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應當
❶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 ),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回),對本單答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2、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高層建築的管理使用人)應當清除高層建築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設施、設備。
4、高層建築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5、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6、單位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個人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的違法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❷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哪些行為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2)機關單位應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❸ 機關,單位應當向什麼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同級保密工作機構。
❹ 機關單位應當採取什麼措施加強涉密網路安全保密技術防護。
機關單位應當採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邊界防護」等措施加強涉密網路安全保密技術防護
❺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的行為由哪些
首先,涉密內容不能向外透漏。其次,不該了解的不要打聽
❻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什麼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及風險評估。
❼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什麼依據有關保密事項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及時擬回定密級和保密答期限,並在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一)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二)屬於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後,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極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❽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一、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原則和依法審查原則,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審、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專門審查、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的工作程序。
二、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加強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員,規范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