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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獎懲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8 08:15:58

『壹』 黨政機關激勵和獎懲制度在實行中有哪些問題

獎懲制度、激勵制度:

系統集成部:

按工程責任書約定事項進行獎懲,獎金按專稅後純利潤的
20%
,運行成本屬扣
出後,按
20%
教育處並先發放
10%
,其餘額
10%
到年終進行結算,對集成部人
員主動積極參予業務的,按業務量及利潤情況酌情給予獎勵。

對售後服務職責的確定:

售後服務主要依靠技術部來支持,所以我們必須先確定售後服務由那個部
門承擔責任,再來做工作上的具體化分:

1
、售後服務由技術部來承擔責任。

2
、實施細則。

①按合同上約定的售後服務條款及響應時間執行(將合同中的售後服務部
份拿出來與技術部充分溝通後寫進合同生效)

②如合同中未約定響應時間,按公司規定的時間響應,如不響應,第一次
罰款
50

100
元,
並在公司會議上進行通告批評。
第二次罰款
100

500
元,

出嚴重警告處分。第三次作除名處理並扣出所有獎金。

『貳』 公務員獎懲制度

第八章 獎 勵

第四十八條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十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 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叄』 請問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辦法的規定是否廢止是否有廢止文件的內容謝謝!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310

國務院命令(1957年19月)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已經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第八十二次會議批准,現在予以公布。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1957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

(1957年10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1957年10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批准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命令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規定,為了不斷地提高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覺悟,發揚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防止和糾正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切實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完成,現在對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決議、命令和規章制度,切實地完成國家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保守國家機密,樹立勤儉樸素、謙虛謹慎、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作風。
二、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該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責,成績優良,遵守紀律,起模範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於國家有顯著貢獻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重大成績的;
(五)同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堅決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六)其他應該予以獎勵的。
三、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六種。這幾種獎勵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並用。
四、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升職,由任命其新職務的機關給予;通令嘉獎,由國務院,國務院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給予。
對於工作人員的獎勵,應該在適當會議上或者報刊上宣布,同時以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該予以紀律處分。如果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也可以免予處分。
(一)違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決議、命令、規章、制度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議、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四)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五)撥弄是非,破壞團結的;
(六)喪失立場,包庇壞人的;
(七)貪污盜竊國家財產的;
(八)浪費國家資財,損害公共財物的;
(九)濫用職權,侵犯人民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關系的;
(十)泄露國家機密的;
(十一)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十二)其他違反國家紀律的。
六、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
七、國家行政機關對於違反國家紀律的工作人員,在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紀律處分的時候,必須本著嚴肅和慎重的方針,按照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參照本人平常的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程度,分別予以適當的紀律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對於違反國家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損失,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對於嚴重違反國家紀律,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不能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如果無職可降或者無職可撤的,也可以給予降級處分。
對於嚴重違法失職,屢教不改,或者蛻化變質,不可救葯,不適合在國家行政機關繼續工作的分子,可以給予開除處分。對於其中的某些人員,為了使其有最後悔改的機會,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從寬處理,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
對於混入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必須堅決開除出國家機關,並且依法處理。
八、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犯刑法,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或者經過批評教育後免予處分。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對於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
九、國家行政機關發現所屬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應該給予紀律處分的時候,必須迅速處理,不得無故拖延,一般應該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以內給予處分。如果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遲不得超過兩年。
十、紀律處分的許可權,依照下列規定: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自行任命的本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由各該機關決定和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任命的處長(或者相當人員)以上工作人員的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應該報國務院備案。
(二)上級機關任命的人員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由直屬上級決定後執行,並且報任命機關備案;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由直屬上級決定,報任命機關批准後執行。
縣(市)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工作人員,必須報經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
(三)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的人員,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上級機關決定後執行。對於嚴重違反紀律,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應該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並且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報上級機關備案。在罷免前,上級機關可以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的時候,上級機關也可以予以撤職。
(四)國家行政機關發現所屬機關的紀律處分決定不適當或者錯誤的時候,應該加以改變,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予以加重、減輕或者撤銷。
十一、國家行政機關處分任何工作人員,應該對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認真進行調查對證,並且經過一定會議討論,作出書面結論。在討論的時候,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該通知受處分人出席申述意見。紀律處分經決定或者批准生效後,應該書面通知受處分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犯了嚴重的錯誤,在處分沒有決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上級機關或者本機關可以先行停止其職務。
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的申訴,應該認真處理。對於受處分人給上級機關的申訴書,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十三、國家監察機關管理獎懲工作的范圍,依照下列規定:
(一)國家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需要給予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勵或者紀律處分的時候,應該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國家監察機關對於上級行政機關交議的獎勵和紀律處分案件,應該負責審議,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三)國家監察機關對於各部門有關獎勵或者紀律處分的爭議,可以進行評議,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四)國家監察機關對於所受理的獎勵或者紀律處分的控告、申訴案件,可以進行復議或者復查,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十四、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的人員,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
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問題,應該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獎懲辦法。
十六、本規定由監察部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批准程序」和「關於撤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即行作廢。

