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聽證會
㈠ 假釋開聽證會什麼意思
假釋開聽證會指的是假釋人員在被假釋前的聽證會,聽證會分聽證調查和合議宣判兩個階內段容。在第一階段,審判長分別核實了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身份,告知其參加本次聽證會所享有的權利。
刑罰執行機關就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認罪態度和改造表現等情況分別作了介紹,提交減刑建議書,2名以上證人對申請減刑人一貫表現和減刑的情節進行作證,罪犯本人隨後就自己的改造情況作了陳述,執行監督機關發表意見。在第二階段,合議庭針對聽證調查階段的情況進行評議,對減刑的結果進行宣判。
(1)開聽證會擴展閱讀:
假釋聽證會增強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與公信力,充分保障申請減刑假釋服刑人員的知情權、申辯權等合法權益,有效防止減刑假釋案件中的暗箱操作,對以往減刑假釋案件採取書面審理進行革新;
推行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通過公開聽證,保障罪犯有效參與減刑、假釋的過程,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改造,實現以公開促公正的目標。
㈡ 行政復議法是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行政復議不是必須開聽證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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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㈢ 聽證會怎麼開
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㈣ 高院審請再審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第一、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
第二、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
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第四、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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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紀律事項。
常見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分為如下幾點:
1、全體參會人員須佩戴會務組制發的有效證件,憑證入場參加會議。
2、請提前10分鍾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
3、會場內請勿吸煙,請不要隨意走動,請不要喧嘩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4、考慮到聽證代表發言時間有限,本次聽證會不安排旁聽代表發言和新聞記者提問。旁聽代表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填寫《旁聽代表意見表》,會後交給會務組。
5、聽證會代表發言時請先舉手示意,經主持人同意後發言;聽證代表發言時,其他聽證代表經主持人同意後可插話,但要盡量簡短。發言時請講普通話。
6、聽證代表初次發言請作自我介紹,發言時間請控制在10分鍾之內。如時間許可,經主持人同意,可再次簡短發言。
7、發言時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要重復。發言內容請集中在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和對方案提出意見上。最後要表明自己對調價方案的意見。
8、會後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全體與會人員須將會務組制發的證件交回給會務組。
㈤ 開聽證會中的主持人需要什麼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思想水平。
這是主持人素質中的根本,它不僅是一個社會人的思想根基,而且主持人作為電視機構的代表,作為一個節目的標志,其觀點、言論不僅關繫到電視機構的聲譽,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
二、具備的良好的精神素質。
主持人的美好形象往往通過人格、修養、風度、氣質等狀態反映出來,而這些狀態都要基於良好的精神素質。這包括對生活和觀眾的熱愛,以及對事業執著的追求。只有熱愛生活、熱愛觀眾,主持人才能在屏幕上毫不做作的袒露真誠和質朴,也才能換來觀眾對主持人的喜愛。
而對事業執著的追求,更能樹立主持人的威信和富於魅力的形象。
1、思想。這是一個主持人雕塑形象的根本。主持人對某事某物的看法、觀點,往往會對觀眾產生極大的導向力,這就要求其思想認識必須具有超前性、權威性,使觀眾認可其價值,接受其觀點,從而將節目的主旨完滿的傳導給觀眾。在這方面,克朗凱特做出了很好的榜樣。
60年代末,克朗凱特親自到越南實地采訪越戰,回國後在他的節目中發表了著名的反戰見解,這一見解在觀眾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而促發了美國民眾的反戰情緒。約翰遜總統曾不無感嘆的說:「如果失去了沃爾特·克朗凱特,我就失去了美國。」
不難看出,克朗凱特以其另人信服的思想在屏幕上樹立了權威的形象。
2、人格。人格的魅力對於主持人雕塑形象來說是最為持久的因素。盡管這是一種經過完善的魅力出現在觀眾面前,但在屏幕上的追求依然是人格的真實,是本色的流露。
主持人的「真我」表現對觀眾是最具吸引力的,這種「真我」的表現必然將主持人完整的精神世界展示給觀眾,而同時又展示著人格的魅力。
主持人敬一丹正是以她的坦誠、質朴、自然,給人一種毫無粉飾的真實的人物感。她在屏幕中的眼神是一種對觀眾的平視,是一種平等的、真實的交流。電視觀眾需要的就是這種目光,而敬一丹面對觀眾一直都是這樣,這昭示著她的平和,昭示她的成熟。
在報道時,她那明顯可見的憂患意識不是演出來的,而是她自己首先為某一事件深深打動,憂患、喜悅之情自然而然的流露出來。
她通過人格的素質魅力,獲得了觀眾的信賴。還有,在北約轟炸南聯盟時,主持人水均益與同行們一起奔赴科索沃進行戰地采訪,當觀眾看到水均益勇敢的站在隨時有生命危險的戰地進行現場報道時,一種感佩之情油然而生,主持人那捨生忘死的奉獻精神躍
3、氣質。離開氣質的主持人不能稱其為是素質全面的人。主持人的素質體現一定要有優秀的風度氣質的支撐,才能有活力和吸引力。氣質優秀的主持人必然吸引大量的觀眾,而觀眾對其所主持的節目也會產生「愛屋及屋」的感受。
主持人的氣質這一素質是由綜合因素形成的,包括人格修養、道德情操、文化結構、個性意志等諸種因素。它一方面具有先天性,另一方面又來自後天的修養和磨練。主持人的風度氣質是偽裝不出來的,完全是自然的袒露。有什麼樣的氣質就有什麼樣的表現,這在屏幕上一望而知。
4、心理。有些年輕的、閱歷不深的主持人往往沉湎於社會知名度,在簽名鮮花中顯得有些飄飄然,走到哪裡儼然以名人自居。
事實上,內容遠比形式更重要。主持人應該重視文化層次、知識結構、思想修養、政策水平及思考能力等因素,進行智能培養。因為只有功底扎實,主持的節目才能形成獨特風格,才能准確到位。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聽證會主持人成為一個越來越重要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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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
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
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㈥ 什麼法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
我國規定政府必須開聽證會的有: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和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
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
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
㈦ 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杜絕開聽證會
至少在我國審理就可以杜絕
因為沒有這一環節和程序
㈧ 聽證會是什麼意思一般如何進行
一、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二、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㈨ 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法院開聽證會,違法嗎
違法。
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
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後,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後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開聽證會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㈩ 開聽證會中的主持人需要什麼條件
常識類: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