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工作條例
Ⅰ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二條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各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均由本機關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機關檔案部門的基本任務是:
(一)對本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全部檔案,積極提供利用,為機關各項工作服務,並為黨和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三)中央和地方專業主管機關的檔案部門,應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負責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機關檔案部門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保衛制度,確保檔案和檔案機密的安全。
第二章機關檔案工作體制、機構和幹部
第六條機關必須建立檔案工作,成立相應的檔案工作機構。不需要建立檔案機構的機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檔案人員。機關檔案部門受辦公廳(室)領導。
第七條各級機關檔案部門的業務工作受同級和上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對駐在地方的上級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以專業主管機關為主、地方檔案管理機關為輔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各機關應為檔案部門配備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專業知識、能夠勝任工作的相應數量的幹部。
第九條檔案幹部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事業,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檔案業務水平,以保證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條檔案幹部應相對穩定。對有業務職稱的檔案幹部,在調離檔案部門時,應徵得授予職稱的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三章檔案的接收
第十一條機關應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歸檔制度。凡相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黨、政、工、團以及人事、保衛、財會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進行整理、立卷,並定期向檔案部門歸檔。機關領導人和承辦人員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應及時交有關部門整理、立卷。
第十二條機關檔案部門接收的檔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二)文件和電報按其內容的聯系,合並整理、立卷;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條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一般應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簽字手續。
第四章檔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一個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應在文書或業務部門立卷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要求進行分類、加工整理和保管。
第十五條機關檔案部門應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照規定向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十六條機關檔案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編制本機關或本專業系統的《檔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經機關領導人批准後執行,並報同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機關應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鑒定檔案必須在機關辦公廳(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進行。鑒定工作結束後,應提出工作報告,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准後銷毀。
第十八條機關銷毀檔案,應指定兩人負責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十九條機關的檔案庫房應該堅固,並力求逐步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二十條機關檔案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卡片、索引等檢索工具,編輯檔案文件匯集和各種參考資料,積極主動地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機關各項工作服務,並注意掌握檔案的利用效果。
第二十一條機關檔案部門應建立檔案的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手續。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檔案,是現行檔案,主要供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使用,不屬於開放范圍。對外提供利用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的重要檔案,根據需要和可能可多保存一套重份或復印件,以保證檔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二十三條機關應根據需要和可能,採用先進技術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檔案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五章檔案的移交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轄市(州、盟)和縣級以下機關應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十年左右,連同案卷目錄(一式三份)和有關的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一並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一個機關的全部檔案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應統一向一個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六條機關撤銷或合並必須將本機關的全部檔案進行認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並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撤銷機關的檔案,應向有關的檔案館進行移交或由有關主管機關代管;
(二)機關撤銷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
(三)一個機關並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並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材料應移交給合並後的機關代管或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
(四)一個機關內一部分業務或者一個部門劃給另一個機關接收,其檔案材料不得帶入接收機關,如果接收機關需要利用,可以借閱或者復制;
(五)機關撤銷或者合並時,沒有處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給新的機關繼續處理,並作為新的機關的檔案加以保存;
(六)一個機關改變了領導關系,在其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仍屬原來的全宗,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種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其檔案應向有關的主管機關或檔案館移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關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應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中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應按《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Ⅱ 銀行機構檔案管理制度是什麼
發布單位:XX銀行辦公廳
文號:銀辦發[2000]329號
