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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滿足

發布時間: 2020-11-28 16:03:05

⑴ 為了保證能夠實現正當程序中的中立要求 我國普遍實行的訴訟原則是

一、作為一項原則的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作為程序正義對法律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幾乎是顯而易見的。如果程序不是中立的,例如程序制度對一方當事人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或決定製作者偏袒一方當事人,都會使人產生一種感受:即程序沒有給予所有的人以平等的對待。程序中立的核心價值就在於,承認所有的程序參與者是具有同樣價值和值得尊重的平等的道德主體,因此必須給予他們同等對待,否則就意味著存在偏私。

程序中立在制度上最主要的是要求有一個不偏不倚的決定製作者,這一點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已被普遍認同。聯合國於199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承認在刑事訴訟和大多數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享受接受一個由「合格的、獨立的、不偏不倚的」裁判主體進行裁判的權利。 美洲國家於1969年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對此也作了規定,要求主持司法性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獨立公正的。

於1950年制定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也要求,操作法律程序的主體應當是獨立的和公正的, 但是對於其是否必須「合格」則沒有作出規定。

程序中立的上述要求也為許多國家的憲法所承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以及第14條所確立的「正當程序」包含了程序操作主體必須獨立、公正這一要求,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1條要求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權獲得「由獨立而公正的裁判者主持的審訊」,以保障所謂「基本的正義」。我國1982年憲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必須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可以說,程序中立的要求在我國憲法中已有了明確的規定。最近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程序中立的要求又進一步作了具體的規定。

程序中立的要求自然也為各種程序法所規定或確認。幾個世紀以來作為西方法律程序基本原則的「自然正義」,一直將公正、獨立的裁判者作為其一項最基本的要求,即任何人不得作為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要求的實質就是為了保障程序主持者和裁判者的中立性。霍德森法官(Lord Hodson)在「里奇訴鮑爾溫(Ridge V,Baldwin)一案中辯稱:」自然公正有三點無可爭辯的特徵:第一,有權向不偏聽偏信的裁判所陳述案情;第二,有權知道被控的事由(事實和理由);

第三,有權對控告進行申辯。「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特別對主持行政程序的行政法官(MS)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作了規定。為了保障行政法官的獨立和公正性,行政程序法禁止行政機關要求行政法官承擔」與其責任和義務不相符的義務「;行政法官受文官功績保護委員會(Merit Systeme Protection Boant)而不是行政機關的制約。

同樣地,在我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的行政程序法律、法規中,也都毫無例外地確立了裁判者必須中立的原則。

在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設上,理性的人們沒有理由拒絕程序中立的原則。程序中立可以使當事人相信他們能夠通過中立的程序而進行「公平的競賽」,從而擁有對法律程序制度的信心和積極性。如果程序是非中立的,就好比要求人們去參加註定於要失敗的游戲,而失敗的原因僅僅是因為他們沒有得到游戲規則的公平對待,其結果是人們要麼拒絕參與這樣的游戲,要麼不擇手段來改變對自己不利的規則,從而有可能加劇程序活動中的「非道德化」。從這一意義上看,程序中立實際上就是要求給予所有程序參加者平等的機會,即體現作為公平的正義。即便將人假設為「經濟人」,一些人雖然有理由期望從非中立的、偏向他們的裁判者那裡獲得好處,他們同樣有理由拒絕非中立的程序,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使自己充分地相信在所有情況下一個非中立的程序都將對自己有利。進一步來看,缺乏中立性的程序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一種道德上的墮落感: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裁決,當事人將不再訴諸於發現真相、理性說服等手段,而是力圖獲得裁判者對自己的好感並進而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判。事實上,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即便是從不公正的程序中獲利的當事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對該程序的結果懷有一種「墮落感」,更不用說其它人了。

作為程序正義對法律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程序中立雖然是一個被普遍認同的原則,但卻並不是總能得到貫徹的。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作業中,有一系列的因素可能會影響程序的中立性。這些因素包括:與程序主持者相關的或可能相關的利益、偏私、來自程序作業過程之中和之外的控制等等。因此,程序中立原則必須具體化為一系列程序機制,以保障程序作業中裁判者的不偏不倚和程序活動的獨立與公正。在這里,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問題是必須考慮的:確保裁判者免於利益和偏私的干擾、裁判者的獨立性、程序中的職能分離以及避免單方面接觸。

