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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審計計劃

發布時間: 2020-11-26 07:05:23

A. 求內部控制審計的底稿模板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內 部 控 制 報 告
**[200*]第 號
ABC公司:
我們對ABC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以200*年*月*日為基準日的清產核資進行了專項審計,並於200*年**月**日出具了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貴公司擬於200*年**月**日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是貴公司的責任,我們在審計過程中了解、測試和評價了與我們的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其目的不是為內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證,而是為了判斷貴公司截至200*年**月**日與我們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可能性。此外,由於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降低對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據內部控制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風險。
我們並沒有專門對貴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審核,而是在審計過程中了解、測試和評價了與我們的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如果我們專門對貴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審核,可能會發現其他應向你們報告的事項。
(描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以及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為企業及時防止或發現會計報表中重大錯誤提供合理保證,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貴公司的內部控制失去這一功能。
根據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評價,除上述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外,我們未發現貴公司截至2003年12月31日與我們的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本報告僅供貴公司董事會、管理當局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使用。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與執行本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附件:ABC公司內部控制說明
X X 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注冊會計師
中國·武漢 中國注冊會計師
200*年**月**日

B. 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抄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二)相關風險評估和選擇擬測試的內部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三)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結果;
(四)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五)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六)其他重要事項。

C. 求內部審計計劃書的範文

一、審計計劃編制簡介
自年初公司正式成立審計部以來,在上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審計部制定了內部審計相關制度,設立了審計辦公室,招聘了審計人員,評估分析了公司經營內控風險,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出2008年度審計計劃,該計劃以風險為基礎,採用了風險評估、商討會等方式,確定了本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目標和審計計劃的工作重點,除專項及常規審計任務外,2008年度審計部將以直營銷售環節、生產采購供應環節及資產安全性及效益性作為本年度重點審計項目, 時亦考慮對員工反映的重點問題進行審計;審計計劃中審計項目是基於目前的風險評估,這些項目將受到未來風險評估變化的影響;計劃的執行將在目前已有的審計資源上完成,包括一名審計部長,兩名審計員(暫缺一人)。
二、內部審計工作目標
2008年度審計部工作目標將緊緊圍繞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為中心,按照公司制定的年度工作總體思路和主要經營目標,在公司內部為董事會和管理部門提供客觀的審計和檢查服務,以內部審計條例為使命,確保履行我們的服務與監督職能;我們的目的就是協助董事會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並對公司各級管理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提供審核、意見和建議;審計部2008年的發展目標,將以完善審計部審計制度,強化審計部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逐步擴大審計部的服務范圍,重點培養審計專業骨幹,並通過內部與外部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現代化軟體操作水平和業務分析能力,提高業務技能,同時學習引用先進實用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技巧。
三、內部審計項目說明
鑒於各單位、各部門實際情況不同,確定的審計項目亦不同,現對其分述如下:
1、直營店經營管理審計
(1)審計級次:一級(年度重點項目)
(2)審計安排:每月(計劃表)
(3)審計人員數量:3人
(4)審計目標:檢查直營店銷售及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系統,測定是否遵守已確定的政策、程序、標准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並評價控制的適當性和效果性。
(5)審計內容:
1、檢查銷售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執行,調查銷售的真實性、合規性,是否違反銷售制度。
2、檢查物流管理制度、資產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是否到位,測定貨品及財產的安全性,帳實是否一致,貨品流失是否正常。
3、確定工資發放、考勤管理、工服發放及其他收支有無按規定執行,是否公開透明。
4、檢查各項手工帳及電腦帳務記載的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
5、對備用金及其經營業務費用支出的合規性、真實性審查。
(6)審計程序:略
2、生產基地生產管理審計
(1)審計級次:一級(年度重點項目)
(2)審計安排:依據訂貨會貨品下單時間
(3)審計人員數量:4人(含辦事處會計2人)
(4)審計目標:檢查生產基地生產采購運作和內部控制系統,測定是否遵守已確定的政策、程序、標准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並評價控制的適當性、效果性及效益性。
(5)審計內容:
1、確定商品及重要原輔料采購是否從多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那裡取得詳細的報價單,並確定是否向批準的供應商訂貨;評價供應商的信譽情況,所提供產品的質量和價格以及能否及時供貨。
2、確定采購供應主管和職員與批準的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潛在利益沖突。
3、是否制定采購計劃並由授權的主管按采購計劃進行審批,是否有書面定單提交,不相容崗位是互分離。
4、是否由獨立於采購部門的人員對收貨數量及質量進行審核
5、原輔料出入庫記錄是否完整,保管是否責任到人。
6、是否建立完善的應付賬款二級明細帳並定期與供應商及財務部核對。
(6)審計程序:略
3、采購成本及應付款審計
(1)審計級次:一級(年度重點項目)
(2)審計安排:每季一次
(3)審計人員:2人
(4)審計目標:檢查采購成本核算的正確性、應付帳款的完整性及真實性,采購合同內容執行情況。
(5)審計內容:
1、產品成本構成要素的完整性,成本核算的正確性、准確性。

