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公開聽證
依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對當事人抗訴申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有具體的理由和請求的應當受理。反...
Ⅱ 孫楊抗檢一事九月即將展開聽證會,孫楊可能會被終身禁賽嗎
(⊙o⊙)…是要展開聽證會,但絕對不會被終身禁賽。為什麼?中國就一個獨苗,這和美國澳大利亞不一樣,美國澳大利亞游泳高手太多了,多一批不多,少一批不少,國家是不可能花大價錢去保一個吃葯抗檢的骯臟運動員,丟不起那人。而中國就一個孫楊,花血本也得保下他。
所以孫楊肯定是沒事的。游泳池不幹凈,這是世界公認的事兒。
Ⅲ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說可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何寫 處罰原因:食品檢驗不合格
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關於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你享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你可以只進行陳述、申辯而不要求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聽證是一種新的程序,它是我國法律體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進程的具體體現。聽證制度的確定和實施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1)通過聽證,可便於當事人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2)通過聽證,可以使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3)因為聽證是公開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呈人帶來的麻煩。
Ⅳ 檢察院參加執行聽證會要發表意見嗎
1.「在此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有權請求開聽證會嗎?為什麼? 」:有權。這是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法院執行是應當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此後各地高級法院規定了執行中是異議審查聽證制度。
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時的股東簽字,並非他本人簽字,他稱對於工商登記他並不知曉,故他不想承擔任何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為什麼?」: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證明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時他確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著他胡亂登記的:他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他證明不了:他還是應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答辯詞及套路?如對方的觀點正確如何反駁?錯誤如何反駁?不對不錯如何反駁?需要自己考慮後才能做出決定的話應如何說? 」:
(1)聽證會上只要是讓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證據,然後由主持聽證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無所謂辯詞,套路倒是固定的:舉證、質證、確認。
(2)如對方的觀點正確:你不反駁什麼?而且不是對方觀點(對方觀點已經確定了:他不是股東、不負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你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你們反駁他不是股東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 」:聽證會是由法院組織的,作出的決定當然有法律效力:直接決定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進行。
如果聽證會認為他說的「他不股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予確認的:就繼續執行他的財產。如果聽證會認為他們證據充分、他異議有理的:當然會停止對他的財產的執行,你們需要尋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了。
5.「若聽證會做出對我們不利的決定,還有補救措施嗎?如何進一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再提起一場訴訟時間很長不說,賠償請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國家賠償的數額也不會多)。
二是請求執行法人代表和他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了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後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執行按規定是應當執行公司法人的財產、不應執行股東的財產,但在股東有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有情況下,就可以執行股東在出資不實或是抽逃出資范圍內的個人財產的,這一點想與樓上錢狀師朋友探討?
2、雖然他們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其實,陳某就是公司的股東」這一點,真的沒有辦法,法庭上是只認證據的。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靠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股東登記是真實的符合規定的,沒有證據,反駁也不會被支持。
4、看看登記時另兩人(法人和其兒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簽的吧,如果是:三個都是同一人代簽的,又有陳某的身份證上,應是登記真實。或者找到陳某曾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證明吧。
Ⅳ 檢察院今天開了聽證會,還要什麼程序才放人
你好!
請說明你涉及的是什麼事。
若是刑事犯罪則要通過法院審判;若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則是在決定作出之日可以釋放。
Ⅵ 檢察機關批捕在何情況下要開聽證會
涉及家庭暴力,夫妻侵害,職務犯罪中的不作為或作為不當,司法機關防暴止暴中產生過度或特殊情況下的過度行為而涉嫌違法犯罪,等等。在社會認識與司法執行中產生了認只分歧且影響較大時,則須通過公開聽證會形式來進行推論。
Ⅶ 檢查院對聽證證據不逐一答復違法嗎
應該逐一答復。
Ⅷ 孫楊「抗檢」聽證會,什麼時候我們才能不受欺辱
孫楊「暴力抗檢」事件聽證會最終於11月15日結束,聽證會在費爾蒙特萊蒙特勒宮酒店正式開始。應孫楊的要求,本次聽證會罕見地以對公眾公開的形式舉行,但是聽證會很少公開舉行。當天,除了約200名媒體代表和公眾參加現場聽證會之外,聽證會還通過網路向全球范圍內進行了現場直播。在此之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歷史上唯一的公開聽證會於1999年舉行。
孫楊的「暴力抗法」事件已基本解決。根本原因不是為了所謂的正義。目的仍然是西方人雙標在作祟。他們不相信亞洲種族或黃色人種。這種表現將具有如此出色的效果,旨在抑制對孫楊訓練的干擾。就在孫楊當場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時,他會冷靜下來,然後回去繼續接受訓練,為明年的奧運會做准備,並爭取最高的領獎台。最後,爭取站上最高的領獎台。最後還是用響當當的成績回應那些別有用心之人。
Ⅸ 檢察院聽證會問被告話嗎
會的
Ⅹ 檢察院決定抗訴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沒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版收到人民法院第權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 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於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