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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得在

發布時間: 2020-11-28 23:55:54

1. 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為什麼不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呢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盡量司法化,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行政復議實施條例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復議范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①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②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③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復議審理
1、審理前的准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2)調查收集證據。復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范性文件。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復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復議法》在確立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審理的期限
《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協作會議
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後要作出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復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送達與執行
(一)送達
送達的方式及期限的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執行
行政復議決定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該自覺履行。但有時當事人由於對復議決定不滿意而不予履行,此時強制執行就成為必要,否則,行政復議的國家權威性就無從樹立。
1、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2條和37條的規定,當被申請人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並對被申請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當申請人不履行終局的復議決定,或者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則根據復議決定內容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措施:(1)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的是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則由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則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行政機關不得在什麼情況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製法》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三章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並移送,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3. 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在什麼情況下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行為作出後,當事人拒不執行,又不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該行政機關有強制權,就可以自己行使強制執行,如果沒有,就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的問題的答案就是,看是否還在復議和訴訟期限內。復議期限是60日,訴訟期限是3個月。這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告知權利的期限。如果未告知權利的話,訴訟期限是自當事人知道該行為起2年。

4. 行政機關不得在________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5. 行政機關不得因人因時因地不同而異體現什麼原則

一、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平等地適用法律規范,不得因人因時因地不同而異,對相同事實與情況應相同對待。這體現了行政合理性原則。
解析: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
二、相關知識
1、依法行政原則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6.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為什麼呢

您好!《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源行政強製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7. 行政機關不得在什麼時候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間 C法定節日 D法定假日

cd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8.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3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內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容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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