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陳述書
❶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省高院受理通知詢問聽證需要准備那方面材料
寫個鑒定的書面陳述書。
這個陳述書應該是個醫學專業文件。簡練而突出要害。實質內容是診斷和治療有什麼錯誤。忌諱大動感情的說醫生沒良心,我家人死了痛不欲生等。我們專業律師的陳述,都是有關診斷和治療的。都是術語。
所以找個醫生寫這個比較好。找個醫生律師更好。找我寫也可。
書面陳述非常重要。鑒定專家主要看書面陳述,對家屬口頭敘述不愛聽。如果陳述非常專業,專家會認真研究。專業律師其實不必親自參加鑒定會,專家看專業的書面陳述就可。
陳述書分兩大部分,一個是事情經過。一個是家屬的觀點,醫院診斷和治療哪裡有錯。提綱式最好。廢話越多,內容越多,越沒人看。
參加鑒定會(也叫聽證會)
在會上醫患雙方各給20分鍾說話時間。口頭的述說專家是一邊聽聽,一邊在翻閱病歷,其實沒認真聽。但專家對患方的書面陳述和醫院的書面答辯會認真的看,會後認真的研究。
專家對沒明白的問題會問雙方。問患者事情的經過,問醫院診斷和治療的錯誤如何辯解。
開會的時候不能插話。想說什麼,要等輪到你說在說,或舉手請示。如果大鬧鑒定會,專家不會同情你,也沒用。
鑒定會允許家屬方面3個人出席。最好找個醫生或懂醫的律師參加。
❷ 行政處罰告知書如何寫陳述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執法文書,也是最終對管理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法律文書。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符合相關文書的要求,特別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或者做出從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都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待清楚。行政處罰告知書名稱、文號及送達時間也應該在處罰文書中說明。
組成: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1)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事實: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准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2).理由和依據:
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引用法律條款要准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范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3).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復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復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❸ 智力成果權案例
許文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案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文慶,男,漢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設備防腐廠廠長,高級工程師,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大慶辦事處1委付31組。
委託代理人:劉英,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忠仁,男,漢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雙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翔里28號樓1門102號。
被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柴愛軍,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委託代理人:崔國振,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男,漢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總經理,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第32委。
委託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宏,女,漢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顧問,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西青道161-4號。
申請再審人許文慶與被申請再審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一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終字第72號二審行政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許文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監字第20-1號行政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王永昌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郃中林、李劍參加評議,崔麗娜擔任本案書記員。2005年4月15日本案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明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文慶及其委託代理人劉英、吳忠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柴愛軍、崔國振,邢鵬萬及其委託代理人李青松、劉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許文慶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稱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91年3月6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88103519.X。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即為使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的內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然後再進行塗料塗裝,其特徵在於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a)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b)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簡(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2.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內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包括:(1)噴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乾:(6)塗料塗裝。
3.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是採用化學除油代替噴砂這一步驟,其餘與權利要求2所述的步驟相同。
4.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塗料塗裝步驟中,塗料用量為管程容積或殼程容積的三分之二。
該發明專利說明書稱這種對石油、化工等行業中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屬於金屬防腐新工藝。亦稱現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冷卻器、換熱器等管束只能對內壁進行噴砂(或化學處理),然後用有機塗料(環氧酚醛、7910、CH784等)塗裝。靠塗料與金屬管之間的粘附力結合,使金屬表面形成鈍化膜。這種防腐處理辦法塗層與金屬鋼材基體結合力差,塗裝以後能透過微量水分,與金屬表面生成氧化物,塗膜起泡,開裂脫落,基體銹蝕;耐高溫介質15℃以下,防腐處理工期長。本發明的構思是: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大型復雜結構設備管束內外壁經過噴砂,去掉氧化皮後,藉助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聯接操作使管束內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層,然後根據不同的介質要求,不同的溫度要求,選用不同的物理化學性質的特性塗料塗裝。
該說明書公開了一個實施例,記載了以下技術方案:將冷卻器管內壁按常規技術進行除銹、噴砂處理後,將輔助設備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示意圖相聯接。該實施例公開的對冷卻器管內壁的防腐工藝步驟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沖洗管內壁,再用壓縮空氣吹;(5)烘乾;(6)塗裝。該實施例中還公開了管外壁防腐處理與內壁處理的區別在於四個方面:(1)將泵的出口與殼程人口相連,殼程出口分別與所需溶液槽相連;(2)通過鹼洗化學除油,鹼洗45分鍾,鹼洗溫度70-9090;(3)鹼洗後熱水洗,然後冷水洗;(4)烘乾,由冷卻器管程出口進蒸氣進行。
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1998年4月13日,邢鵬萬在意見陳述書中又提出該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了大慶市紅崗區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公司)提交的宣告「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書。金星公司認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兩個無效宣告請求案合案審理,於1998年12月22日發出了1999年3月10日進行口頭審理的通知書。口頭審理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在1999年3月10日口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針對「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陳述了意見。