發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為了加強人民銀行文書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檔案在銀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總行制定了《XX銀行文書檔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1988年總行辦公廳制發的《XX銀行文書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銀行文書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檔案在人民銀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銀行文書檔案是指人民銀行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銀行工作活動的歷史記錄,反映人民銀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也反映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進行日常工作、經驗總結、金融研究的依據和必要條件,是國家的寶貴財富。
第三條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支行按照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原則,對本單位的黨、政、工、團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書檔案由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確保檔案完整、准確、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書檔案的管理體制和任務
第四條各級行要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根據人民銀行的管理體制和國家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人民銀行檔案部門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總行辦公廳設立檔案處,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在辦公室下設檔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設檔案室,配備具有一定檔案業務水平的專職人員,縣支行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各直屬企事業單位,應設置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檔案人員。各單位辦公室有一名領導同志分工主管檔案工作。
第六條文書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對本單位各部門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集中統一管理本行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積極提供利用,為各項工作和研究服務。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檔案有關的資料。
(四)掌握利用檔案的情況,總結利用檔案的經驗,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五)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經驗交流。
(六)對所保管的全部檔案定期進行鑒定、銷毀工作,並按規定做好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工作。
(七)嚴格執行黨和國家保密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八)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檔案業務的工作。
(九)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質量標准化,檔案整理系統化,庫房管理科學化,查找利用現代化,調查統計制度化、准確化。
第七條對檔案幹部的要求: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學習貫徹《檔案法》,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和辦法,要具有檔案專業業務知識,能夠刻苦鑽研檔案業務,接受檔案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檔案的科學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業務,要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能夠適應辦公自動化和檔案科學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單位的歷史情況和現狀,做好服務工作。
(四)熱愛檔案工作,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以高度的責任感,不斷改進服務態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八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制度。
第九條文件材料歸檔與不歸檔的范圍
一、歸檔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政領導機關關於銀行工作的指示、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政部門頒發的非本行主管業務范圍,但要執行的指示、規定、命令、決定、通知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命令、制度、辦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單位以黨委或以行政名義向上級黨政領導機關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指示。
(五)各單位黨委(黨組)會議、行務會議、行長辦公會議記錄、紀要。
(六)各單位大事記、值班日記、電話記錄、周報。
(七)各種會議的通知、報告、總結、典型材料、會議簡報、匯報和領導同志的指示,以及會議討論和參閱的文件。
(八)各單位參加有關會議的文件材料。
(九)各單位下發的各類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領導修改的修改稿。各類綜合性報告、專題報告、調研報告、工作總結和轉發的重要經驗材料等。
(十)各類統計報表、財產移交清冊、徵用土地及基本建設項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重要題詞和資料。
(十二)各單位主辦的刊物、簡報和各種匯編材料。
(十三)出國考察、培訓等活動形成的考察報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單位內設部門向黨委、行長的請示報告及簽報。
(十五)各單位與有關單位聯合下發的規定、辦法、通知以及聯合向上級的報告、請示及上級機關的批復、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規定、辦法與本行業務有關、需要配合執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來信來訪的文件材料。
(十八)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二、不歸檔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單位之間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級單位報送的一般性工作總結和備案文件。
(四)上級及同級機關送來的參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歷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議的人民來信。
(七)下級單位越級上報的文件(指定報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條文書檔案歸檔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不同價值,分類歸檔,使案卷正確地反映本行的各項活動,並便於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條各類文書檔案應由檔案部門集中歸檔,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辦理完畢後,應及時整理、完整地交給本單位檔案部門立卷、保管。
第十二條各單位檔案人員,應在每年年度開始前,根據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參照上年度的案卷類目,擬定本年度案卷類目,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及時收集、歸檔。
第十三條歸檔文件整理規則
(一)分類:分類採用年度一機構(或問題、發文文號)—保管期限進行歸檔。
1.分年度
將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開。
2.分機構(或問題、發文文號)
將文件按其形成部門或承辦部門(或按其內容反映的問題、發文文號等)分開。
3.分保管期限
將文件按劃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開。
(二)裝訂:歸檔文件應按件裝訂。
1.原則上每份文件單獨計算為一件。文件正本與定稿為一件;正件與附件為一件;報表、名冊、圖冊等,一冊(本)為一件;請示、報告與批復、批示,來文與復文一般分別計算件數。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後;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語本在後;漢文本在前,少數民族文本在後。
(三)排列:歸檔文件應在分類的基礎上進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後順序排列。
2.不同機構(或問題)的文件,按內設機構序列(或分類時問題間的順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長期、短期的順序排列。
