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機關
① 人民警察證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2008年2月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人民警察證製作、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公安部負責制定、發布證件式樣和技術標准,組織製作、發放證件皮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製作、發放本轄區或者本系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內卡。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人民警察證的使用管理工作。」
中國公安民警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持統一配發的人民警察證依法執行公務。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公安民警證件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統一。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發放范圍為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在編在職並已評授警銜的人民警察,不包括國家安全、司法其他部門的警察。具體包括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公務員制人民警察,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公務員制人民警察,以及邊防、消防、警衛等公安現役部隊的現役制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證納入警用裝備執行職務須主動出示。
人民警察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
人民警察證包括兩部分,一個是內卡,還有專用皮夾兩部分,這兩個合起來一起使用才有效,缺一不可。
② 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新錄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必須在編制和增干計劃內進行,按照人事計劃管理程序,申請年度增干指標。錄用計劃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編制,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機關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部制定,報人事部審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廳(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局(處)制定,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後,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四)縣(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縣(市、旗)公安局制定,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復核後,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及省公安廳審核,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主要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不足部分從國家統一招考人員中錄用。
第五條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實施辦法進行。公共科目考試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實施。專業科目、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按照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要求組織實施。測評項目和標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八條 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間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畢業分配前在校參加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合格者方可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 公安機關確需從公安警察院校以外錄用技術偵察等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時,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擬錄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單位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錄用人民警察,報人事部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錄用人民警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錄用人民警察,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後,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四)縣(市、旗)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復核,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後,由縣(市)級政府人事部門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新錄用人員,必須進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個月以上的公安專業培訓。經培訓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公務員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公安機關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和《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③ 警察的權利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職 權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人民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權力關系:
警察權的大小和公民權的大小是成反比的,警察權越大,公民權被侵奪的可能性就越大。警察權的大小和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是一種反比例關系,在一個法治程度越高的國家,警察權越小。
而在一個警察權相當龐大,在社會中佔有壟斷地位的國家中,它的法治程度一定是比較低的。這是警察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所決定的。警察權擴張,公民權就會受到限制。
而公民權得到保障,也會對警察權形成制約;假如警察權被濫用,只會導致公民權的缺失。雖然說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權。
是現代國家實現法治社會的共識,但如果超越了某種限度,就會構成對公民權的傷害與威脅。對警察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
特徵:
在各種公權力中,警察權對維護統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對民眾的強制手段也最直接。與一些西方國家比,中國警察權的行使范圍要寬泛得多。
它即有刑事偵查權,可行使各類刑事強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權,從治安拘留到勞動教養、從遣送上訪到強制戒毒、從戶籍管理到交通處罰等,多種刑事與行政權力集於一身。
現代民眾也願意將一部分自由和權利讓渡給警察權,是因為警察權能保障公民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才是警察權存在的第一動因。
只有把保障公民權作為確立警察權的核心,才可能實現警察權和公民權的統一。保障了公民權利,也就自然維護了社會秩序。