1999年6月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宣告許文慶的88103519.X號「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
許文慶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許文慶提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違反聽證原則、當事人處置和請求原則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許文慶的訴訟請求,維持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按照規定向無效宣告請求人和被請求人轉送了證據材料和意見陳述,在口頭審理通知中註明口頭審理的范圍包括「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的書面答辯意見中,也對此進行了陳述。許文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及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專利權有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
(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
(二)第1372號決定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認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專利復審委員會答辯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二)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其內容在說明書中沒有文字記載。而根據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說明書之後難以得到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從屬於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和3,以及從屬於權利要求2或3的權利要求4也當然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此,第1372號決定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遺漏了本案其他部分事實。本院另查明:
(一)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方面的事實。
1.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即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2.1998年4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的意見陳述書,邢鵬萬在該意見陳述書中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具體為: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在說明書中找不到相同的描述,也沒有能夠清楚和准確地支持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而其餘幾項權利要求2-4均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當然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許文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許文慶針對邢鵬萬提出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稱: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部分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3.1998年11月23日,邢鵬萬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事實和理由》,其中在有關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部分記載道: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整個工藝流程中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充分公開。
4.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向該委員會提交的《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其中,有關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具體理由為:特徵(a)中的「閉路」這一特徵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得不出是閉路循環體系的推論;特徵(b)要求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然而在其說明書中並沒有這樣的技術特徵描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不一定想到要使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5.1998年12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許文慶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其中,在「口頭審理擬涉及的主要問題」一欄中載明:「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6.1999年3月8日,邢鵬萬在《請求人口頭審理發言提綱》中,就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問題稱: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是「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但是,在說明書中找不到能夠清楚地和准確地支持這一技術特徵的內容。
7.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進行口頭審理。口頭審理的主要過程及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提供相應的筆錄。
8.1999年3月10日,許文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稱:專利權利要求1特徵(b)中的「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當然是指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進行處理的液體。雖然該專利方法中中和時也使用了鹼,但用量很少,而且因為其濃度很低並含有酸根而無需循環使用,請求人以中和用鹼沒有循環流動,就認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處理液也沒有閉路循環,是不正確的。
9.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汪月明以涉案專利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並提交了《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該請求書第3項無效理由為:說明書中記載的酸洗(酸液)、中和(鹼液)、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權利要求1(b)中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
10.1999年3月1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一份。提出: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對管束內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方法與權利要求1所述防腐方法不相同,因而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許文慶。
(二)關於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方面的事實
1.權利要求1、2、3、4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從說明書概括得出的事實。
(1)說明書第6段記載了附圖說明。
(2)說明書第7段記載了管內、外壁防腐處理方法的實施例。
(3)說明書附有冷卻器管內外壁防腐處理工藝流程示意圖,對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進行了圖示。
2.形成磷化層的工藝步驟即漆前表面處理技術是否為現有技術的事實。
(1)《塗裝技術》第一冊(王錫春、姜英濤主編,1986年6月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中載明:在塗漆前對被塗物表面進行的一切准備工作,均稱為漆前表面處理。漆前表面處理、塗布與乾燥為塗漆工藝的三大主要工序。
在「金屬的除油」一節中載明:最常用的漆前除油方法有鹼液清洗,有機溶劑清洗,表面活性劑清洗,乳化液清洗等。除油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油污的性質、污染程度、被清洗物的材質及生成方式等。
在「化學除銹」部分,介紹了無機酸洗工藝,其工藝過程為:除油鹼槽一熱水槽一酸洗槽一冷水槽一中和槽一冷水槽一磷化槽一熱水槽一塗漆保養。
(2)《電鍍手冊》(上冊)(《電鍍手冊》編寫組編,1977年10月國防工業出版社出版)「零件表面准備」一章中,有關「噴砂處理」部分寫道:「噴砂是為了除掉金屬製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以及鑄件表面上的熔渣等雜質。……噴砂是用凈化的壓縮空氣將干砂流強烈地噴到金屬製品表面上,從而打掉其上的垢物。噴砂的砂子要乾燥,金屬製品的表面也應乾燥無油,否則噴砂效果將不好。」
