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
A. 北京市如何深化內設機構改革
6月27日,北京市檢察院召開全市檢察長專題座談會,部署開展深化內設機構改革調研論證和過渡准備工作,研究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近期制定的《關於北京市檢察機關調整內設機構分工優化職能配置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基於為下一步深化內設機構改革提供基礎條件,做好過渡准備工作,從調整和明確現有有關業務部門的案件管轄分工、探索實行「捕訴合一」工作機制、加強強制措施檢察職能的優化配置、明確司法辦案部門與檢察監督部門合理分工、完善有關配套保障工作機制等方面,對調整現有內設機構分工、優化職能配置進行了部署安排,自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全市檢察機關要在兩年多來試點探索的基礎上,堅持把握機遇、爭取主動、順勢而為、發揮優勢的總體要求,立足於過渡、放眼於創新,總結經驗,繼續探索,在認真研究制定深化改革方案的同時,以平穩過渡為基本考慮,緊抓機遇、搶佔先機,為落實下一步內設機構改革任務做好充分准備、奠定堅實基礎,確保落實各項改革任務水到渠成、平穩有序。
來源:澎湃新聞網
B. 中辦發[2001]9號《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這個文件原文從哪裡可以找到
可以直接通過學習網路搜索一下或到最高檢官網上查找的。
C. 最高檢察院和內設機構什麼級別
最高檢是副部級的,而其內設機構那麼多,級別是不一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檢察機關,成立於1954年,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D. 如何應對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內容的時代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更加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性、平等性、參與性,減少灌輸,增加實地參觀、交流座談、研討辯論等突出受教育人群主體地位的方式。另一方面,盡可能減少學習教育活動的官方色彩,加大對各類青年社團的培育與扶持力度,引導青年檢察人員自行組織開展形式新穎的教育活動,推動青年檢察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從「他塑」向「自塑」轉變,讓思想政治教育實現「喜聞樂見」基礎上的「潛移默化」。
(二)建立專業化、職業化主任檢察官選配、考評機制。一方面,在制度建設方面:人員選配上,對主任檢察官定額定員,探索形成「突出能力、兼顧資歷、能上能下」的選配機制。績效考核上,建立與案件質量評查高度掛鉤的年審制或季審制,突出對主任檢察官執法實績考核。職業保障上,設立主任檢察官特殊職務津貼,暢通晉級渠道,規定主任檢察官和某一級領導職務同等待遇,打通主任檢察官選任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正副檢察長等的通道。另一方面,檢察官培訓上,應持續抓好法學理論水平、檢察業務技能培訓,重點加強辦案組織協調領導能力的訓練培養。實行主任檢察官定期任職資格考試、任前培訓、脫崗輪訓,建立主任檢察官培訓、考核、任用三位一體機制。
(三)區別對待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屬性和人員身份屬性。第一,尊重檢察官意願,合理安排其部門歸屬。第二,推動檢察官精英化發展,在將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任檢察官的前置條件的基礎上,真正實行檢察官遴選機制,形成「通過司考也不一定能成為檢察官」共識,讓一部份符合任檢察官基本條件但未能成為檢察官的人員成為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等輔助人員。第三,加大對司法行政人員參加司法考試的政策激勵,創造條件使其達到轉任檢察官。第四,嘗試在檢察官職務體系外,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引入專業技術職稱,適當提高非檢察官人員的待遇。
(四)平衡檢察工作與幹警力量比例。應結合各地實際,出台相應政策,支持廣大基層檢察院運用犯罪學、社會學、社會管理學等多學科知識,綜合考慮管轄范圍大小、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治安管控形勢、案件多少等多因素,合理分配檢察機關力量,使基層院案件數量、工作量與辦案人員比例相對均衡。
(五)積極適應修改後訴訟法需要。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要求提升檢察幹警排除非法證據的審查能力和法律監督能力,加強公訴人的訴訟能力。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要求檢察機關強化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全方位監督機制,更好發揮民行檢察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因此,要求檢察機關積極適應新要求,進一步提升檢察隊伍的素質、配套相關職能機構,強化幹警對修改後訴訟法的理解適用,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六)盡快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針對目前基層檢察院廣大幹警對主任檢察官改革制度的種種疑慮,上級檢察機關應多關心調研基層檢察人員的疑慮和困惑,在充分准備的情況下,盡快出台相關改革細則。在推行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及落實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的同時,充分考慮綜合部門幹警及專業技術人才的現實需求,切實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維護檢察隊伍穩定。
E. 如何推進檢察機關的司法體制改革
實行檢察官員額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前提。本次推進會對進一步完善員額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科學合理配置檢察官員額
