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聽證會
⑴ 國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
我國對房地產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權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過各種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經過房地產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才算真正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否則,取得的產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什麼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在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並取得了相應證書,才算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⑵ 小區規劃更改聽證會人數有限制嗎
通常應該是15人左右,不會太多。
⑶ 什麼是規劃聽證制度
規劃聽證制度 為了保證規劃的公平、公正、公開性,實現民主化、科學化與法治化的結合,真正貫徹公眾參與的原則,在規劃的不同環節與階段對規劃過程與成果實行聽證的一種制度,是規劃部門實現科學決策的重要手段。
⑷ 1請問上述材料體現了教料哪些觀點2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召開聽證會
你好, 城市建設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建設以規劃為依據,通過建設工程對城市人居環境進行改造,對城市系統內各物質設施進行建設,城市建設的內容包括城市系統內各個物質設施的實物行態,是為管理城市創造良好條件的基礎性、階段性工作,是過程性和周期性比較明顯的一種特殊經濟工作。城市經過規劃、建設後投入運行並發揮功能,提供服務,真正為市民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因此,城市建設是以城市規劃為依據最終服務於城市運行。其中分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建設和建築實務建設。
中文名稱:城市建設
主管單位:中國商業聯合會
主辦單位:國資委 商業網點建設開發中心
國內刊號:CN 11-5897/F
國際刊號:ISSN 1674-781X
希望能幫到你。
⑸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方案聽證紀要包括哪些內容
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①聽證會的基本情況;②聽證事項的說明;③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④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⑤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聽證紀要後要附上參加聽證會人員的簽名。
⑹ 請問規劃設計聽證會的流程
請誰來參加你復決定不了,要制由聽證的組織機關決定。
一般應包括:做出更改決定的規劃局、利害關系人、行政相對人,也就是受此規劃直接影響的人。
你是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參加了。
只要沒有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按規定,聽證是可以公開的,也就是說可以請記者。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適用聽證程序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有3種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2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已經 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國 土 資 源 聽 證 規 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1000戶的在建小區改規劃,業主不同意,要舉行聽證會,只能十個業主參加,合法嗎
就你說的情況業主可以推選代表參加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條例什麼時候頒布的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發[2010]12號
關於印發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
為切實做好青山水庫工程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青山水庫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補償標准。
一、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保障水庫建設整體推進,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三)依法確定補償標准,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四)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佔地,控制移民規模。
(五)依法辦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號)
(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71號)
(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四)《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五)《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4)
(六)《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
(七)《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44號)
(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青山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批復》(遼政發[2009]110號)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遼寧省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發改農經[2010]369號)
(十)《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7號)
(十一)《關於青山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的審核意見》(遼水移局[2009]51號)
(十二)《關於青山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批復》(遼發改農經[2010]358號)
(十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徵收農民宅基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政辦明電[2007]128號)
(十四)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葫蘆島市青山水庫工程征地補償標準的答復意見》(2010年6月7日)
(十五)參照省內其他在建水庫補償標准。
三、補償范圍和補償原則
(一)補償范圍
1、水庫建設需徵佔土地以及地上建築物、樹木、青苗、專項設施等列入補償范圍。
2、2009年2月20日省政府下發《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青山水庫建設工程佔地及淹沒區內禁止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之前,在水庫工程佔地及淹沒區內的實物量予以補償,以後發生的一切實物量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搬遷及個人財產補償
1、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根據其不同結構類型、質量標准等情況,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參照補償標准補償。
2、被徵收土地上的樹木等按照規定的標准補償。
3、大棚看護參照偏(倉)房的標准補償。
4、青苗補償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5、搬遷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6、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依照規定的標准徵收並給予補償。
(三)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1、市政府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