『肆』 公務員獎勵制度的公務員獎勵規定

第一條 為激勵公務員忠於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獎勵是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三條 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獎勵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獎勵工作。 第五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六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七條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幹部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批准。
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機關批准。
記一等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機關批准。
授予榮譽稱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由市(地)級以上機關審批的獎勵,事先應當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部門)在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
(二)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許可權上報;
(三)審核機關(部門)審核後,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審批機關批准,並予以公布。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獲獎集體所在機關文書檔案。
第九條 審批機關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必要時,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並徵求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給予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每五年評選一次。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製作或者監制。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准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標准。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公務員個人發放。
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給予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對於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可以採取適當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莊重、節儉。 第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本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本規定標准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並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十八條 公務員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批機關應當收回並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公務員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批機關應當收回並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第十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對公務員獎勵工作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集體的獎勵,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68號)同時廢止。

『伍』 獎懲制度怎麼寫

獎懲制度,復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制所屬機關和公務人員依法進行獎勵或懲罰,以強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實行獎懲的原則、條件、種類、方式、程序、手續,以及行使獎懲許可權的機關等內容。
獎勵,是對成績優秀的機關、公務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的嘉獎,以激勵全體成員。懲罰,是對工作不力或犯有過失、違反紀律的機關、公務人員進行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獎勵與懲處具有激勵與控制的雙重功能,二者相輔相成,結合使用。

『陸』 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考勤獎懲制度嗎

可以制定
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 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 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 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 、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 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 個月不滿6 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3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 計發;工作年限滿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 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 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 年的,從第7 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 計發;工作年限滿10 年不滿20 年的,按月工資的80% 計發;工作年限滿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 計發;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准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 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 、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 天,事假30 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 天的,從第31 天起,每請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資;
2 、超過5 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許可權,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柒』 為什麼要規定獎懲制度

可激發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捌』 事業單位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准: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市人事局審核或市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製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市規定的式樣,由市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並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玖』 事業單位職工獎懲制度或規定有哪些

一共有五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准: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本辦法規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准給予嘉獎,並分別報市、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製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頒發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法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准後,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並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處分的機關(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並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後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於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後,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准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拾』 事業單位衛生獎懲制度範本

以下借供參考
為創造一個舒適、優美、整潔的工作環境,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管理的范圍為公司各部門、工地辦公室的辦公室、會議室、微機室、廁所、花壇、綠地及走廊、門窗等辦公場所及其設施的衛生。

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門窗(玻璃、窗檯、窗欞)上無浮塵;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四周牆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浮塵;照明燈、電風扇、空調上無浮塵;書櫥、鏡子上無浮塵、污跡,書櫥、檔案櫥內各類書籍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櫥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物品擺放整齊,水具無茶銹、水垢;桌椅擺放端正,各類座套干凈整潔;微機、列印機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廁所牆面、地面、便池清潔干凈,無雜物、無異味;花壇、綠地內無雜草、雜物。

三、衛生清理實行部門責任制,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各部門辦公室的衛生,由各部門負責日常保潔。公共衛生清理實行區域負責,區域劃分為:南辦公室走廊大門以東辦公室負責,走廊大門以西財務部負責;院子以走廊大門中心界定東西,以局西辦公樓門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門以東南部及東南角花壇由辦公室負責,大門以西南部由財務部負責,大門以東北部及東北角花壇由城建資產部負責,大門以北部及花壇由投資發展部和項目技術部負責。市場營銷部負責門前三包。文苑小區工地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分別由投資發展部和項目技術部負責。

四、責任區衛生清理每周集中進行一次,日常保潔每月由辦公室牽頭進行衛生檢查評比。

五、各部門要認真對待衛生清理和衛生檢查評比工作,積極主動地搞好衛生清理,不得因衛生清理不達標而影響公司的整體評分。

六、衛生檢查評比結果累計存檔匯總,列入年終評先樹優工作的內容。

公司衛生間管理制度

衛生間管理是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文明素質的綜合體現,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製訂本制度:

一、 公司男、女宿舍樓衛生間管理由專人負責,其它區域衛生間管理由所在單位責任人負責。

二、 衛生間必須保證設施完好,標志醒目,上下水道暢通,無跑、冒、滴、漏現象,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

三、 訂時打掃,全天保潔,通風良好,做到各種設施干凈無污垢,地面無積水、無痰跡、無異味、無蠅蛆和煙頭,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四、 衛生潔具做到清潔,無水跡、無浮塵、無頭發、無銹斑、無異味,牆面四角保持乾燥,無蛛網,地面無腳印、無雜物,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五、 便後及時沖洗,做到手紙入簍,當天清理,便池內嚴禁丟棄報紙和雜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六、 衛生間牆壁上嚴禁亂寫亂畫,對故意損壞衛生設施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

衛生管理准則

1.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健康及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特訂定本准則。

2.凡本公司衛生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准則行之。

3.本公司衛生事宜,除總務及生產單位(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外,全體人員,須一體確實遵行。

4.凡新進入員必須了解衛生的重要與應用的知識。

5.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7.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結合實際修改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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