④ 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解釋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人民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性質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認識公安機關的性質是確定公安機關職能、任務、職權等問題的重要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體現在公安機關的一切公安實踐之中,體現在全體公安民警執行公安任務、行使公安職權的行為之中。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警察機關都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暴力工具,國家的性質決定警察機關的性質。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只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
⑤ 中國警察警種分類都有哪些
中國警察可以大致分為四種:大陸警察,香港警察,澳門警察,台灣警察。(由於台灣方面涉及政治敏感,所以就不講了)
中國大陸警察是指中國內地的警察,可分為5種:公安,檢察,司法,交警,國安。
公安警察是中國大陸警察中人數最多的,占據警察系統的70%以上。這其中包括了民警,刑警,戶籍警,緝毒警,緝私警,特警等。他們負責日常的警務,巡邏,查戶口等瑣碎的事情,也參與一些重大案件的偵破。
檢察警察是指檢察院一線的崗位上的警察,他們需要保護犯罪現場,直接接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協助公安機關拘捕逃犯,參與行刑過程的監督。
司法警察是指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主要任務是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査、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等。
交警是指維持交通秩序的警察,負責查車,違章辦理等。
國安警察是中國最神秘的警種,人數極少。國安警察負責調查任何有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
香港警察雖然與大陸警察毫不相干,他們只負責維持香港特區的安全,但同樣屬於中國警察的組成部分。
香港警察主要有刑事情報科,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毒品調查科,商業罪案調查科,爆炸品處理科,重案組,保安局,機動部隊,特別任務連等部門。(香港警察部門眾多,就不一一列舉了)
香港警察是世界上最有名的警察部隊,同時也是破案速度最快,最廉潔的警察部隊之一。香港警察的待遇很高,即使只是做一個巡警,一個月收入也超過1萬港幣。因此香港警察一直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但是目前香港警察面臨著嚴重的年齡斷層問題,由於新警察數量少,導致老警察無法退休,甚至有些香港警察50多歲了還要出來上前線沖鋒陷陣。
澳門警察雖然與大陸警察毫不相干,他們只負責維持澳門特區的安全,但他們同樣屬於中國警察的組成部分。
澳門警察組成部分包括毒品罪案調查處,有組織罪案調查處,刑事資料暨技術科,縱火罪案調查科等等。
由於澳門警察一直比較低調,因此關於他們的資料也很少。
⑥ 警察違法怎麼辦
人民警察出現違紀、違法、犯罪的行為時,最有效的投訴方法是向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6)人民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職 權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⑦ 公安的職位等級
警銜分5等十三級
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等: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等:警司:一級、二級、三級;五等:警員:一級、二級。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二級警監以上是高級警官,三級警監、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政職務與警銜。部級正職為總警監;部級副職為副總警監;
廳(局)級正職為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廳(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處(局)級正職為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處(局)級副職為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科(局)級正職為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科(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科員(警長)職為三級督至三級警司; 辦事員(警員)職為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7)人民公安機關擴展閱讀;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正在大連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座談會獲悉,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作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人民警察將實行分類管理,核心是完善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建立警務技術職務序列,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管理
將警務輔助人員分為 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根據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管理制度。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
據了解,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原則,健全完善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拓展人民警察職業發展空間。
在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上,將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考核獎懲和保障待遇。
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將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政府出資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模式,努力實現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試點,值勤崗位津貼等將向艱苦危險崗位傾斜目前,有關部門正研究制定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方案,報中央批准後,將在全國范圍內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試點。
同時,完善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相關改革政策也正在研究中,將進一步完善警銜津貼、值勤崗位津貼等政策,重點向基層一線、艱苦危險和有毒有害崗位傾斜,健全職業風險保障制度,切實提高人民警察的生活待遇和風險保障水平。
招錄提高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入警比例北京青年報記者還了解到,為解決公安隊伍存在的急需人才引進難、邊遠艱苦地區和有毒有害崗位「招警難」等突出問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的改革政策目前也正在抓緊研究制定。
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方面,建立健全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規范便捷的招警機制,實行依法招錄、分類招警。
而在公安院校專業人才招錄培養方面,將建立公安院校招生與公安機關招警協調機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入警比例。同時,為其他社會考生設置不同的招考渠道,為社會優秀人才進入公安隊伍提供機會和條件。
問題現有保障機制與警察承擔職責不相適應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警察處在維護穩定的第一線、服務群眾的最前沿、反恐斗爭的主戰場,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人民警察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雙重職責,常年超負荷、強應急、高風險、高壓力工作。
然而,現有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與人民警察承擔的職責使命和作出的犧牲奉獻不相適應,也與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不相符合,迫切需要進一步改革創新,破解難題,促進公安事業長遠發展。
⑧ 公安局的人民公安是誰提的字
字都是毛主席的字,但不完全是毛主席親自題的,全部取自《人民公安》雜志。具體由來請看下面一段小文字!