4.分類後最低一級類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時間、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會議文件、非訴訟案件材料、統計報表、簡報、刊物等一般應分別排列在一起。
(四)加蓋歸檔章:歸檔文件應逐件在首頁上端的空白位置加蓋歸檔章。歸檔章應包括以下基本項目:全宗號、年度、期限、盒號、件號、頁數、機構。填寫歸檔章項目時字跡材料應符合存檔要求。
1.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2.年度:填寫文件歸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注公元紀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標注歸檔文件保管期限為「永久」、「長期」、「短期」。
4.盒號:即檔案卷號,以保管期限「永久」、「長期」、「短期」分別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順序號。
5.件號:每一盒檔案內文件的排列順序號。
6.機構:填寫相應機構名稱。
(五)裝盒:歸檔文件應按件號順序裝入檔案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按問題分類時,不同問題形成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
(六)編目:編目包括填寫檔案盒盒脊、編制檔案目錄和備考表。
1.填寫檔案盒盒脊
檔案盒盒脊項目應包括機構、年代,期限、盒號。機構應填寫歸檔單位全稱。年代應填寫歸入檔案的年度,以大寫漢字標注。期限應分別填寫「永久」、「長期」、「短期」。盒號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填寫檔案盒盒脊項目時,字跡應工整,符合存檔要求。
2.編制檔案目錄
歸檔文件應逐件編入檔案目錄。檔案目錄包括以下基本項目:機構、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備注。
目錄用紙幅面尺寸採用國際標准a4型。
3.編制檔案目錄封面
檔案目錄應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裝訂成冊,並編制檔案目錄封面。
4.編制備考表
填寫備考表項目時字跡材料應符合要求。備考表項目包括本盒文件情況說明、責任人和日期,用於填寫本盒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需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檔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條檔案的整理
(一)一個單位在其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為一個全宗。
(二)新成立的單位,一個單位分為兩個以上的單位,幾個單位合並為一個單位,都應分別建立新的全宗。
(三)單位改變領導關系、名稱,但其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未發生變化,仍接續原來的全宗。
(四)單位的內部機構一般不建立單獨全宗。
(五)臨時機構一般不建立單獨全宗,其檔案應納入其主管機關檔案全宗統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應以全宗為單位,按不同門類、載體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別排列。案卷排列方法應統一,前後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動。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寫卷號,以固定案卷位置。在同一案卷目錄內不得出現重復的案卷號。
第十五條檔案的保管
(一)各單位檔案部門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審查,根據案卷目錄查點清楚,及時記錄入庫。
(二)各單位檔案全宗應按年代—組織機構排列保管。
(三)各單位應根據保存檔案資料的數量,設置必需的檔案專用庫房和櫃架;新建單位或新建辦公用房,應把檔案部門用房列入基建計劃。庫房要堅固,並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
(四)各單位檔案處、科(室)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溫濕度計、復印機、收錄機、照像機、去濕機、空調設備和電子計算機等。
(五)檔案庫房,應繪制檔案存放的示意圖,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單位檔案部門都應建立全宗卷,以積累存儲本單位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鑒定報告、交接憑證、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全宗介紹等材料。
(七)檔案部門應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保管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檔案的安全。
(八)各單位檔案管理現代化應納入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同步發展,以提高檔案科學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檔案的利用
(一)檔案的利用是檔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各單位檔案部門要樹立以利用為中心的思想,做好各項基礎工作。檔案人員要熟悉館藏檔案的情況,主動了解每個時期黨的中心工作和機關工作任務,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
(二)各單位檔案部門要結合工作的需要,編制《檔案目錄》,有條件的還可以編制查找工具書和參考資料(如卡片、目錄、索引等),並有計劃地將庫存檔案信息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滿足各方面利用。
(三)各單位檔案部門應努力開展檔案史料編研工作,積極配合業務部門編寫《全宗介紹》、《組織沿革》、《金融大事記》等文件匯編。
(四)建立和健全檔案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等級,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續。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作詳細檢查,保證卷內文件齊全。
(五)為了延長檔案的壽命,檔案管理人員和利用者,必須愛護檔案,不得對檔案進行塗改、勾劃、剪裁和污損。
(六)檔案部門應按規定填寫接收和移交檔案登記簿。
(七)准確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及時上報上級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章檔案鑒定、銷毀和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一)各單位可根據總行制定的《XX銀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編制本單位的檔案保管期限表,經領導批准後實行並報上級單位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定期進行檔案鑒定工作。鑒定工作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鑒定小組,在本行辦公廳(室)領導下進行,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重新進行鑒定,把確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編制清冊,報經本行主管行長批准銷毀。
(三)銷毀檔案時,應與本行保衛、保密部門取得聯系,指定專人銷毀和監銷。
第十八條檔案的移交
(一)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范圍和年限,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即「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轄市(州、盟)和縣以下機關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十年左右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二)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開崗位。
第六章檔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一)檔案庫房是保管檔案的重要場所。為使檔案得以安全保管,必須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切實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檔案庫房的管理工作。
(二)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庫房。
(三)庫房內嚴禁煙火。易燃、導燃、爆炸物品一律不準帶入庫房,亦不準在庫房附近堆放。
(四)庫房內電燈用畢後應即關閉,每日下班切斷電路,並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隨時注意庫房門窗的開關和上鎖,嚴加管理鑰匙。
(六)消防設備經常保持齊備,每半年檢查一次。
(七)庫房內放置殺蟲劑,防止蟲蛀檔案,發現檔案被蟲蛀時,應及時報告領導並進行處理。
(八)庫房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同時根據庫房內溫濕度的變化情況,隨時通風,調整庫內溫濕度。
第二十條檔案資料調閱辦法
(一)凡調閱檔案資料,必須辦理借閱手續。
(二)本單位內各部門人員,調閱本部門的檔案資料,由調卷人在調卷單上簽字即可調閱。調閱涉密檔案資料,須經本部門領導簽字調閱。
(三)調閱黨委檔案資料,調卷人員必須是黨員,須經黨委成員批准;調閱黨委會議記錄或涉密案卷,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簽字後方能調閱,但只限在檔案室查閱。
(四)外單位來借閱、索取、摘抄檔案資料,須持單位介紹信,寫明借閱檔案用途,經辦公廳(室)主任簽字後,方可借閱。
