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㈡ 淺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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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最早發布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具體適用》是2008年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曉輝。
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釋義全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㈤ 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幾條第幾項可以對其盜竊的物品進行證據保
第二十九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物證的照片、錄像,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五十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還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採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採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像。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清單,載明被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後,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註明。 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在扣押時應當予以檢查,記明案由、內容以及錄取和復制的時間、地點等,並妥為保管。 對扣押的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封存,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並在證據保全清單中記錄封存狀態。
望採納謝謝
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168條第3款
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依法收繳。
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六)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㈦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版、控告、舉報、群權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是最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官方網站。
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是關於公安機關內辦理行政案件時結案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