2、農村移民在本縣(市)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直接全額兌付給安置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農村移民自願分散安置到本縣其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與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3、農村移民在市內其它縣安置的,與市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鄉)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4、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移民區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接受地縣(鄉)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受地縣(鄉)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5、移民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移民,不再分配土地。
6、對於征地補償實行長效補償的按《青山水庫部分移民實行長效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四)專項設施補償
1、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回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礦山企業補償政策及標准另行制定。
2、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市政府交給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費用,由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四、補償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16倍,其中旱田平均年產值1000元/畝、水田2000元/畝、菜田3000元/畝。
徵收農民宅基地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對宅基地中種植蔬菜的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鄰近菜地的標准補償;對用於建造房屋和其它用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徵收鄰近一般旱地的標准補償。
2、徵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補償:
(1)土地補償費標准。
徵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徵收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
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補償。
(2)安置補助費標准
徵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
3、徵用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二)臨時佔地補償標准
臨時佔用耕地,按佔1年補2年,佔2年補3年產值給予補償。
臨時佔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三)個人房屋及附著物平均補償標准
1、房屋及附著物平均補償標准。
根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設計規范》(SL290-2003)規定,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按照不同結構類型,質量標準的重建價格計算;農副業實施補償費,按照原有設施狀況、規模和標准計算。
其它附著物補償標准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2、林木、果樹平均補償標准。
(1)林地上的林木根據樹種和林齡按面積補償(果樹除外)。
(2)非林地(含四旁樹和散生木及房前屋後樹木)上的一般林木補償按附表中的標准計算;常綠及珍貴樹木補償標准按一般林木補償標準的3倍計算。
(3)疏林地林木補償按非林地樹木補償標准計算。
(4)果樹根據樹種和樹齡按株補償。
3、其它沒有列入可研報告及不可預見的附著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原則,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包干經費中自行解決。
(四)搬遷及過渡期生活到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包括移民搬遷運輸、醫葯補助、誤工補助、搬遷損失和臨時住房補貼等。
2、過渡期生活補助費400元/人。
(五)農村集體經濟補償費
農村集體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補償標准相同。
(六)鄉村企業單位補償費
鄉村企業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補償標准相同。搬遷運輸按房屋面積80元/平方米計算。誤工補助費按3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停產補助按3個月利稅的70%補償。
(七)鄉村事業單位補償費
鄉村事業單位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標准與農村個人的補償標准相同。搬遷運輸費根據所需搬遷的具體實物量確定。
(八)公共設施恢復費
農貿市場按原有的實際數量和規模標准進行補償。
(九)小型水利設施補償費
小型水利設施是指國家投資建設的機電井、方塘、提水站等,根據水利設施實際情況及利用程度給予補償。
五、移民安置
(一)移民安置方式
本市內移民集中安置(本地後靠集中安置、異地集中安置)、移民投親靠友安置、移民進城安置、集中供養安置、移民買房安置、分散插戶安置與上述方式相結合的長效補償安置。
(二)移民安置政策
1、本市內移民集中安置。移民集中安置分兩種形式:本地後靠集中安置及異地集中建點安置。本地後靠集中安置是指移民在淹沒線外還有部分生產資料,對這樣的移民通過在當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異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是指移民在失去了全部生產資料,需要在異地建集中安置點安置。
本地後靠集中安置政策要求:
(1)由負責安置的部門在移民原居住地附近符合條件的地方統一規劃宅基地,按抓號的順序選擇宅基地的地點。
(2)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對安置區的「三通一平」、子女就學、移民就醫等統籌安排,確保移民有一個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3)集中安置點的建房標准由移民自行決定,並由移民自主建房。
對自願集中安置的移民有以下要求:
(1)移民要服從統一安置地點的選擇。
(2)移民不領取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它集體補償部分。移民不領取實物量中電話、電視、水井部分的補償費用,由安置區統籌安排。
異地集中安置政策及要求:
異地集中安置移民政策及要求與本地後靠集中安置相同。區別在於異地集中安置的移民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的所有零星樹木按國家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2、移民投親靠友安置。移民投親靠友安置是指移民自己聯系,自己協商,在親友所在地進行安置的人員。
投親靠友移民按《補償標准》核算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解決移民生產用地和宅基地。
在戶口遷出以後,將「兩費」匯至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並為移民戶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移民搬遷費和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移民自主建房。安置接收鄉(鎮)應按當地村民標准妥善安排宅基地,並按《安置協議》為移民安排耕地。同時,確保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3、移民進城安置。移民進城安置是指移民自願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不需要統一安置的一種安置形式。凡自願申請進城人員,經公證部門公證,由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手續。
移民進城安置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農轉非安置的移民應具有一定的勞動技能,能夠以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對城市環境有較強的適應能力。
(2)農轉非安置的移民一般應農村生產生活資料較少,能夠較快進城安置。對於剩餘土地資源較多且不能自行處理的,不予考慮。
(3)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已經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家庭,可根據這些人群在城市的生活能力,考慮其進城安置。
滿足以上條件且具有進城安置意願的人員,必須出具由親友或鄉(鎮)、村當地政府的擔保協議,不再要求二次安置。
