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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文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7 17:03:10

Ⅰ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公文的種類主要有多少種

根據2012年版(應該是最新版本),我國黨政機關公文共有15種,分別為:(一內)決議;(二)決定;(三)容命令(令);(四)公報;(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見;(八)通知;(九)通報;(十)報告;(十一)請示;(十二)批復;(十三)議案;(十四)函;(十五)紀要。

Ⅱ 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准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准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Ⅲ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標題由( )組成。

【答案】ABC
【答案解析由易考吧提供】本題測查考生分析解決問題(公文標題正確撰寫)能力。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黨政機關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故選ABC。

Ⅳ 黨政機關公文指的是什麼

黨政機關公文是:

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黨政機關公文主要文種有15個,即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1、決議

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命令(令)

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4、公報

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5、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6、通告

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7、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通知

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9、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10、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11、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2、批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13、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4、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15、紀要

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4)黨政機關公文條例擴展閱讀:

機關公文格式

通用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共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18項要素組成。

特定格式

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對於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補充。如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紀要格式。

Ⅳ 《條例》,《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公文共有多少種為什麼

公文種類一共十五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規定就是規定,沒有為什麼

Ⅵ 國辦頒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比較2000年國辦頒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

一、公文處理的概念更加科學
《辦法》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條例》中按照公文辦理的工作流程將公文辦理工作概括為「擬制、辦理、管理」三個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環節,簡潔明了,「擬制」包括了「起草、審核、簽發」三個環節(《辦法》中隸屬於發文辦理),同時將整理(立卷)、歸檔劃歸至公文辦理范疇。
二、公文的種類更加豐富
原《辦法》中規定公文種類為13種,新《條例》中規定公文種類為15種,增加了「決議」 (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同時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調整
《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同時,對涉密文件、緊急公文、聯合行文、公文標題等有了明確的規定:涉密文件要標注份號,緊急公文標注「特急」「加急」,聯合發文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公文標題應標明發文機關,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公章等。
四、行文規則上做了具體規定
《條例》中規定向上級機關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並要提出傾向性意見;「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向下級機關行文也有明確的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五、文件簽發程序更加規范
《條例》規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公文辦理環節更加簡明
收文辦理環節增加了「承辦」和「傳閱」環節,對「承辦」和「傳閱」環節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發文辦理環節減少為四個,將「起草」、「審核」、「簽發」環節劃歸到「公文擬制」部分了,「用印」劃分到「印製」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環節更加嚴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第三十二條對「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也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對照兩辦的《條例》檢查工文辦理過程中的格式和辦理環節,「公務員考試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劉源老師還發現有很多與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後發現主要表現在以下九個方面,提請公考考生注意:
1、明確密級及保密期限。經過定密程序定為秘密文件的,應當在文件上標注密級及保密期限,規范用語為「絕密」「機密」「秘密」。
2、明確緊急程度。有時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在安排布署工作發文時,要在文件上標明緊急程度,文件上的規范用語應標注「特急」「加急」,電報上的規范用語應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規范發文標志。《條例》中規定發文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對於一個部門一個單位應有一個統一規定,是用發文機關全稱,還是用規范化簡稱加「文件」兩字,必須統一。有時用發文機關全稱,有時用簡稱加「文件」兩字,讓人犯疑。
4、落實簽發人。在《條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對「簽發人」有明確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5、規範文件標題。文件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在工作實務中,有時由於文件標題太長,文件上又有發文標志,往往在標題中忽略了發文機關名稱,亟需規范。
6、規範文件落款。在《條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發文機關署名」的內容(「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在現實中因為要加蓋單位公章,或文件頭上已有發文標志,往往只署發文日期,沒署發文機關,亟需改正。
7、規范成文日期。按照《條例》中的規定「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8、刪除主題詞一欄。在公文的要素上,《條例》中減少了「主題詞」的內容,在以後制文時就需刪除這一欄內容,同時還規范抄送機關和印發機關及印發日期: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9、嚴格上行文的報送程序: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至於文件的字體、字型大小、版式等,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Ⅶ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7)黨政機關公文條例擴展閱讀: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這是指向上級機關請示工作、報告情況、提出意見時,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其他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該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

這樣既有利於事項的辦理,又有利於上級機關和同級相關機關同時了解情況,提高指揮、決策的准確性,提高領導、管理、履職水平。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主要是為了明確主辦機關的責任,防止推諉、扯皮。當然某些特殊情況或者跨系統的工作,需要同時向上級兩個機關請示工作的,下級兩個機關聯合行文時,可以主送兩個上級機關。

比如,省委、省政府聯合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黨中央、國務院;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與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請示工作時,可以主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國土資源部。

「不抄送下級機關」,是指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意見」等均不抄送下級機關。因為,本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大部分為未定事宜,有的還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級機關通報的事項,在上級機關決定前抄送下級機關,容易引起混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第一章 公文寫作基礎理論 第四節 行文規則

Ⅷ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中關於附件的規定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號和名稱。附件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附件:1.×××××」);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

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標識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後標識應一致。如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序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本標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GB/T 9704—1999《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進行修訂。本標准相對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訂:

a)標准名稱改為《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准英文名稱也作相應修改;

b)適用范圍擴展到各級黨政機關制發的公文;

c)對標准結構進行適當調整;

d)對公文裝訂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e)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和頁碼兩個公文格式要素,刪除主題詞格式要素,並對公文格式各要素

的編排進行較大調整;

f)進一步細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編排要求;

g)新增聯合行文公文首頁版式、信函格式首頁、命令(令)格式首頁版式等式樣。

本標准中公文用語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的用語一致。

本標准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准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提出。

本標准由中國標准化研究院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標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中國標准出版社。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房慶、楊雯、郭道鋒、孫維、馬慧、張書傑、徐成華、范一喬、李玲。

本標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9704—1988。

GB/T 9704—2012

(8)黨政機關公文條例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標准規定:

7.3.3 正文

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7. 3.4 附件說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

7.3.5 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蓋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准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並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

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7.3.5.2 不加蓋印章的公文

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長於發文機關署名,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編排,並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

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署名,其餘發文機關署名依次向下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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