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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1-26 06:34:21

1.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2017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鑒定工作,保證鑒定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鑒定,是指為解決案(事)件調查和訴訟活動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人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論成果與技術方法,對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文件、電子數據、物品等進行檢驗、鑒別、判斷,並出具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鑒定機構,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並開展鑒定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鑒定人,是指根據《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鑒定人資格證書》並從事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公安機關的鑒定工作,是國家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依法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在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以及其他案件、事件、事故、自然災害等調查處置中應用。

第六條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獨立、及時、安全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所屬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所必需的技術人員、辦公和業務用房、儀器設備和有關經費等。

2. 對公安機關的鑒定不服,提出重新鑒定,公安局在收到申請後,多長時間內給予從新鑒定,有沒有時間限

有時間限制。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鑒證人和被鑒證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鑒定人和被鑒定人。

鑒定人或者被鑒定人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鑒定規則擴展閱讀: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需要聘請本公安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鑒定聘請書。

公安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並註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網路

3. 公安局技術鑒定需要什麼流程

1、對於傷情鑒定的申請時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
申請傷情鑒定的時機為:

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2、受理鑒定申請之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鑒定文書
《公安機關鑒定工作規則》(公安部令第86號)
第三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別需要的,鑒定機構可以與委託鑒定單位另行約定鑒定時限。
需要補充檢材、樣本的,鑒定時限從檢材、樣本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4. 公安機關能否做出不予鑒定決定

公安機關有權利做出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違反鑒定委託程序的;
(三)委託其他鑒定機構正在進行相同內容鑒定的;
(四)超出本鑒定機構鑒定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五)檢材、樣本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六)鑒定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對社會公共安全、環境資源、人身足以造成嚴重危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機構對委託鑒定不受理的,應當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向委託鑒定單位出具《不受理委託鑒定告知書》。

5. 公安機關傷情鑒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違法行為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關於故意傷害傷情鑒定程序的鑒定主體,實際上鑒定委託的主體一般為案件主辦單位,而對傷情的鑒定實際由法醫進行。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刑事案件中的輕重傷鑒定,關繫到是否夠成刑事犯罪,屬於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鑒定。如果認為傷情達到了輕傷以上嚴重程度,在公安機關未主動提出做傷情鑒定時,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做鑒定,但需提供相關鑒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受理後發現超出范圍怎麼辦

公安機關有權利做出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受理范圍的;
(二)違反鑒定委託程序的;
(三)委託其他鑒定機構正在進行相同內容鑒定的;
(四)超出本鑒定機構鑒定項目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五)檢材、樣本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六)鑒定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對社會公共安全、環境資源、人身足以造成嚴重危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機構對委託鑒定不受理的,應當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向委託鑒定單位出具《不受理委託鑒定告知書》。

7. 刑訴法鑒定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鑒定、鑒定的啟動、鑒定人的條件、鑒定注意事項以及鑒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鑒定、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人員、鑒定的批准程序及對鑒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鑒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刑事司法鑒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3、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鑒定意見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製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通過委派的司法鑒定無法做出鑒定時,就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輔助,對此,公安機關要支付鑒定費用。聘請的司法鑒定人應該具備相關資質,能夠提供專業的鑒定服務。以上就是聘請鑒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司法鑒定活動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確保結果客觀真實。

8. 公安機關不準予重新鑒定 法律條款

贓物價位的鑒定,直接關繫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結果,事關司法公平。
不少地方在進行贓物價格鑒定時往往較為混亂。即在同一案件中,幾個部門都對贓物價格進行鑒定,而鑒定的價格又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有時在執法機關內部,你鑒定你的,我鑒定我的,多種結果並存,產生分歧。
之所以會造成上述混亂現象,主要原因是:
①鑒定機構缺乏相對統一性,對於贓物的價格鑒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由哪些部門負責,結果只要與該物品有關聯的單位都可以被請來鑒定。
②鑒定人水平的局限性。法律規定鑒定人是「有專門知識的人」,這種規定顯得不明確也不科學。鑒定人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水準很不清楚和規范。

至於嫌疑人對鑒結果不服的提出復鑒一般不會採納的,因為不同的人來鑒就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嫌疑人對鑒定的結果有異議,並有絕對的證據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供自已的主張和相應的證據。

9. 公安機關傷情怎麼鑒定

傷情鑒定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醫鑒定製度

(一)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如兩次鑒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託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鑒定。

(二)鑒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鑒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鑒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鑒定結論。

3、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鑒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鑒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6、被鑒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鑒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鑒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收費公開

法醫鑒定收費應嚴格按當地物委有關規定項目進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或提高收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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