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意見
區別:
1、監督聽證會主要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面對面的監督,參與聽證會主要是對於相關國家機關在決策的執行上提意見和建議。
2、而社會聽證制度是對於決策機關的擬定決策提意見和建議,是決策更加完善。監督有責怪的意思,而決策沒有責怪的意思。監督的是決策的制定,社會聽證制度是決策的制定。
3、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
(1)聽證意見擴展閱讀:
1、監督聽證會:是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通過後,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公眾對法律或者法規的執行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效果以及對法律或者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進而行使監督權的制度模式。
2、社會聽證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
㈡ 《立法法》哪些條款規定了立法主體可以採取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
《立法法》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㈢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聽證意見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㈣ 人大代表在部門聽證會上怎麼發表意見
A,行使監督的信訪報告制度。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到有關人員版指出,反映意見權。
B,由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制度。運動能反映他們的意見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要求,形成了國家權威上傳到。
行使監督權的輿論體系。可以合法出版的新聞媒體的意見。輿論透明度的大,影響廣的權力,時效快,在監督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D,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政府和其他網上評比活動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好形式。
㈤ 接到聽證會答復意見書後發現提出的聽證內容巔倒了,當事人不簽字可以嗎
不符合真實性的,可以不簽了。
㈥ 怎樣處理聽證會上的反對意見
聽證會是沒有所謂的反對意見的,只有不同意見。
各方代表所代表的各自領專域,自然屬會出現不同意見。
況且聽證會只是收集各方意見,不能當場給出結果。
你可以把各方意見都寫入記錄里,聽證會結束後自會有專家討論,給出結果的。
(我么參加過聽證會,但是我們班、學校都組織過模擬的聽證會,我當初就是這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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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㈧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最後做出的是決定還是處罰意見
聽證的目的就是給相對人一個抗辯的機會,最終還是要形成處罰決定。 但是處罰決定並不一定根據聽證內容來作出,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後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最終作出決定。聽證的內容在中國只是作出處罰的一個參考,而不是依據。
㈨ 什麼是聽證會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㈩ 對上級政策不滿意可以要求本級部門進行聽證嗎
同一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三級行政機關依次作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終止受理該信訪事項,該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和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作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必須書面答復信訪人。 處理意見的送達。辦理機關應主要採用郵寄送達方式,也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處理意見的執行。處理意見作出之日起即可執行。 (二)信訪事項的復查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復查機關是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果原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則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 復查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查機關提出復查請求,復查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進行復查。 復查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查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申請復查的期限范圍之內。 (三)信訪事項的復核。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是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與信訪復查機關一樣,根據不同情況,復核機關可能是上級主管部門,也可能是一級人民政府。 復核的程序:信訪人必須向復核機關提出復核請求,復核機關才能受理並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復查意見進行復核。復核的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的復查意見;二是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復核的范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五是在復核申請的期限范圍之內。復核機關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會,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信訪條例》所規定的復核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