(3)《電鍍工藝》(國營惠豐機械廠電鍍車間電鍍工藝編委會編著,1959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第114頁還進一步列表介紹了磷化的工藝規程。即:化學去油-熱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蘇打肥皂處理-熱水洗-磷化-熱水洗-鈍化處理-熱水洗-蒸餾水洗-壓縮空氣吹乾-烘乾-外觀檢驗-塗油漆。
(4)《現代科學技術詞典》(下冊)(1980年12月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第22頁就「噴砂清理」一詞解釋道:「向一個物體噴吹鋼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以產生粗糙表面或除去臟物、鐵銹和水垢等的一種表面處理方法。用含有磨料的氣體噴流或液體射流從固體表面上清除污垢。」
第195頁就「中和」一詞解釋道:「向酸性溶液加入鹼,或向鹼性溶液加入酸,使溶液為中性(不是酸性,也不是鹼性,pH是7)。」
(5)邢鵬萬在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陳述意見正文》中稱:「塗裝技術的常識告訴人們,為了防腐,可以對金屬表面塗裝塗料,在塗裝塗料之前,應對金屬表面進行漆前表面處理,除去金屬表面的污物(包括油污、銹、垢、舊漆等),然後進行磷化處理,使金屬表面形成磷化層,以使塗層與金屬表面結合得牢固。對金屬表面除污的方法包括機械清除法(例如噴砂等)和化學清洗法,化學清洗法中包括鹼洗和酸洗等。這些常識在任何一本有關塗裝技術的書中都有,例如對比文件2(註:即前文所說的《塗裝技術》第一冊),尤其是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詳細記述了上述常識。」
以上事實,當事人均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以及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
(一)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問題。
1.關於違反聽證原則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果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該款規定的條件,即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但是,請求人依據該款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節8.4規定的所謂「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即聽證原則,就是要給予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必須要給予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機會。
從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本院補充查明的事實看,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自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開始,到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進行口頭審理結束時止,二請求人所主張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為: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可以是閉路的,也可以是不閉路的;區別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處理液的流動並不是連續而不間斷的。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程序中所陳述的意見,也是針對上述無效宣告理由進行的。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並沒有提出如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所述的無效宣告理由。
從本院補充查明的有關程序方面的第10項事實可以看出,第1372號決定中的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實際上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1999年3月1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歸納而成的。這些內容的實質含義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一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方法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與案外人金星公司在此之前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對比,二者顯然是不同的。
但是,由於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是在口頭審理後由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提出的,並且專利復審委員會也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因此,許文慶稱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的無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實根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恰恰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新的無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這在第1372號決定第4項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請求人提出並經被請求人陳述意見的無效宣告理由,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在第1372號決定中卻並沒有給予處理。《審查指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行政規章,其中規定了專利授權和專利無效復審的操作規范,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遵守。《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節8.4規定:「應當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尤其是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之前。」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在作出對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不利的第1372號決定之前,沒有證據證明給予了許文慶就該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辯稱,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無效程序中,已經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和(b)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然而,從查明的事實看,無論是申請再審人許文慶歷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還是第1372號決定所歸納的「被請求人認為」部分,都是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區別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問題所進行的陳述。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權利要求1將說明書實施例所述的針對管內壁的方法和針對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內外壁的處理方法」這一無效宣告理由,許文慶並沒有獲得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鵬萬還稱,在專利復審委員會1999年3月10日進行的涉案專利口頭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許文慶針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具體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並且在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口頭審理後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中記載有上述內容,但這一辯稱,並無證據支持。