2、應付帳款記錄的及時性、准確性、真實性。

3、核算、付款、記帳、審核流程的合理性、合規性。

4、采購合同簽定內容的嚴謹性及合同內容執行情況。
5、供應商資料的完整性,對帳單提供的准確性及規范性。
(6)審計程序:略
4、銷售收入及應收款審計
(1)審計級次:一級(年度重點項目)
(2)審計安排:每季一次
(3)審計人員數量:2人
(4)審計目標:檢查銷售成本核算的正確性、應收帳款的完整性及真實性。
(5)審計內容:
1、銷售成本、補帖、返利等核算的正確性、准確性。
2、應收帳款記錄的及時性、准確性、真實性。
3、核算、收款、記帳、審核流程的合理性、合規性。
4、加盟商資料的完整性,對帳單提供的准確性及規范性。
(6)審計程序:略
5、期間費用及其他收支審計
(1)審計級次:二級(年度常規項目)
(2)審計安排:年終
(3)審計人員數量:2人
(4)審計目標及內容:檢查期間費用發生的合規性、合理性及真實性;其他收支入帳的完整性、准確性及合規性。
6、公司總部資產及物流審計
(1)審計級次:二級(年度常規審計)
(2)審計安排:年中及年終
(3)審計人員數量:全體
(4)審計目標及內容:檢測公司倉庫物流內控系統的合規性、有效性,貨品、輔料存放的安全性,帳實差異率及利用率。
7、公司各經營指標執行效果審計:
(1)審計級次:二級(年度常規審計)
(2)審計安排:按季
(3)審計人員數量:2人
(4)審計目標及內容:檢查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及預算指標執行效果及執行差異,反映經營狀況及工作效率。
8、專項審計或調查:
(1)審計級次:一級(臨時性例外審計)
(2)審計安排: 視風險程度及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而定
(3)審計人員數量:視風險程度及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而定
(4)審計目標及內容:按公司董事會或公司管理部門要求,達到相應的審計目標和審計目的。
9、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1)審計級次:二級(年度常規項目)
(2)審計安排:離任報告送達之日起
(3)審計人員數量:2人
(4)審計目標及內容:財務經濟責任、任期工作效果及工作交接情況。
四、後續審計的必要安排
審計部將執行公司內部審計條例,接受既定的後續審計政策。我們有責任對審計報告中認為有問題的每一審計項目實施後續審計,安排相關後續審計計劃、審計范圍和目標,實施相關後續審計程序,其目的是確定有無採取糾正措施,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報告這些措施,並評價它們對糾正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缺陷的效果;同時我們將發送與後續審計有關的報告。
五、審計資源分配及費用預算情況(附表)
審計資源的分配是基於審計部一名審計部長、兩名審計人員而完成的;安排具體審計項目的時間是在研究了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管理現狀的基礎之上而確定的;全年審計資源分配對象,主要包含重點審計項目(含直營、生產、收入、成本審計項目)252天;常規審計項目(含費用、物流、經營指標、離任審計項目)90天;突發性專項審計及調查60天;決議跟蹤20天;後續審計20天;後續教育培訓30天等;費用開支主要發生在直營店4.82萬元、生產基地0.36萬元、專項審計調查0.8萬元及後續教育0.5萬元等項目支出上。
六、審計項目具體計劃及風險評估情況(附表)

