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聽證有利
發布時間: 2020-11-28 09:47:38
Ⅰ 法院執行中,對房產進行評估,如果當事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應該向哪裡提出異議申請
一、如果當事人對房產評估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換一家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
二、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評估就可以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