原中國專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審查指南公報》規定:「在口頭審理中,由合議組組長指定合議組成員進行記錄。必要時,合議組可以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指派一名書記員進行記錄。擔任記錄的人員應當將重要的審理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在口頭審理結束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存人案卷。」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不出前述爭議事實的「口頭審理筆錄」或者其他類似的證據,已經給予了許文慶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適當機會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看來,只要請求人籠統地提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籠統地告知口頭審理的范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涵蓋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所有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即使沒有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特別是作為作出無效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也認為給予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聽證原則。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只是一項抽象規定,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也只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一項概括理由,是針對所有專利權而言的。具體到某一個案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則是具體的和具有針對性的。所謂給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給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不利於一方當事人的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如果沒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針對性,因而也就無從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本案來說,第1372號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其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一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無效程序中,應當給予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就這一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才可以認為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而僅僅以請求人籠統地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告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范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認為給予了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則難以令人信服。
因此,綜觀這一爭議問題的全部事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主張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聽證原則的申請再審理由,較之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及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所主張的反駁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說服力,本院予以採納。
❹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質證後最後陳述範文
陳述申辯書
陳述申辯人:吳甲。
委託代理人:劉陽,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致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
陳述人因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程序一案,陳述人對貴站告知書可能涉及到據以認定的事實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根據持有異議,現就該告知書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陳述和申辯如下:
一、陳述人的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其與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產生的矛盾糾紛並不構成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案件事實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點左右,陳述人吳愛桃正在家中的樓上睡覺,聽到外面有動靜,於是起床出門查看。發現是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員工吳乙等人,該幾名員工不經任何語言告知或者詢問陳述人,直接就將陳述人押著去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食堂,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左右,後陳述人被送到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進行詢問,才知曉是因陳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籠網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陳述人的上述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在此陳述三點意見:
1、陳述人是一個漁民,世代以捕魚為生,其所在的漁業隊都是漁民,曾經四處漂泊於水面,最後在賽口鎮的武昌湖水域定居並落戶,並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長時期內,陳述人也持有相應的捕撈許可證和相關的許可證件,至此,陳述人沒有採取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沒有以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動植物為捕撈對象,也非在禁漁區和禁漁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籠網在湖內零星採集非常少量的水產品供養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權本來屬於國家,陳述人的這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律。
2、陳述人所處的湖畔是否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圍,尚且存在疑問,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經營的范圍是:內陸養殖、內陸捕撈、水產品銷售,按照我國《漁業法》第四十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從事養殖,應當取得養殖證,並且需要在養殖證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養殖,無正當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蕪。根據陳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放養的魚苗品種有限,因此,即使該湖畔養殖承包權屬於某生態漁業有限公司,陳述人捕撈零星的非屬於該公司養殖的水產品,其行為應當不屬於偷捕該公司的水產品,何況,陳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產品。
3、武昌湖附近漁民就近進行零散的捕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和長期的生活習慣,就正如農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樣,漁民沒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產品生活,我國社會主張社會和諧、穩定,對這樣普遍存在的現象,只能通過相關的人民政府出台相應地政策和相互協調解決,但不能一概對所有這種零散捕撈非養殖水產品作出行政處罰。
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吳乙等人沒有漁政漁港監督機關的行政委託,其公司屬於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屬於農業管理機構,更談不上接受行政委託,我國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第十九條等已對此作出的具體的規定。那麼,吳乙等人,是公司的股東或者員工,且是本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之一,是無權對陳述人採取行政執法措施,也無權將其一方認可的事實強加於漁業執法部門,從而認定對陳述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而作為該水域的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沒有對陳述人和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各自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僅憑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一面之詞,不核實現場,就此草率地認定陳述人的行為屬於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因為,該分站未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進行復核,也未明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屬於主觀上強加給陳述人的行政處罰,我國採取的依法治國的方針,一切行為應當依法辦事,重事實和證據,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更應該如此。
