槍的槍架,死侍死死地纏著重機槍,跟它一起墜入電梯井中。
Ⅳ 廣西黨政機關開會培訓能喝酒嗎!
近年來的酒後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後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後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Ⅵ 怎樣才能進中央黨校學習
中央黨校培訓和輪訓黨的高中級領導幹部的學校。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第五條黨校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輪訓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及後備幹部,培養理論幹部;
(二)承辦黨委和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三)圍繞國際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承擔黨委和政府下達的調研任務,推進理論創新;
(四)針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理論宣傳,開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
(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學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幹部繼續教育和培訓;
(六)開展同國內國(境)外教育、研究等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6)黨政機關培訓擴展閱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央黨校和國家行政學院的職責整合,組建新的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中共中央黨校的前身是1933年3月創辦於中央革命根據地瑞金的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1935年隨中國工農紅軍長徵到達陝北後改稱為中央黨校。1937年遷入延安,1943年3月至1947年3月,毛澤東親任中央黨校校長。1947年,中央黨校撤離延安。1948年中共中央決定創辦高級黨校,名為馬列學院,劉少奇兼任院長。
Ⅶ 青海玉樹公務員培訓補助標准
中共玉樹市委辦公室 玉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各街道、市委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玉樹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總第十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行字〔2014〕13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黨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市內(外)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街道辦黨工委、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局、各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級人民團體,市工商聯(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四條市級黨政機關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黨政機關培訓部門制訂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工作需要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黨政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於次年3月1日前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黨政機關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10
伙食費 90
場地費和講課費 8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30
合計 31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原則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訓費支出總額,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參訓人員參加在工作所在地舉辦的培訓,原則上不安排食宿。
參訓人員在省外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路途期間伙食補助費參照《玉樹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培訓對象回本單位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
(一)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500元;
(三)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四)中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5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實行市級,鄉(鎮)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廳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級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於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