一是要在全省范圍內合理配置檢察官員額。省級檢察院要根據各層級檢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區檢察院的實際情況,堅持向基層檢察院傾斜,對全省的員額進行整體規劃,使檢察官員額在全省檢察院之間合理配置。
二是要從檢察機關不同業務特點出發,把「以案定額」和「以職能定額」結合起來。同時要注意平衡不同業務類別檢察官之間的員額數量,保持工作量大體均衡。
(二)合理設置入額條件、標准和程序
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檢察機關首批計入檢察官員額考試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舉行,來自該市22個檢察院的1642名檢察官參加了考試。
一要把握好入額條件。對於已經具有檢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確定的報名條件,都應該允許和鼓勵他們通過遴選成為員額內檢察官。
二要完善遴選程序。關鍵是設置科學合理的考試考核辦法。
三要重視遴選結果的公平公正。對入額的條件、標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要保證結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員額制度。結合完善檢察官履職評價機制,對不能獨立辦案、辦案數量質量達不到要求或又離開辦案部門的,要退出員額。
(三)員額制改革須正確處理好三類人員問題
2015年12月,重慶首批161名員額內檢察官宣誓就職。
一是正確處理好領導幹部入額和辦案問題。入額的領導幹部自己首先要帶頭直接承辦具體案件,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二是妥善解決具有檢察官身份的未入額人員的有關問題。不僅要在職業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實好相關政策,而且要考慮如何根據未入額檢察官的年齡層次、自身意願、能力素質等實際情況,為他們確定不同發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發揮作用。對於符合入額條件,但由於員額限制沒有入額的,可先轉任輔助人員,待有條件時再逐步擇優入額。
三是充分調動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在改革過程中,要重視加強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隊伍建設。中央明確,司法行政人員工資收入在實際操作中按司法輔助人員的政策辦理。
發揮司法責任制的先導作用
完善司法責任制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居於核心地位。各地檢察機關要繼續深入貫徹並細化《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把《意見》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實到位。
(一)要全面正確理解司法責任制的內涵和要求
檢察機關的司法責任制改革,要從檢察權的屬性和特點出發,通過界定不同種類業務各層級檢察官的職責許可權,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並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責任體系。
(二)制定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
權力清單是司法責任制的基礎,其基本功能在於明確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
權力清單的制定——
♢既要分業務類別,又要分檢察院層級,逐步穩妥進行;
♢既要遵循司法規律,又要符合檢察職能特點;
♢既要考慮如何放權,又要考慮如何監督。
(三)組建好辦案組織
在確定入額檢察官基礎上,配備好輔助人員,組建辦案組織是改革的重要環節。
一是明確檢察官助理職責及法律地位問題。
二是在配備輔助人員時,要結合不同類型檢察業務的實際、案件復雜程度,以能保質保量完成辦案任務、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為宗旨,並符合訴訟法的要求。
三是為保障檢察官能夠有效調動檢察官助理的積極性,檢察官應當參與或負責對檢察官助理的業績考核。
(四)處理好依法授權和加強監督制約的關系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既要強調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做實檢察官的權力,又要強調加強監督制約,保證檢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
有的省權力清單對偵監、公訴類業務放權相對多些,對訴訟監督類業務部分放權,對職務犯罪偵查類限制授權。有的省開始時對檢察官授權的幅度較小,隨著條件不斷成熟逐步擴大授權。這些做法符合實際,可以繼續探索。
同時,放權以後還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不少地方有一些好的措施,比如完善檢察業務管理、流程管理,建立檢察官聯席會議、案件質量評查、司法責任評鑒、檢察官司法檔案制度等,各地可相互學習借鑒。
2015年6月,山東省昌邑市檢察院對已經結案的1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專項集中評查。
(五)正確理解司法責任的認定
根據《意見》規定精神,對司法責任的認定,最重要的是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的原則。實踐中即使發生了錯案,只要檢察人員沒有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者沒有重大過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責任。
認真抓好內設機構改革一些試點地區檢察院已完成「大部制」改革。
四級檢察院的定位和承擔的任務不同,在內設機構設置上不能要求完全對應。根據中央政法委部署,最高檢已制定了省以下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
(一)總體考慮
按照精簡、務實、效能的要求,遵循司法規律和檢察工作規律,堅持扁平化管理與專業化建設相結合,整合內部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強化法律監督職能。
(二)改革重點
內設機構改革的重點是基層檢察院,省市檢察院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進行。