二、利益與偏私

利益。假如通過某個程序活動而產生的某個結果比可能產生的其它結果更有利於程序的主持者和裁判者(包括與其有利益關系的其它人),則意味著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與其所操作的程序之間存在著某種「利益關系」。當然,對這里的「利益」應該有所限制。簡而言之,這種利益必須超過其它所有人都可以從某個結果中獲得的「平均值」。

例如,一個負責環境保護的公務員作出的某項裁決也可以使其自己享有清潔空氣的好處,但很顯然並不能因此而認為其對該裁決具有「利益」,因為所有的人都可以從該決定中獲得好處。

裁判者對於程序活動的結果具有某種利益的情形,往往使人們很難相信他們能夠公正地主持程序的進行和作出裁決,即使他們事實上確實作出了「大公無私」或「大義滅親」的裁決,也無法完全消除人們對結果公正性的懷疑,因為人們往往更願意相信自己的眼睛,於是正義不僅僅應當確實存在,而且應當使人們有理由相信它的存在。從邏輯上講,如果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對於程序活動有某種「利益」,這種利益與程序活動的結果之間的關系將會有以下幾種可能: 1.利益的存在並沒有影響結果,並且結果是公正的; 2.利益的存在沒有影響結果,而結果是不公正的; 3.利益的存在影響了結果,但結果是公正的; 4.利益的存在影響了結果,而且導致了結果的不公正性。

從關注於結果的角度看,似乎只有第四種清況是我們應當避免的,因為裁判者的個人利益導致了結果的不公正;至於前三種情況,盡管存在著某種個人利益,但這種個人利益要麼對結果沒有產生影響,要麼對結果產生了好的影響。那麼,程序中立原則是否要求完全消除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的個人利益,哪怕這種利益並沒有對結果產生影響或產生了好的影響呢?

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法律程序的實際操作者看,要確證個人利益是否對程序活動的結果產生了影響,往往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只要裁判者對程序活動有某種利害關系,就很難指望人們相信這種利益沒有對結果產生影響,即便實際確實如此;第二,在很多情況下,要判斷程序活動的結果是否「公正」

所依據的外在標准並非人們一致認可的。這不僅意味著判斷結果的實體公正性有時會相當困難,而且也表明有時結果的公正與否取決於產生該結果的程序;第三,裁判者對程序活動具有某種個人利益的事實,不可避免地將影響人們對裁判者的信心。

偏私。與個人利益對程序中立的影響不同,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的偏私與具體的利益元關,而是由於其在程序活動中試圖滿足某種預設的觀點或偏好,從而可能影響程序活動的公正性。美國行政法學者戴維斯曾經指出,程序活動中的偏私可能有三種情形:對法律和政策理解上的某種偏好、對特定情況下事實認定的偏好以及對特定當事人的偏愛。但是,對於上述三種情況,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1.如果裁判者僅僅是對於法律和政策存在某種預設的理解上的偏好,並不構成「偏私」,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對某一規范作自己的理解,他們也有權利這樣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倫奎斯特(Rehnpuist)

在一個判例中寫道:「一位大法官來到法院而頭腦中對他將要面對的憲法性裁決領域卻毫無自己的理解,這只能表明他不具備作為大法官的資格,而不是表明他沒有偏私。」 事實上,在行政活動領域,行政官員都被要求推進法律、法規和特定的行政政策的落實,他們對有關的規定和政策表現出某種偏好並不構成偏私。在很多清況下,這種偏好恰恰是他們獲得任命的原因所在。 2.裁判者對於某種事實的認定或判斷上的偏好是否構成偏私,有時是難以確定的,因為這種清況往往與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有關。但是,假如一個裁判者在收到相關的證據之前就已經形成了對事實的判斷,則表明存在偏私;有時裁判者可能對特定案件發生之前就已經對特定事實形成了自己的結論。