(五)調閱檔案的人員,對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泄密和污損,不準抽換、塗改、勾畫文件,不準拆散案卷。非經檔案部門同意不得復印或轉借。
(六)調閱檔案,用後及時歸還,一般不得超過三天,特殊原因最長不得超過十天。
(七)調閱檔案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時,應將所借的檔案資料及時歸還檔案部門,如已調動工作,借閱檔案未歸還檔案部門,由原單位負責追收歸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分支行、直屬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檔案管理細則,經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Ⅲ 基層工會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3年4月28日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工作的決定和指示為依據,為加強各級黨、政、軍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的科學管理,更好地為機關工作服務,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各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均由本機關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機關檔案部門的基本任務是:
指導和監督對本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積極提供利用,為機關各項工作服務,並為黨和國家積累檔案史料;
指導、監督與檢查中央和地方專業主管機關的檔案部門,應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負責對本系統的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五條機關檔案部門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保衛制度,確保檔案和檔案機密的安全。
第二章機關檔案工作體制、機構和幹部
第六條機關必須建立檔案工作,成立相應的檔案工作機構。不需要建立檔案機構的機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檔案人員。機關檔案部門受辦公廳(室)領導。
第七條各級機關檔案部門的業務工作受同級和上級檔案業務部門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以專業主管機關為主、地方檔案管理機關為輔的管理體制對待駐在地方的上級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八條各機關檔案部門的幹部應符合以下要求: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專業知識、能夠勝任工作。
第九條檔案幹部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檔案業務水平,以保證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條檔案幹部應相對穩定。對有業務職稱的檔案幹部,在調離檔案部門時,需徵得授予職稱的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三章檔案的接收
第十一條機關應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歸檔制度。凡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黨、政、工、團以及人事、保衛、財會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進行整理、立卷,並定期向檔案部門歸檔。機關領導人和承辦人員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應及時交有關部門整理、立卷。
第十二條機關檔案部門接收的檔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歸檔的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
文件和電報按其內容的聯系,合並整理、立卷;
歸檔的文件材料,要根據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並分類整理、立卷為了便於保管和利用案卷標題要一目瞭然。
第十三條機關文書部門或業務部門一般應在第2年上半年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雙方應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並履行簽字手續。
第四章檔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一個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應在文書或業務部門立卷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要求進行分類、整理以便保管。
第十五條機關檔案部門應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照規定向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十六條機關檔案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編制本機關或本專業系統的《檔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經機關領導人批准後執行,並報同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機關應定期在機關辦公廳(室)主任的監督、主持下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進行。鑒定工作結束後應該作出工作報告,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准後銷毀。
第十八條機關銷毀檔案時,應由指定人員負責監督,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十九條機關的檔案庫房應該堅固,並力求逐步具備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二十條機關檔案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卡片、索引等檢索工具,編制檔案文件匯集以及各種參考資料,積極地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為機關各項工作服務,還要注意掌握檔案的利用效果。
第二十一條機關檔案部門應建立檔案的借閱制度,以檔案的機密程度為依,確定不同的借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手續。
機關檔案部門保管的,是現行檔案,主要供本機關和上級主管機關使用,一般不對外開放。對外提供利用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的重要檔案,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多保存一套備份或復印件,以保證檔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二十三條機關應根據需要和可能,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對檔案進行科學化和現代化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五章檔案的移交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20年左右;省轄市(區、盟)和縣級以下機關應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10年左右,達到一定的期限後連同案卷目錄(一式兩份)和有關的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一並移交給有關的檔案館。一個機關的所有檔案是緊密聯系的,應統一向一個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六條機關撤銷或合並必須將本機關的全部檔案進行認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散失,並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撤銷機關的檔案,應向有關的檔案館進行移交或由有關主管機關代替;
機關撤銷的業務分別劃歸幾個機關的,其檔案材料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個機關代管或向有關的檔案館移交;
一個機關並入另一個機關或幾個機關合並為一個新的機關,其檔案材料應移交給合並後的機關代管或有關的檔案館移交;
一個機關內一部分業務或者一個部門劃給另一個機關接收,其檔案材料不得帶入接收機關,如果接收機關需要利用,可以借閱或者復制;
機關撤銷或者合並時,沒有處理完畢的文件材料,可以移交給新的機關繼續處理,並作為新的機關的檔案加以保存;
一個機關改變了領導關系,在其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仍屬原來機關的全宗,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種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其檔案應移交給有關的主管機關或檔案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關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應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中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應按《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