三、吳乙等人的行為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事發當晚,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強行將陳述人准備押至其公司處的途中,陳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內褲,要求回家再加點衣服,再配合他們進行調查,且考慮到自己家裡沒有人在,要關一下門,但是,吳乙等人非但沒有聽,反而對陳述人的態度更加惡劣,這嚴重損害了陳述人的人格尊嚴,侵犯了陳述人的人格權。而且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以漁業執法人員的身份,四處威嚇,私設罰款權力,真正破壞了漁業監督管理秩序,陳述人保留相應的起訴權利,並希望貴站聯合其他行政部門對某縣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並全面的對該公司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核實。還給武昌湖附近居民一個公道。
四、最後,因為長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生活習慣,武昌湖附近的漁民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行為上的不當,但具體到陳述人在本案中行為,某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擬作出對陳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處罰,明顯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相對而言,陳述人的行為在本案中並沒有造成任何的後果,也沒有得到任何的水產品,其性質並不嚴重,情節方面也未使用破壞生態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貴站不能因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更何況,《行政處罰法》和《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規定,即使陳述人存在漁業違法行為,如果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不予以行政處罰。
綜上,貴站擬對陳述人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缺乏必要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依法對事實進行調查和核實,不能作出對陳述人行政處罰的決定。縱然陳述人存在輕微的違法行為,因其未造成危害後果,其行為與漁業隊的生活習性和傳統也密不可分,從這一點上來說,也不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謝謝各位。
陳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❺ 收到工商行政處罰告知書,後,申請降低或減免罰款申請書,跪求樣本,謝謝。陳述書說不行,3個小時時間急
你在聽證告知書回執上寫了否,那就不能申請聽證了。可以看看處罰事先告知書上的申辯期限,在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辯。只需寫清對處罰有什麼異議就行,也就是寫清你的客觀原因。
❻ 向法院申訴立案後 等多久才能聽證
按一般道理來說,既然花了錢,應該就好好利用代理律師,讓律師干不就好了嘛!
❼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是什麼
順序審查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後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申請人書面向專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遲審查請求並經專利局局長批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將該書面文件存入案卷備查。書面審查原則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並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後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准。舉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准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並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尤其是當駁回理由屬於本章第5.6節所述情況時,應當明確說明,在申請日前已有相同產品公開出售、公開使用的時間、地點、公開出版物的名稱、出版日期,必要時,可附包含相關內容的復印件。聽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當審查員准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的證據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節約程序原則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並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
❽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初審階段需要滿足哪些具體規定
(1) 順序審查: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後或者專利版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後順權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2) 書面審查原則: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並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3) 舉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准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並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4) 聽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5)節約程序原則: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並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
❾ 關於智力成果權的一些案例
許文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案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文慶,男,漢族,1938年6月4日出生,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石油化工容器設備防腐廠廠長,高級工程師,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大慶辦事處1委付31組。
委託代理人:劉英,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忠仁,男,漢族,1937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雙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翔里28號樓1門102號。
被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柴愛軍,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委託代理人:崔國振,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男,漢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總經理,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第32委。
委託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宏,女,漢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顧問,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西青道161-4號。
申請再審人許文慶與被申請再審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決定糾紛一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9日作出(2000)高知終字第72號二審行政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許文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2005年3月28日,本院以(2001)民三監字第20-1號行政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王永昌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郃中林、李劍參加評議,崔麗娜擔任本案書記員。2005年4月15日本案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明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2005年4月21日和8月5日,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文慶及其委託代理人劉英、吳忠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柴愛軍、崔國振,邢鵬萬及其委託代理人李青松、劉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許文慶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稱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91年3月6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88103519.X。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即為使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的內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然後再進行塗料塗裝,其特徵在於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a)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b)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簡(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2.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內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包括:(1)噴吵(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烘乾:(6)塗料塗裝。