在這些情況下,程序中立都可能受到影響,因而應當予以避免。例如,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在,IMCO k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一案中,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主持的聽證程序有失公正,因為它的一位主席參加了聽證和決定的製作,而在此之前該主席曾經在一次講演中指責過Texaco公司有違法經營行為,因而不能排除他在事實認定上的偏私. 3.如果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對參與程序的一方當事人存在偏私或偏見,顯然是不公正的。但如何認定裁判者對某些當事人有偏見,實踐中往往很難把握。

以上我們討論了利益和偏私對程序中立的影響。當程序活動的主持者和裁判者受到或看起來受到某種直接或間接利益的影響,或者對程序活動中的法律、事實和當事人存在偏見時,這樣的裁判者對該具體的程序活動來說就是不合格的,他們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但是,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依上述原則應當迴避的主體正好是依法有權主持該程序活動的唯一主體。這時候,如果申請該主體迴避,有關的爭議就只有不了了之。在美國,針對這種情況,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些判例中發展了一種「必要性理論」,認為如果當事人以利益或偏私為理由而申請某個裁判主體(機關或個人)迴避將導致該案件不了了之時,該主體不予迴避是必要的。支持「必要性理論」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如果案件得不到裁訣,那就意味著其中一方當事人已經不戰而勝,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不公正甚至比牽涉到利益和偏私的程序活動所可能產生的不公正要嚴重得多。

三、裁判者的獨立

裁判者的獨立是程序中立原則的一個顯著標志,它涉及到兩方面的因素: 1.裁判者不受程序活動中的一方當事人和任何利益團體的控制; 2.製作決定的職能與其它職能相分離。以下對這兩方面作進一步的討論。

控制。在司法程序中,裁判者不受來自當事人和其它任何個人、團體的控制,是為了保障司法獨立的一個必要前提。但是在行政程序中,裁判者可能受到控制的情形要比司法程序中復雜得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製作行政決定的官員隸屬於行政系統,從而很難避免來自行政機關首長或行政機關系統中較高層級的控制。為了盡可能地減少可能施加於裁判者的控制,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將專門主持聽證的行政法官置於文官功績保護委員會而不是行政系統的監控之下。但是事實上,在行政裁決程序中,只有遠遠不到一半的案件是由行政法官來主持的,絕大多數行政程序是由隸屬於行政系統的官員主持的,後者不可能免於來自行政系統的控制。

強調裁判者的獨立性,目的在於保障裁判者免於可能影響其公正判斷、公正適用法律和政策的控制因素。應當承認,並非所有的控制都將影響過程或結果的公正性,來自行政系統的層級監督也可能促使決定減少錯誤、增強其公正性。因此,控制因素並不必然導致程序中立性的喪失,只要這種控制不是明確地指向某個特定當事人或特定團體的利益,控制是可接受的。但是,我們很難排除某些控制可能帶有偏私或利益因素,而且,對裁判者的控制在很多情況下至少可能給人造成看起來不公正的印象。因此,控制既是必要的,又是帶有風險

⑵ 本案在省統計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若啟動聽證程序應具備什麼必要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⑶ 急急急!拆遷了可怎麼辦啊