D. 注冊會計師正在對內部控制審計進行計劃的計劃內容是哪些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之計劃審計工作
(一)總體要求
審計指引第六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恰當地計劃內部控制審計工作,配備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項目組,並對助理人員進行適當督導。
整合審計中項目組人員的配備比較關鍵。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項目合夥人需要統籌考慮審計工作,挑選相關領域的人員組成項目組,同時對項目組成員進行培訓和督導,以合理安排審計工作。
在計劃整合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評價下列事項對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是否有重要影響,以及有重要影響的事項將如何影響審計工作:
1.與企業相關的風險,包括在評價是否接受與保持客戶和業務時,注冊會計師了解的與企業相關的風險情況以及在執行其他業務時了解的情況;
2.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概況;
3.企業組織結構、經營特點和資本結構等相關重要事項;
4.企業內部控制最近發生變化的程度;
5.與企業溝通過的內部控制缺陷;
6.要性、風險等與確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相關的因素;
7.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斷;
8.可獲取的、與內部控制有效性相關的證據的類型和范圍。
此外,注冊會計師還需要關注與評價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和內部控制有效性相關的公開信息,以及企業經營活動的相對復雜程度。
(二)重視風險評估的作用
按照審計指引第八條規定,在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確定重要賬戶、列報及其相關認定,選擇擬測試的控制,以及確定針對所選定控制所需收集的證據。
風險評估的理念及思路應當貫穿於整合審計過程的始終。實施風險評估時,可以考慮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在計劃審計工作階段,對內部控制的固有風險進行評估,作為編制審計計劃的依據之一;根據對控制風險評估的結果,調整計劃階段對固有風險的判斷,這是個持續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特定領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風險越高,給予該領域的審計關注就越多。內部控制不能防止或發現並糾正由於舞弊導致的錯報風險,通常高於其不能防止或發現並糾正由錯誤導致的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關注高風險領域,而沒有必要測試那些即使有缺陷、也不可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控制。
在進行風險評估以及確定審計程序時,企業的組織結構、業務流程或業務單元的復雜程度可能產生的重要影響均是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利用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評估是否利用他人(包括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其他人員以及在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的第三方)的工作以及利用的程度,以減少可能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
如果決定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規定辦理。
如果擬利用他人的工作,注冊會計師則需要評價該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專業勝任能力即具備某種專業技能、知識或經驗,有能力完成分派的任務;客觀性則是公正、誠實地執行任務的能力。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就可以越多地利用其工作。當然,無論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如何,注冊會計師都不應利用那些客觀程度較低的人員的工作。同樣地,無論人員的客觀程度如何,注冊會計師都不應利用那些專業勝任能力較低的人員的工作。通常認為,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擁有更高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 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更多地利用這些人員的相關工作。
在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工作的程度還受到與被測試控制相關的風險的影響。與某項控制相關的風險越高,可利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就越低,注冊會計師就需要更多地對該項控制親自進行測試。
如果其他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分部、分支機構、子公司等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規定,確定是否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E. 內部控制審計的具體目標