3.權利要求1中對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外壁表面先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是採用化學除油代替噴砂這一步驟,其餘與權利要求2所述的步驟相同。
4.權利要求2或3中所述的塗料塗裝步驟中,塗料用量為管程容積或殼程容積的三分之二。
該發明專利說明書稱這種對石油、化工等行業中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屬於金屬防腐新工藝。亦稱現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冷卻器、換熱器等管束只能對內壁進行噴砂(或化學處理),然後用有機塗料(環氧酚醛、7910、CH784等)塗裝。靠塗料與金屬管之間的粘附力結合,使金屬表面形成鈍化膜。這種防腐處理辦法塗層與金屬鋼材基體結合力差,塗裝以後能透過微量水分,與金屬表面生成氧化物,塗膜起泡,開裂脫落,基體銹蝕;耐高溫介質15℃以下,防腐處理工期長。本發明的構思是:在石油、化工行業的大型復雜結構設備管束內外壁經過噴砂,去掉氧化皮後,藉助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聯接操作使管束內外壁首先形成磷化層,然後根據不同的介質要求,不同的溫度要求,選用不同的物理化學性質的特性塗料塗裝。
該說明書公開了一個實施例,記載了以下技術方案:將冷卻器管內壁按常規技術進行除銹、噴砂處理後,將輔助設備泵、閥、管路、溶液槽按著工藝流程示意圖相聯接。該實施例公開的對冷卻器管內壁的防腐工藝步驟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清水沖洗管內壁,再用壓縮空氣吹;(5)烘乾;(6)塗裝。該實施例中還公開了管外壁防腐處理與內壁處理的區別在於四個方面:(1)將泵的出口與殼程人口相連,殼程出口分別與所需溶液槽相連;(2)通過鹼洗化學除油,鹼洗45分鍾,鹼洗溫度70-9090;(3)鹼洗後熱水洗,然後冷水洗;(4)烘乾,由冷卻器管程出口進蒸氣進行。
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1998年4月13日,邢鵬萬在意見陳述書中又提出該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了大慶市紅崗區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公司)提交的宣告「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書。金星公司認為「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兩個無效宣告請求案合案審理,於1998年12月22日發出了1999年3月10日進行口頭審理的通知書。口頭審理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在1999年3月10日口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針對「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陳述了意見。
1999年6月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宣告許文慶的88103519.X號「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
許文慶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許文慶提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違反聽證原則、當事人處置和請求原則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許文慶的訴訟請求,維持第137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按照規定向無效宣告請求人和被請求人轉送了證據材料和意見陳述,在口頭審理通知中註明口頭審理的范圍包括「一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文慶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的書面答辯意見中,也對此進行了陳述。許文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許文慶負擔。
許文慶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及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專利權有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
(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
(二)第1372號決定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認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專利復審委員會答辯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二)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鋼管束的內外壁進行防腐的方法,其內容在說明書中沒有文字記載。而根據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說明書之後難以得到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從屬於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和3,以及從屬於權利要求2或3的權利要求4也當然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此,第1372號決定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遺漏了本案其他部分事實。本院另查明:
(一)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方面的事實。
1.1997年3月28日,邢鵬萬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即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2.1998年4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的意見陳述書,邢鵬萬在該意見陳述書中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具體為: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在說明書中找不到相同的描述,也沒有能夠清楚和准確地支持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而其餘幾項權利要求2-4均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當然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許文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許文慶針對邢鵬萬提出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稱: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部分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3.1998年11月23日,邢鵬萬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事實和理由》,其中在有關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部分記載道: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把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泵、閥、溶液槽通過膠管和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形成閉路循環體系,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完成這一過程是採用整個工藝流程中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充分公開。
4.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向該委員會提交的《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其中,有關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具體理由為:特徵(a)中的「閉路」這一特徵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得不出是閉路循環體系的推論;特徵(b)要求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然而在其說明書中並沒有這樣的技術特徵描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看了說明書後,不一定想到要使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
