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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1-28 07:15:51

❶ 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授權其它組織或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授權機關(非被授權者)。 這里的行政機關及授權機關必需具備法人資格,如不具備,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行政機關負責。

❷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拖延不履行法定職責怎麼辦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於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於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於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於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在國家賠償程序中,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另一個重大區別是在審理機構方面,行政賠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刑事賠償則是由人民法院特別設立的賠償委員會審理。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這是因為刑事賠償涉及的國家機關較為復雜,其中,既有主持賠償爭議解決的人民法院,也有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主持解決賠償爭議,決定是否賠償的機關。盡管主持解決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並非同一個人民法院,但他們畢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統,這似乎有悖於「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古老的公正法則。同時,人民檢察院本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而在刑事賠償中。人民檢察院則要作為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這些特殊情況決定了刑事賠償不能作為一般的案件對待,由人民法院既設的任何一個審理機構處理。因而,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❸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的人,也即指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的侵犯並造成損害,而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賠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來說,行政賠償的請求人應當是受害人,即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人。但在某些情況下,請求人資格也會發生轉移。請求人資格的轉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①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②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具體履行賠償義務,如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主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下列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③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④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此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❹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來員行自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❺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什麼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版故意或者重權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一定是存在錯誤的。

❻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是

您好,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者的賠償義務機關有所區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具體如下:
1、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人: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❼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幾個月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7)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受理的賠償案件,要對違法事實、賠償理由及依據進行全面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作出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依法應予賠償的,填寫《國家賠償案件批示表》,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可先由工作人員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數額進行協商後,開具《賠償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❽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

還要看不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不具備,賠償的義務行政機關應為其上級行政機關。

❾ 簡述我國國家賠償發中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內容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替國家履行具體賠償義務,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案件解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於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於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後,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

❿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是怎樣的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應賠償請求人的申請,國家對此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它與行政侵權行為人並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權行為人是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現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受委託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
4、派出機關在行使或者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派出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派出機關執行設立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外的任務時,視為受委託,由設立派出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以該機構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由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復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7、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
(1)、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2)、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對行政機關應作寬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備賠償義務主體資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4)、兩個以上的執法主體進行聯合執法時,所有參與執法的主體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賠償訴訟的,若賠償請求是可分之訴的,被請求的一個或者數個賠償義務機關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若賠償請求是不可分之訴的,追加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被告。
8、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行政機關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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