內部控制審計的目標是檢查並評價內部控制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及適宜性。內部控制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及適宜性,具體表現為其能夠保障資產、資金的安全,即保障資產、資金的存在、完整、為我所有、金額正確、處於增值狀態。所以,我們可以將內部控制審計的具體目標概括為:檢查並評價內部控制能否確保資產、資金的安全,即檢查並評價內部控制能否保障資產、資金的存在、完整、為我所有、金額正確、處於增值狀態。
內部控制審計目標與財務報表審計目標。內部控制審計的前四個目標實際就是財務報表審計的具體目標。企業管理層向外提供一張資產負債表,表上反映有多少資產,其明示或暗示了這樣幾個聲明: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資產是存在的、是完整的、是屬於自身的、金額是正確的。相應地,外部財務報表審計的具體目標也就是鑒證企業管理層的這些聲明是否屬實。
那麼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在具體審計目標上有什麼不同呢?歸納為兩點:
1、財務報表審計直接評價的是財務報表,或者說直接評價資產、資金本身的安全狀態,其目標對象是資產、資產本身,而內部控制審計直接評價的是內部控制能否保障資產、資金的安全,其目標對象是內部控制,而資產、資金只是作為中間的觀察對象而存在。
2、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評價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存量資產、資金的「靜的安全」,一般不評價資產、資金的「動的安全」,即不評價資產、資金在流轉中的增值性;而由於內部控制既要保障資產、資金靜的安全,又要保障其動的安全,所以內部控制審計既檢查資產、資金的「靜的安全」,又檢查資產、資金的「動的安全」。

F.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部控制五要素如下:

1、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以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

2、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

3、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4、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即評價企業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的科學性,分析信息技術在內部控制信息和溝通中所發揮作用的情況,判斷企業在反舞弊工作重點領域相關工作機制的有效性。

5、內部監督制度,即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情況,判斷企業實施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目的等要求的科學性,有效性。

(6)內控審計計劃擴展閱讀:

內部控制審計的審計內容:

1、內部控制審計計劃及重大修改情況;

2、相關風險評估和選擇擬測試的內部控制的主要過程及結果;

3、測試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結果;

4、對識別的控制缺陷的評價;

5、形成的審計結論和意見;

6、其他重要事項。

G. 如何進行內部控制的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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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I. 年度審計計劃是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哪方面工作內容的首要依據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專劃的重要組屬成部分.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
(二)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後順序;
(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
(四)後續審計的必要安排。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
風險程度:
(一)組織的發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二)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
(四)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J.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的關於計劃審計工作

注冊會計師應當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思路,恰當地計劃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制訂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總體審計策略中體現下列內容:
(1)確定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特徵,以界定審計范圍。例如,被審計單位採用的內部控制標准、注冊會計師預期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涵蓋的范圍、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參與程度、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了解以及擬利用被審計單位內部相關人員工作的程度等。
對於按照權益法核算的投資,內部控制審計范圍應當包括針對權益法下相關會計處理而實施的內部控制,但通常不包括針對權益法下被投資方的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審計范圍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在內部控制評價基準日(最近一個會計期間截止日,以下簡稱基準日)或在此之前收購的實體,以及在基準日作為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對與這些實體或業務相關的控制實施測試。
如果法律法規的相關豁免規定允許被審計單位不將某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評價范圍,注冊會計師可以不將這些實體納入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
(2)明確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報告目標,以計劃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的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對外公布或報送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時間、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擬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類型和時間安排以及溝通的其他事項等。
(3)根據職業判斷,考慮用以指導項目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例如,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初步識別的可能存在重大錯報的風險領域、內部控制最近發生變化的程度、與被審計單位溝通過的內部控制缺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斷、信息技術和業務流程的變化等。
(4)考慮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並考慮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其他業務時獲得的經驗是否與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相關(如適用)。
(5)確定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所需資源的性質、時間安排和
范圍。例如,項目組成員的選擇以及對項目組成員審計工作的分派,項目時間預算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具體審計計劃中體現下列內容:
(1)了解和識別內部控制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2)測試控制設計有效性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3)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在計劃和實施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風險的評估結果。在識別和測試企業層面控制以及選擇其他控制進行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足以應對識別出的、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並評價為應對管理層和治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制。
被審計單位為應對這些風險可能設計的控制包括:
(1)針對重大的非常規交易的控制,尤其是針對導致會計處理延遲或異常的交易的控制;
(2)針對期末財務報告流程中編制的分錄和作出的調整的控制;
(3)針對關聯方交易的控制;
(4)與管理層的重大估計相關的控制;
(5)能夠減弱管理層和治理層偽造或不恰當操縱財務結果的動機和壓力的控制。
如果在內部控制審計中識別出旨在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舞弊的控制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在財務報表審計
中制定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方案時考慮這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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