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休假
⑴ 機關單位能不能自行規定休假時間
不能,相關政策中規定的機關幹部、職工的年休假制度如下:
第一條是: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范圍:街道機關、人民團體公務員、職工和下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不包含臨聘人員。 第二條是:年休假時間
(一)工作滿1年、不滿5年,已經轉正定級的工作人員,可休假5天。 (二)工作滿5年、未滿10年者,可休假7天。 (三)工作滿10年、未滿20年者,可休假10天。 (四)工作滿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 第三條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幾種情況 (一)年度考核不稱職者。
(二)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 (三)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 (四)已按規定享受了探親假。 第四條是:女工作人員按規定休產假或男女工作人員休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條是: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第六條是:單位集中組織外出參觀學習天數不計算在年休假期內。
第七條是: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積累使用,原則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 第八條是: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照發。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⑵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計算辦法
第八條 工作來人員應休年休假自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⑶ 機關事業單位工齡滿30年的休假多少天
機關事業來單位工齡滿30年的休假自15天。
(3)機關休假擴展閱讀: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⑷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天數包括周六周日嗎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天數不包括周六周日以及法定節假日。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國政府網今天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⑸ 機關工作人員工齡三十年以上年休假多少天
可以休年假15天,具體規定如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是不跨年的,具體如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機關休假擴展閱讀:
不能享受年假的情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沒有休年假,年假折算成工資的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⑹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主要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該條例於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時間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帶薪年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從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其中,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轉業(復原)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⑻ 公務員休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國家規定公務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機關休假擴展閱讀:
可以享受年休假人群: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修假。
目前,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是什麼時候哪裡制定的
答:帶薪年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從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其中,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轉業(復原)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