5.1998年12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許文慶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其中,在「口頭審理擬涉及的主要問題」一欄中載明:「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6.1999年3月8日,邢鵬萬在《請求人口頭審理發言提綱》中,就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問題稱: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徵(b)是「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但是,在說明書中找不到能夠清楚地和准確地支持這一技術特徵的內容。
7.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進行口頭審理。口頭審理的主要過程及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提供相應的筆錄。
8.1999年3月10日,許文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稱:專利權利要求1特徵(b)中的「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當然是指對冷卻器、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進行處理的液體。雖然該專利方法中中和時也使用了鹼,但用量很少,而且因為其濃度很低並含有酸根而無需循環使用,請求人以中和用鹼沒有循環流動,就認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處理液也沒有閉路循環,是不正確的。
9.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汪月明以涉案專利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並提交了《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該請求書第3項無效理由為:說明書中記載的酸洗(酸液)、中和(鹼液)、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權利要求1(b)中的各種處理液(鹼液、酸液、磷化液)。
10.1999年3月1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鵬萬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一份。提出: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對管束內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方法與權利要求1所述防腐方法不相同,因而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許文慶。
(二)關於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方面的事實
1.權利要求1、2、3、4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從說明書概括得出的事實。
(1)說明書第6段記載了附圖說明。
(2)說明書第7段記載了管內、外壁防腐處理方法的實施例。
(3)說明書附有冷卻器管內外壁防腐處理工藝流程示意圖,對鋼管束、泵、閥組、溶液槽通過膠管、鐵管按工藝流程聯接進行了圖示。
2.形成磷化層的工藝步驟即漆前表面處理技術是否為現有技術的事實。
(1)《塗裝技術》第一冊(王錫春、姜英濤主編,1986年6月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中載明:在塗漆前對被塗物表面進行的一切准備工作,均稱為漆前表面處理。漆前表面處理、塗布與乾燥為塗漆工藝的三大主要工序。
在「金屬的除油」一節中載明:最常用的漆前除油方法有鹼液清洗,有機溶劑清洗,表面活性劑清洗,乳化液清洗等。除油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油污的性質、污染程度、被清洗物的材質及生成方式等。
在「化學除銹」部分,介紹了無機酸洗工藝,其工藝過程為:除油鹼槽一熱水槽一酸洗槽一冷水槽一中和槽一冷水槽一磷化槽一熱水槽一塗漆保養。
(2)《電鍍手冊》(上冊)(《電鍍手冊》編寫組編,1977年10月國防工業出版社出版)「零件表面准備」一章中,有關「噴砂處理」部分寫道:「噴砂是為了除掉金屬製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以及鑄件表面上的熔渣等雜質。……噴砂是用凈化的壓縮空氣將干砂流強烈地噴到金屬製品表面上,從而打掉其上的垢物。噴砂的砂子要乾燥,金屬製品的表面也應乾燥無油,否則噴砂效果將不好。」
(3)《電鍍工藝》(國營惠豐機械廠電鍍車間電鍍工藝編委會編著,1959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第114頁還進一步列表介紹了磷化的工藝規程。即:化學去油-熱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蘇打肥皂處理-熱水洗-磷化-熱水洗-鈍化處理-熱水洗-蒸餾水洗-壓縮空氣吹乾-烘乾-外觀檢驗-塗油漆。
(4)《現代科學技術詞典》(下冊)(1980年12月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第22頁就「噴砂清理」一詞解釋道:「向一個物體噴吹鋼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以產生粗糙表面或除去臟物、鐵銹和水垢等的一種表面處理方法。用含有磨料的氣體噴流或液體射流從固體表面上清除污垢。」
第195頁就「中和」一詞解釋道:「向酸性溶液加入鹼,或向鹼性溶液加入酸,使溶液為中性(不是酸性,也不是鹼性,pH是7)。」
(5)邢鵬萬在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陳述意見正文》中稱:「塗裝技術的常識告訴人們,為了防腐,可以對金屬表面塗裝塗料,在塗裝塗料之前,應對金屬表面進行漆前表面處理,除去金屬表面的污物(包括油污、銹、垢、舊漆等),然後進行磷化處理,使金屬表面形成磷化層,以使塗層與金屬表面結合得牢固。對金屬表面除污的方法包括機械清除法(例如噴砂等)和化學清洗法,化學清洗法中包括鹼洗和酸洗等。這些常識在任何一本有關塗裝技術的書中都有,例如對比文件2(註:即前文所說的《塗裝技術》第一冊),尤其是第三章『漆前表面處理』,詳細記述了上述常識。」
以上事實,當事人均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以及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
(一)關於第1372號決定是否違反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問題。
1.關於違反聽證原則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果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該款規定的條件,即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但是,請求人依據該款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節8.4規定的所謂「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即聽證原則,就是要給予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必須要給予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機會。
從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本院補充查明的事實看,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自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開始,到1999年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進行口頭審理結束時止,二請求人所主張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為: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可以是閉路的,也可以是不閉路的;區別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處理液的流動並不是連續而不間斷的。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行政程序中所陳述的意見,也是針對上述無效宣告理由進行的。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並沒有提出如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所述的無效宣告理由。
從本院補充查明的有關程序方面的第10項事實可以看出,第1372號決定中的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實際上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1999年3月1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意見)》歸納而成的。這些內容的實質含義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一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方法和對於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與案外人金星公司在此之前所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對比,二者顯然是不同的。
