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編外人員
『壹』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與編外人員工資和福利待遇的區別有哪些
區別如下:
1、編內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當地財政部門發放,編外用工的工作人員的工資是由事業單位本單位發放,編內與編外工資和待遇相差較大。
2、編內人員的人事關系由當地人事局管理,編外用工的人事關系由事業單位本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編內用工如果工作人員不犯錯誤一般不存在被解聘,比較穩定, 至於編外用工事業單位會根據單位實際效益決定工資待遇和是否解聘。現在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在編的還是編外的都是採用聘用制,有編制相對有保障一些。
4、在編人員屬於正式職工,其工資待遇都是按事業單位標准進行的。而編外人員不屬於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其工資待遇與正式職工有所區別。
5、二者概念不同:一般情況下,在編人員是正式員工,非在編人員是非正式工或者是臨時工。福利待遇有差別,但工資基數不一樣,尤其退休待遇不一樣。這種情況各個地方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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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系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
銀行編制主要包括兩種:一是銀行正式員工(也稱銀行編內員工),二是勞務派遣協議工。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
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合同工: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貳』 事業單位編外和編內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編制內、在編是指通過正式考試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在組織部、人事局內有注冊的工作人員。
編外、非在編人員是指非組織部、人事局組織考試招聘,而是由於用人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編外、非在編人員通常又可分為工勤人員、合同制工作人員、臨時工。
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由於各個單位編制數量有限,所以為了推進工作,就以單位或者下屬企業的名義招聘很多編制外人員,也就是我們熟悉的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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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
2、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
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
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如今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參考來源:網路-事業單位編制
『叄』 什麼是編外工作人員
編外工作人員是在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屬於單位里的「二等公民專」。
一些「編外屬人員」即使比「正式員工」幹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員工的相同待遇,這種體制背離了「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等用工法則;而在管理上,「編外人員」則是「防範對象,所以他們總有一種「低人一等」的感覺,這種客觀上的身份歧視,與公平公正的現代理念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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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原因:
1、正是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的廣泛存在,使得編內、編外在職業發展空間、養老保險、薪資待遇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從而催生了求職者的編制情結。
2、專家指出,編制制度包含跟戶籍制度一樣的不合理因素,背後是這種制度所蘊含的利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表示:事業單位跟企業養老金之間比較有兩個不協調。
第一,事業單位人員不交養老金,工作40年,將來退休怎麼也有20年,工作期間不繳費,退休去領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壘,大家都是工作人員,「編內」和「編外」養老金差距這么大,這也是不公平的。
『肆』 勞動法對機關單位的編外人員又何保障
要先了解合同法的前提,什麼是合同法,如果拋開合同,那就不是合同法了,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報酬首先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以約定為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所以勞動合同法並不強制同工同酬,只是先看你的合同有沒有明確報酬方面的約定,如果有,那麼就不適合同工同酬。
在沒有合同,或者合同約定不確切的情況下:那麼
首先,這涉及了很多人,比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包括村官、合同制人員。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勞務派遣。並且,無論是修訂前的勞動合同法,還是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被派遣勞動者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貌似95年就說要同工同酬了。而7月1日施行的是《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做了相應的修改和補充。而《勞動合同法》本身並沒有修改。而非網上說的新合同法,你去查一查人社部公布的法律,壓根就沒有新合同法,只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另一個方面看,就正式人員來說,不同的正式人員待遇也是不同,要做到臨時、合同、正式都一致,這個太難。而修改也說要符合幾種情況,比如崗位一致,那麼什麼叫崗位一致呢,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修改既沒說也沒有規定,所以可操作性太大,各地政府都會有自己的解釋。
待遇工資提高是與你們當地的工資標准和單位的工資標准掛鉤的,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法律都不會禁止。你是否認可這個工資那是你自身的問題,法律並不幹涉。您所提到的對編外人員等的工資待遇不會因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化,是否提高還要看用人單位的薪資制度。因為你簽訂了合同,你看過合同沒,如果合同里寫明了服從報酬的安排,你再怎麼同工同酬也沒用啊,因為合同本身是你簽的,是你認可的,認可了,就是放棄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了。
