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聽證
Ⅰ 治安管理行為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復議如果放棄聽證,復議單位怎樣行政執行
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於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後將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若發現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改變」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除了申請人依法撤回復議申請外,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即行政復議機關仍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機關仍需對原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後發現該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將該行為撤銷,則其不宜再作出撤銷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更為適宜。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請人已遭受損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等,此時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理並確認違法,將有利於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公民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在申請人不撤回復議請求、堅持要求復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再者,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有助於發現被申請人在執法中的問題,進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更有助於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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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安機關有權罰款嗎律師進!!
處罰追究時效為六個月
讀者吳軍咨詢:「我的朋友去年2月去某夜總會玩,喝醉酒後在旁人的教唆下與『小姐』開房留宿,結果一直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他一直很擔心,請問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應為多長時間?」
解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上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1、是否是銷贓,應該進行調查,做出認定,不能只憑電話通知;
2、做出治安處罰,有法定的程序,應當進行處罰告知、說明辯解告知、聽證告知、行政復議告知,以上都是書面的制式文書,而且派出所只能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做拘留處罰,越權。
3、刑事拘留有更嚴格的程序,而且不是派出所作,應該由公安局的刑警隊做出。
建議:可選擇以下之一種:
1、找熟人、找關系。如果沒有關系,可能就得多花點錢;或者有關系,也得花點錢,一般不低於1萬。只能認倒霉。
2、請律師,公事公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銷贓有個條件就是明知或應知是贓物而買賣的。根據你的描述,如果價格不是特低等其他原因,你父親知道或應當知道是贓物的,不構成銷贓。
未見收據可拒繳罰款嗎?
讀者萬敏咨詢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當場收繳罰款,但是沒有出具收據,被處罰人有權拒繳嗎?
解答: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場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對個人當場處以20元以上不含本數、50元以下,對單位當場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水上、旅客列車上以及邊遠、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規定強調,辦案人員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規定還明確,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001年以後新疆婚後探親假四年調整為三年
4月9日,本版法律咨詢欄目報道的「婚後探親假四年一次」,是國務院對此作出的規定,此規定至今適用。而根據新疆的情況,2001年,自治區有關部門將婚後四年探親一次調整為三年一次。
國務院公布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作出每四年給假一次的規定。2001年自治區人事廳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其中,將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每四年給假一次調整為每三年一次
Ⅲ 治安案件調解不成功的話怎麼辦警方會怎麼處理
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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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案件網路-治安調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Ⅳ 公安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問聽證適用的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決定作出前,要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其中對公民罰款1千、個體工商戶罰款2千、企業罰款1萬元以上或者其他重大處罰的要告知聽證的權利。
你如果將被處罰的是不足1千元治安管理處罰,是沒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的
Ⅳ 公安機關在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舉行聽證。 3.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4.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前是要有告知程序,上面記錄擬對違法嫌疑人作出的處罰及依據,但聽證告知不是這種告知,它有一定限制,只有在對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准備處罰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單位10000元以上罰款,或責令停止營業時才專門告知是否要求聽證。
Ⅵ 公安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問聽證適用的條件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Ⅶ 對拘留不能要求舉行聽證 只能暫緩執行 又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Ⅷ 有關治安管理處罰 聽證部分關於時效的問題
1、比如說1號告知,則到3號都是申請時間(不能拖到4號),3號申請的,公安應在4號作出決定(不能拖到5號),12號聽證,則公安應該在5號(包含)前送達通知。3號申請的,如果4號受理了,應該在12號之前舉行聽證。
2、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即可作出處理決定,理論上周某2號不要求聽證,公安即可當即宣布處罰。3號撤回的話,也可以立即宣布處罰。
Ⅸ 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中較大數額是多少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對「較大數額罰款」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對公民處以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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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Ⅹ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
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
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