公安部第一任部長羅瑞卿,上任伊始,就很重視公安幹部的培養教育。記得在1950年春天的一次黨組會議上,羅瑞卿部長提出要出版公安刊物,教育培養幹部。一位蘇聯專家聽後隨即搖頭說:「這怎可能呢?公安機關是做秘密工作的,出版刊物不怕暴露秘密嗎?」羅瑞卿部長不慌不忙地回答說:「我們中國的公安工作,是黨委領導,群眾路線,我們要教育幹部,做好工作。」這位專家聽後再未說什麼。當時,我作為黨組會議記錄,是親眼看到、親耳聽到這些議論的。
隨後,公安部黨組就決定編印一個供各級領導幹部閱讀的政策業務指導性刊物,取名為《公安建設》。羅瑞卿部長和楊奇清副部長簽名,寫信給毛主席,請他為《公安建設》題寫刊頭。毛主席在兩張宣紙上用毛筆寫了八副「公安建設」四字,在靠右邊的一副「公安建設」四字後方劃了兩個小圓圈,意思是認為這四個字寫得好,可以採用。這就是直到現在還在使用的《公安建設》刊頭。
為辦好這個刊物,辦公廳研究室成立了《公安建設》編輯部(科級單位),我被任命為該科科長,配了一個科員,一個辦事員,開始籌備《公安建設》。1950年6月30日,第一期《公安建設》出版了。
《公安建設》當時的內容,主要是把黨中央和毛席批示的公安部、有關省市公安廳局的工作報告,掐頭去尾,選編成冊,發給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看,廣大基層公安幹部還是看不到。為此,1952年公安部黨組決定再編印一個供基層公安幹部閱讀的內部刊物,定名為《公安手冊》,通俗地傳達中央的方針政策,介紹業務基礎知識,反映基層的工作經驗等。編輯《公安手冊》的工作也由我們科承擔。經過一番籌備,《公安手冊》創刊號於1952年11月15日出版。
《公安手冊》是小冊子,32開本,每期兩萬字左右,把中央有關公安工作的指示和政策文件改寫成社論、評論,介紹業務經驗,系統介紹敵情等,同時開展通聯工作。辦了幾年後,我們感到刊物篇幅太小,不能滿足廣大讀者需要,很多讀者來信都要求增加篇幅。1956年1月,公安部黨組做出「關於《公安手冊》改為《人民公安》的決定」,《人民公安》就應運而生了。該雜志版式為16開本,每期三萬到四萬字。擴大了報道面,內容比較生動、活潑,形式也多種多樣。在設計《人民公安》封面時,我們想,毛主席已經給《公安建設》題過刊頭了,不好再麻煩他老人家了,於是就自己想辦法,用毛主席給《人民日報》寫的「人民」兩字,再把毛主席給《公安建設》題的「公安」兩字組合成「人民公安」四個字,組合後看到「安」字與其他三個字不協調,就找毛主席其他題詞中的「安」字用上,拼成《人民公安》的刊頭。這樣一來,一個惟妙惟肖地好像毛主席題寫的「人民公安」刊頭就誕生了,一直用到現在。
為了辦好《人民公安》,我們全體編輯人員齊心努力,除了把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公安部的工作部署精神編寫成通俗易懂的有指導性的社論、評論等文章,繼續編好業務知識、社情知識等專欄外,還增加了政治教育內容,搞好批評、表揚,開辟了「人民警察是人民勤務員」、「紅旗飄揚」、「讀者來信」等專欄。我們還積極開展通聯工作,聘請了一批特約通訊員,有時還派記者、編輯到基層采訪、組稿。這樣一來,刊物的內容豐富了,稿源日見增多。1956年《人民公安》的發行量達到14萬份。發到城市派出所和農村公安特派員一級。
但是,要知道五六十年代我國的財政經濟狀況是極其困難的,《人民公安》是內部刊物,全部費用列入公安部經費開支。我們每年都要做經費預算和用紙計劃,所需紙張要按照計劃經濟的要求,列入國家供應計劃中。由於國家財政和紙張供應困難,1957年以後《人民公安》的發行數被壓縮了一半左右,但讀者還不少。《人民公安》在全國公安幹部中很有影響,我們的編輯、記者下基層,大家都很歡迎。
⑨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