村委會是有權利強拆的,建議在拆之前拍照保留證據,對話錄音,如果發生強拆可以找我們律師

⑷ 萊溫斯基事件是怎麼回事啊

萊溫斯基 早在1995年11月,柯林頓就在白宮和當上白宮實習生僅幾個月的萊溫斯基發生了性接觸。然而,萊溫斯基在1997年12月5日為葆拉-瓊斯控告柯林頓性騷擾案作證時,否認與柯林頓有過性關系,並且為此簽了一份聲明。同月17日,柯林頓被瓊斯的律師提問時,也否認與萊溫斯基有性關系。但是根據白宮訪客記錄,柯林頓曾在萊溫斯基作證之前與她私下會面,要她在出庭時「避重就輕」,同時還通過私人秘書取回先前贈送給萊溫斯基的多種禮物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性丑聞案女主角、前白宮女實習生萊溫斯基在那場幾乎讓柯林頓遭彈劾下台的風暴過後,已鮮少在媒體曝光。不過日前卻傳出她與一位年輕的印度連鎖商店老闆陷入情網,有意於今秋締結連理。
曾引爆柯林頓白宮性丑聞事件的前白宮女實習生莫尼卡?萊溫斯基,多年來一直過著苦悶的單身生活。但令人欣喜的是,現年33歲的她目前終於找到了一名英俊帥氣的35歲印度男友,二人經過長達四年的秘密戀愛後,如今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如無意外,二人將於今年秋天在印度舉行盛大婚禮。
萊溫斯基的新男友名叫艾馬吉特,現年35歲的他是印度旁遮普邦人。據悉,艾馬吉特出身印度富豪世家,曾在西方一所著名大學留學,並獲得了博士學位,目前在世界數個國家經營著多家連鎖店。
據悉,萊溫斯基和男友艾馬吉特的相識充滿戲劇色彩。2003年,當二人正巧都在印度一個機場大廳等候飛機時,不期而遇。據稱,當時萊溫斯基見到艾馬吉特第一眼後,就立即被坐在她身邊的這名印度帥哥深深吸引住了。二人隨即開始交談,並在分別時互相留下了對方的電話號碼。
艾馬吉特到達美國後不久,就立即對萊溫斯基展開了強大的追求攻勢。他多次邀請萊溫斯基外出約會,共進晚餐。最終,萊溫斯基被艾馬吉特的誠意打動,與他共墜愛河。
然而,由於柯林頓和希拉里夫婦先後在2003年和2004年出版了各自的自傳,令萊溫斯基也在一段時間內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為了避免這段來之不易的戀情被外界傷害,萊溫斯基謹慎行事,不敢輕易和男友公開見面。
2005年1月,萊溫斯基前往英國倫敦求學,由於沒有媒體打擾,二人的感情終於得以順利成長。2006年12月底當萊溫斯基畢業後,還專門邀請艾馬吉特的父母來倫敦,並首次拜見了她的「未來公婆」。目前正在英國尋找工作的萊溫斯基已經慎重決定,將在今年秋天正式和印度男友舉行婚禮,徹底終結自己長達近10年的單身生涯。
本身為猶太裔的萊溫斯基,在愛情路上走得踉踉蹌蹌。她曾經和她的高中戲劇老師通姦很長時間。兩人從1991年萊溫斯基高中畢業開始私通,直到1997年被師母發現才告終止。
1995年6月,萊溫斯基獲得白宮幕僚長潘內塔辦公室一份實習生的工作。據偷偷錄下自己與萊溫斯基談話的崔普女士宣稱,就在那一年11月,萊溫斯基便開始吹噓她能夠滿足柯林頓的需要。
萊溫斯基與柯林頓開始幽會後數周,她便從潘內塔的辦公室被調往白宮「立法事務辦公室」,負責收發來自國會議員的信件,並將這些信件送往柯林頓辦公的橢圓形辦公室。
1996年萊溫斯基被調往五角大廈工作,但她仍經常造訪白宮,直到她與柯林頓之間的性丑聞被曝光。

⑸ 怎樣才能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一、加大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力度。

要繼續採取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並使國有資本盡快向能發揮自己優勢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大企業集中,以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二、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

除極少數特殊企業外,都要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引入戰略投資者,包括國內民間資本、非國有機構投資者和基金、外資等,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需要國家控股的,要更多地實行相對控股,有的還可以採取黃金股的辦法。對於國有大中型上市公司,要支持和引導它們積極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優化資本結構,提高公司整體質量。

必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形成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與此同時,繼續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必須規范推進。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改制過程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繼續推進壟斷行業改革。

壟斷行業改革主要指自然壟斷行業改革,是我國國有經濟(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點。要認真區分壟斷行業中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在非自然壟斷業務領域放開市場,引入競爭機制,以提高效率。與此同時,國家要對壟斷行業特別是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加強監管,既要加強安全、環保、普遍服務等管制,也要實行價格管制,如實行價格聽證制等,以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四、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關鍵。

1、建立和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管理規范、上下協調、精幹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建立健全金融資產、非經營性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建立健全法規體系。積極做好《國有資產法》立法和公司法、破產法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相配套的法規規章。

3、明確和落實各級國資委的責任,依法辦事。

五、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既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也要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要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制度創新,特別是要引導私營企業從家族制逐步走向現代公司制。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主要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成為積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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