但是,由於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是在口頭審理後由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提出的,並且專利復審委員會也未將該份代理詞轉送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因此,許文慶稱其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不知道不了解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的無效宣告理由,是有事實根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恰恰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代理詞中所提出的新的無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這在第1372號決定第4項理由中表述得很清楚。相反,請求人提出並經被請求人陳述意見的無效宣告理由,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在第1372號決定中卻並沒有給予處理。《審查指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行政規章,其中規定了專利授權和專利無效復審的操作規范,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遵守。《審查指南》(1993年文本)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節8.4規定:「應當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尤其是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之前。」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在作出對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不利的第1372號決定之前,沒有證據證明給予了許文慶就該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辯稱,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在無效程序中,已經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和(b)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然而,從查明的事實看,無論是申請再審人許文慶歷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包括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被請求人代理詞(補充)》,還是第1372號決定所歸納的「被請求人認為」部分,都是針對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所提出的權利要求1區別特徵(a)所述的「閉路循環體系」不閉路,區別特徵(b)所述的各種處理液不是處於「連續而不間斷地循環流動狀態」等問題所進行的陳述。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權利要求1將說明書實施例所述的針對管內壁的方法和針對管外壁的方法概括成管內外壁的處理方法」這一無效宣告理由,許文慶並沒有獲得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鵬萬還稱,在專利復審委員會1999年3月10日進行的涉案專利口頭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許文慶針對第1372號決定所依據的具體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並且在原審第三人邢鵬萬口頭審理後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代理詞中記載有上述內容,但這一辯稱,並無證據支持。
原中國專利局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審查指南公報》規定:「在口頭審理中,由合議組組長指定合議組成員進行記錄。必要時,合議組可以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指派一名書記員進行記錄。擔任記錄的人員應當將重要的審理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在口頭審理結束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請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存人案卷。」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不出前述爭議事實的「口頭審理筆錄」或者其他類似的證據,已經給予了許文慶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適當機會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原審第三人邢鵬萬看來,只要請求人籠統地提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籠統地告知口頭審理的范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涵蓋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所有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即使沒有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特別是作為作出無效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也認為給予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了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聽證原則。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只是一項抽象規定,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也只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一項概括理由,是針對所有專利權而言的。具體到某一個案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則是具體的和具有針對性的。所謂給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就是在行政程序中要給當事人就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特別是作為作出不利於一方當事人的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如果沒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缺乏針對性,因而也就無從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就本案來說,第1372號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其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一個技術方案,而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對於管束內壁與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無效程序中,應當給予申請再審人許文慶就這一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才可以認為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而僅僅以請求人籠統地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中告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范圍包含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就認為給予了當事人進行解釋和申述理由的適當機會,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則難以令人信服。
因此,綜觀這一爭議問題的全部事實,申請再審人許文慶主張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違反聽證原則的申請再審理由,較之於專利復審委員會及原審第三人邢鵬萬所主張的反駁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說服力,本院予以採納。
2.關於違反請求原則
申請再審人許文慶還認為第1372號決定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當事人請求原則,理由是在無效程序中,請求人並沒有提出如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所述的無效宣告理由,該項無效宣告理由是由案外人汪月明提出的。然而,從查明的事實看,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所述的無效宣告理由雖然與案外人汪月明所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在內容上有相同之處,但是,原審第
❿ 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
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有哪些?(1)順序審查原則: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後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2)書面審查原則: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並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後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准。(3)舉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准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並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4)聽證原則: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當審查員准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的證據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5)節約程序原則: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並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實用新型專利的初審原則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