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機關
1. 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什麼比如
應該是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吧?但是有三種情況回例外:1是被告(也就是行政答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是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3是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2. 對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或者行政的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3. 哪些機關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一般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只有一種情形復議機關會作為被告,那就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那就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做被告。
4. 行政訴訟中被告是行政機關嗎
是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詳細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當下制度的設計:行政主體理論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對應 1.行政主體概念以及我國的法律規定 自從行政主體理論在上世紀80 年代末提出以來,經過十多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形成了現在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對促進和推動行政法治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遷,社會主體多元化,行政主體理論中主體范圍過窄、不利於相對人訴訟等弊端不斷顯現,已經落後於甚至阻礙了司法實踐的發展。因此,我們要對現在的行政主體理論的價值、功能進行重新定位,通過對行政主體概念的新的理解來重新構建行政主體理論。關於行政主體的概念,學者們的表述雖然各不相同,但是大同小異,基本一致。(5)有的學者認為行政主體特指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權(表現為行政管理活動),並對行為效果承擔責任的組織。有的學者認為行政主體是享有實施行政活動的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活動,並因此而承擔實施行政活動所產生責任的組織。人們普遍認可的說法是: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組織。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我國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四個特徵:第一,行政主體只能是組織,而不是個人。盡管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管理活動都是由公務員做出的,但公務員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職權,公務員本身並不是行政主體。公務員以自己名義實施的活動屬於個人行為。第二,行政主體是實施國家行政權的組織。不是社會中的所有組織都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只有那些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第三,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能夠在做出行政決定的法律文書上署名。行政機關的某些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以及受委託的組織雖然也能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他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是行政主體。根據上述特徵,在我國,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某種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2、當下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法律規定 而關於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訴訟被告包括兩種,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6)從理論上來看,有關行政訴訟被告條件的說法雖然不少,但實質條件有三:1、必須是行政行為主體;2、必須是行政職權主體;3、必須是責任主體。按照行政法的理論,行政主體的法律資格要件一般有三:1、主體必須是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2、主體必須是能夠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3、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組織。所以,筆者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地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對行政訴訟主體最基本的概括,也是比較確切的一個定義。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確認行政訴訟被告,二者聯系的紐帶就是責任承擔問題。因為根據現在的行政主體理論,必須是能夠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而「獨立承擔責任」的表現就是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就是說行政主體承擔的是形式上的責任。二者聯系太過緊密又直接造成兩個弊病:一是不便於相對人訴訟。我國的行政組織系統龐雜,哪些是行政機關,哪些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有行政機關的各種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以及受委託的組織,甚至連專業人士也往往理不清頭緒,普通的相對人很難或者根本不可能辨清誰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連應當起訴誰都無從知道。二是為法官討好政府,明哲保身提供了口實。行政系統一般是實行首長負責制,出於他們政績著想,官員們是非常不希望自己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因此當他們受到起訴時,往往會通過各種渠道給法官實行壓力。由於我國司法組織體制的不健全,法官甚至法院的命運一般掌握在當地政府手裡,法官們迫於各種壓力和為了自己前途,就會抓住被訴機關不是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這根「救命稻草」,對相關案件不予受理。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受到很大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6. 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機關可成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回提起訴訟的,作出行答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行政機關如何出庭應訴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准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8. 行政訴訟中復議機關的問題
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認為,這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不服,因此實踐中一般把復議機關作為被告。
而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責任,要與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以並作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
9. 新行政訴訟法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時由哪個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時,原告可以選擇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