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㈠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制定單位和實施機關有什麼不同
當然不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都是行政機關實施;但是對象不一樣,還有最終的實施者不一樣。
㈡ 實施行政許可只能由行政機關進行嗎
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社會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管理,承擔外部管理職能;一類是基於隸屬關系,對行政機關內部的人員和事務進行管理,承擔內部管理職能。相應地,根據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可以將行政機關分為內部行政機關和外部行政機關。
內部行政機關是指基於隸屬關系(特別權力關系)對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人員和事務實施管理的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機構。事務機構、咨詢機構、人事部門、監察部門等,內部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為了保證和監督外部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對內部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實施管理,它們不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職能,沒有管理社會事務的許可權。
外部行政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的授權代表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實施管理的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行使管理職能的政府組成部門。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因此,必須由外部行政機關來實施。
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包括 a行政機關 b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c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d行政機關
a、行政機關;b、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專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屬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㈣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___。(多選)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①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
②依法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授予的行政許可權;
③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授權應當與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職能及范圍相一致;
④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㈤ 行政機關成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機關成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
2.依法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授予的行政許可權;
3.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授權應當與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職能及范圍相一致;
4.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對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5)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一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具有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權利
A 陳述權、申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版政許可,享權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㈦ 哪些單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㈧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㈨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後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則:(1)委託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託實施行政許可;(2)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3)委託機關應當對被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被委託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託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託行政機關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㈩ 行政許可由什麼在法定職權內行使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10)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