勞動法也提到要使得勞務派遣保持一定比例,不能超過正式人員的百分之幾,也就是說合同制人員數量要比正式人員少的多,而這個比例由國務院定,也不知道這是福還是貨。聽說一些地方在裁員以規避合同法。
綜合來說,這個修改應當是對那些不交保險剝削人民的企業來說沖擊大,因為合同法指向的正式工指的就是合同工(在企業合同工就是正式工),而與之相對的是勞務派遣工,說要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因為法律上合同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區別在於,勞務派遣工不需要交保險,使得很多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以減少成本。
對於企業來說,也是有應付的辦法,比如不斷的轉換派遣人員或者修改姓名等等,這個其實操作性太強。你看,從95年就開始說同工同酬了,為什麼到現在依然做不到,就是因為情況太為復雜,各方面的漏洞太大,又有各式各樣的上位法,所以基本上特別難。
有些地方的操作是,把同酬理解為基本工資相同,你在事業單位,應該知道編制人員有薪級工資、提租補貼、崗位工資,那麼有些地方就可以理解為同酬是和崗位工資一致,因為薪級工資涉及職稱評定,有職稱才有薪級工資,那麼編外人員是沒有職稱的,這部分就沒錢了,再加上提租補貼,基本上崗位工資才3種工資總和的三分之一,三下五除二就變成了你現在的工資。所以可操作性太大,理解性可以是多種,因為同工同酬是規定同一崗位的待遇相同,那麼就能理解為崗位工資一致,所以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個地區,不同單位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才說基本上不會影響到事業單位、政府機關。
『伍』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有前途嗎只是聘用人員
樓主,告訴你吧,編外沒什麼前景,編外如果沒有施行同工同酬的話,待遇最低的,而且活說不定也是最多的,而且也不穩定,一旦單位不需要那麼多人或者由於各種原因合並單位,都是有裁員的風險,而且往往領導對你不滿,合同期一旦到了,領導不願意續約,是可以讓你走人的,所以沒有穩定性,編內就不一定,他們不管待遇怎麼樣?他們至少工作穩定,沒犯什麼大錯誤的話,是不會隨便被開除的,就算單位在怎麼改革,他們也是可以分流出去的,他們沒有下崗的風險,所以你要爭取考進編內的,而且編外基本有條件考編內的話,大部分都是會准備去考編內的,除非你學歷不夠、你家庭經濟好,能支持你一輩子、年齡問題沒辦法參加考試,至少以上這幾個條件才會考慮長期呆著,不然,有條件的話,很多都是過渡一下,要麼考編內或者國企要麼就找更適合崗位換地方上班,所以樓主,你如果有足夠條件考編內,還是要去考,編外的話,能進去先過渡吧,別想著有什麼前途,是沒什麼前途的,工勤編制都算編內了,他們就是混到退休基本沒機會升職,更不用說編外了,說難聽點,替人家跑腿或者幹活的料,別想有什麼前途之類的,也別想著直接轉正,不行的,想轉正還是要參加事業單位編內考試才行,一般是不可能直接轉正的,不行,你去網上查查看說不定很多人都在吐槽編外工的事情。
『陸』 事業單位編外合同工是指什麼
編制外也就是不在行政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正規編制內。
合同制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內受聘人員確立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編制外合同制也就是不在本單位編制內,該單位另外招聘的合同制崗位。
與臨時工還是有差別的。
拓展資料:
「編外人員」,僅相對於「編內人員」而言。
在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具體工作運行中,往往是由上級編委對該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下達「三定方案」,即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這個「定人員」,就是定編制。而這些編制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福利等,均有政府財政保證。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細化,使上述單位中原有的人員難以承擔現有的工作量,因此很多單位在編制以外招聘人員,而這些人員顯然就成了「編外人員」。
『柒』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值得做嗎
長期以來,在龐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有一個處於模糊地帶的群體:編外人員。他們遍布政府機關、法院、檢察院、媒體、學校等單位,以科教文衛領域的事業單位中人數為最多。 在就業日益困難的現實中,編外人員擠進了那些福利優厚、社會地位高的單位,收入穩定,令人羨慕;但在單位內部,與那些生存在體制內、享受體制帶來的完整福利待遇的人而言,他們又相對較難獲得權力資源,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一些人甚至有被視為「二等公民」的感覺。 在一些單位內部,這種類似「雙軌」的用工導致了同工卻不同酬的狀況——有的單位甚至用一份編制內員工的錢去養活三到四個編外人員。 在一些擁有正式編制的單位管理者眼中,編外人員是「外人」,沒有「編內人」忠誠、可靠。
一些政府機關,在加強保密教育時,公開規定「保密要害部門的涉密崗位和保密要害部位不得使用聘用的編外人員」。 「編外人員」這一群體,因人事制度的變通性改革而誕生,而他們的命運,也將與改革的深化緊密聯系在一起。 生存狀態 長期以來,在龐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有一個處於模糊地帶的群體:編外人員。他們一方面有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面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這種「體制外」的身份,又給他們帶來了難言的尷尬。 北京某部委下屬事業單位人事主管告訴記者:「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編內編外是完全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自己的搞法,單位的政策稍微一變,可以輕易地就改變這種狀況。而且,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員工)。」 這樣的情況在事業單位中比比皆是。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表示:現在事業單位跟企業養老金之間比較有兩個不協調。第一,事業單位人員不交養老金,工作40年,將來退休怎麼也有20年,工作期間不繳費,退休去領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壘,大家都是工作人員,「編內」和「編外」養老金差距這么大,這也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見,編制實質上就是鐵飯碗,是退休之後的一種保障。針對這種情況,目前國家也出台了相關措施,正在進一步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使之與企業並軌。若能夠斬斷編制背後的利益關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人們的編制情結也自然會淡化。 解決方案 加快推進現有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改革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制度。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改革方案。這需要解放思想,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對事業單位的財政供養體制從以「養人為主」逐步變為以「養事為主」,人員規模不與「編制」掛鉤,而與「事業」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