移民進城安置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1)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移民搬遷費和移民過渡期生活補助費。
(2)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子女入學、參軍、就醫、就業等待遇。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比照我市失地農民參保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集中供養安置。集中供養安置是指農村中的無兒無女並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年未滿18周歲的孤兒,由鄉(鎮)敬老院及孤兒院進行安置的一種安置形式。凡自願集中供養人員由本人申請,村裡推薦,鄉審核,縣(市)里批准,簽訂安置協議,經公證部門公證。
集中供養安置的政策:
(1)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
(2)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由接收單位。
(3)集中供養人員生活標准不低於政府制定的標准。
5、移民買房安置。移民買房安置是指移民通過各級政府組織或親友聯系自願購買農村中長期在外務工、經商戶在農村長期閑置的房屋,並且以上人員的土地資源已長期被別人承包或荒廢,對於土地資源,縣級政府可以採取徵收土地資源的方式,把這些土地資源分配給買房安置的移民。
移民買房安置的政策:
(1)移民安置部門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安置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費、移民搬遷費、實物量調查中的電話、電視、水井部分的補償費用。
(2)移民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的所有零星樹木按國家規定標准給予補償。
(3)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之和是該移民戶遷出地與遷入地耕地的差額部分。
(4)移民安置部門負責協調移民戶的戶口遷移事宜。
(5)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6、分散插戶安置
分散插戶安置是指本市轄區內的部分鄉鎮、村、組,在第二輪土地調整時留有的部分機動地和小規模開墾治理的土地以及閑置的學校、企事業單位院落中進行插戶安置的一種形式。
分散插戶安置的政策:
(1)安置接收地鄉(鎮)人民政府享有所安置移民全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解決移民生產用地和宅基地。
(2)由負責安置部門按建房進度為分散插戶安置的移民兌付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移民自主建房的,由安置接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當地村民標准解決宅基地,按集中建點安置的標准劃撥耕地。
(3)移民享有當地村民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三)人口確定
1、截止到與移民戶簽訂移民安置和補償協議時,淹沒區內的下列人員可列入水庫移民人口:
(1)凡淹沒區內,在2009年調查時有正式戶籍的農業和非農業人口;
(2)復員退伍、大中專院校畢業、勞教勞改回原籍人口;
(3)原籍在淹沒區的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勞教勞改人員,民辦教師、在外地的中小學生,臨時工等;
(4)按計劃出生、合法結婚、依法收養的人口;
(5)凡嫁給城鎮或非農戶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無法遷入男方落戶、戶口仍在庫區的常住人口;
(6)無子女的戶主,確需招子、招女和正常因婚遷入庫區的人口。
2、下列人員不列入水庫移民人口:
(1)無房屋又無耕地的「空掛戶」人口;
(2)插入老居民的非正常遷入人口;
(3)在當地居住無本地戶籍的人口;
(4)死亡未注銷戶口的人口。
3、移民戶的認定:
(1)移民戶的認定原則上以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薄為准;
(2)在戶口薄上未體現分戶,但實際已分戶生活並符合正常分戶條件、村民公認的,經張榜公布,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審核後可以認定分戶;
(3)夫妻雙方與未成年子女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給予認定;
(4)喪失勞動能力的鰥寡孤獨老人和殘疾人員可以與其贍養人或法定繼承人合並立戶。
(四)住房建設
1、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准遷建。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
2、移民可以選擇下列建房方式:
(1)移民自行建房,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劃撥宅基地,並負責解決基礎設施和商業、娛樂等服務設施,將淹沒房屋及附屬建築物的補償費按標准兌付給移民。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社會救濟人口、特困戶移民,可考慮給予適當補助。
(2)由鄉(鎮)政府統一劃撥宅基地,爭得移民同意統一建造住房,房屋單價與補償單價基本相同。
(3)移民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縣(市)政府可將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宅基地補償費支付給移民,不再劃撥宅基地。
3、農村移民新建住房,宅基地的用地標准:
(1)安置地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不準超過400平方米;
(2)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300平方米;
(3)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200平方米;
根據農村實際和移民意願,可適當擴大宅基地面積,超出現有規定宅基地面積的部分計入承包地指標。
4、農村移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移民戶無宅基地的;
(2)農村移民戶除父母身邊留1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以及三代以上同堂並且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按照移民戶的認定原則准許分戶的;
(4)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5、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五)優惠政策
1、移民搬遷安置過程中需辦理有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簡化程序,從速辦理。
2、移民及其子女就學、招工和參軍等方面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3、各有關部門要整合資金,在新農村建設、農業開發、扶貧、道路交通、農田水利、土地治理等方面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
4、移民安置區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移民安置優惠政策。
六、移民後期扶持
(一)扶持范圍
後期扶持的范圍是具有農業戶口的原遷移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對扶持期內人口的自然變化,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核減的後期扶持資金納入當地項目扶持。
(二)扶持范圍和扶持期限
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標准扶持,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1、資金直接扶持。對於青山水庫的原遷移民,按季度直接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移民個人。
2、項目扶持。按照國家有關移民政策,對青山水庫的移民要繼續從其它渠道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人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按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以及各類政府性基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傾斜。市、縣兩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支持庫區和移民集中安置區經濟社會長遠發展。
七、附則
以上移民安置政策和補償標准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附件:青山水庫工程征地及移民補償標准表
主題詞:水利 移民 安置 標准 通知
抄送:市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法院、檢察院、
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製
⑽ 規劃局聽證會業主代表多少人參加為宜
請能說話的, 有主見的人來參加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