(三)改革思路
堅持機構設置重點向業務部門傾斜、人力資源重點向業務部門和辦案一線配置。
科學設置辦案組織、劃分部門職責。要防止簡單合並機構,影響檢察職能整體發揮和檢察管理改革的發展要求,影響檢察業務專業化建設和不同職能之間的監督制約。
F. 檢察機關「大部制」改革怎麼改
關於務院機構改革案議主要議程:聽取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批准2007民經回濟社發展計劃執行答情況與2008民經濟社發展計劃草案報告批准2008民經濟社發展計劃;審查批准2007央預算執行情況與2008央預算草案報告批准2008央預算;聽取審議全民代表務委員工作報告;聽取審議高民院工作報告;聽取審議高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務院機構改革案;選舉第十屆全民代表務委員委員、副委員、秘書、委員;選舉華民共主席、副主席;決定務院總理選;決定務院副總理、務委員、各部部、各委員主任、民銀行行、審計、秘書選;選舉華民共央軍事委員主席;決定華民共央軍事委員其組員選;選舉高民院院;選舉高民檢察院檢察;決定第十屆全民代表各專門委員設立及其組員選
G. 請問哪位大神知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的廳局業務是怎麼重新劃分的。
在原先的機來構名稱中,各地檢察自機關內設機構有部、局、處、科多種稱法。改革後,地方檢察機關主要業務機構統一為「部」,實現三級院統稱為「部」。
在業務對接方面,下級檢察院與上級檢察院主要業務機構設置原則上要對應。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這種對應不是絕對的一一對應,畢竟上級檢察院人員較多,下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院檢察人員較少,不可能設那麼多機構。但是總體上要求機構設置理念和思路對應,上級有機構,下級沒有相應機構,但是可以設檢察官專業化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與上級檢察院的業務對應起來,從而保證上下一致。」
H. 檢察院本身是檢察機關,而紀檢委又內設檢察機關,組織部有內設檢查機構。這樣的話不是對一個案子重復審查
您的說法完全是錯誤的。我來幫你糾正。
1、紀檢監察機關包括檢察院和紀委。
2、檢察院主查貪污、受賄達到判刑標準的案件。
3、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局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紀委主要是進行黨政紀處分。
4、比如一個人在單位用單位電腦看電影,或者開著單位公車外出旅遊,這夠不上判刑,檢察院動用不了,這個時候就需要紀委出馬,對其進行黨紀處分。這個時候發現這個人不是黨員,不能進行黨內警告啊什麼的處分,紀委處理不了怎麼辦?這個時候紀委的另一塊牌子監察局就起作用了,監察局可以對這個人進行行政警告什麼的處分。
5、紀委接到舉報那個單位局長有貪污嫌疑,可以把局長帶走進行「雙規」,檢察院若是知道紀委在查,就不會在重復審查了。
6、組織部內部的督查室只是一個科室,每個局都還有一個監察室的。
7、沒有誰對最高檢不放心的。只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部門。
I.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及其職責有哪些
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包括:領導決策機構、檢察業務機構、檢察管理機構。
一、領導決策機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其中,檢察長是檢察院的首長,領導檢察機關的全面工作。檢察委員會是檢察機關的決策機構。檢察委員會的職責是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二、檢察業務機構。當前,我國各級檢察院內設檢察業務機構不完全一致,一般設有以下業務部門:
1.控告、申訴檢察機構。負責受理控告、申訴案件,處理來信、來訪事務。
2.反貪污賄賂檢察機構,即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3.瀆職侵權檢察機構。主要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破壞選舉等犯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4.偵查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偵查部門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等偵查部門立案偵查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對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決定是否批准;對立案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實施法律監督。
5.刑事公訴機構。負責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決定起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起抗訴和出庭支持抗訴。
6.監所檢察機構。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內的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對服刑人員的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機構。負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機構。進行法律宣傳,結合案件對可能發生犯罪的情況提出檢察建議,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機構。協助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解決法律政策適用的疑難和重大疑難案件等問題。
10.檢察技術機構。負責對案件證據進行技術檢驗、鑒定、復核等。
三、檢察管理機構。檢察管理機構負責人民檢察院的人、財、物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機構:政治人事部門;行政管理部門;財物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