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的職務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② 黨政機關級別是怎麼劃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按,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五號主席令頒布《國家公務員法》 有如下條款: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2)機關的職務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職位數,即黨政機關的領導職數,是由該機關(部門)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三定方案」,確定了單位的性質、級別、財政供養方式、職能、內設機構、編制,以及領導職位的構成、職位的行政級別、領導職數等。
其中領導職數是嚴格根據行政編制總數進行核算,一般來講,50名編制以下的黨政機關,只允許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絕大多數市、縣兩級黨政機關,都在這個范圍以內,只是行政級別有所不同,市級黨政機關一般為縣處級,而縣區黨政機關為鄉科級。
51-200名編制的部門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201-500名編制的部門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大家仔細查看各省廳、部委的「三定方案」中,關於領導職數配備的內容,就可以發現基本上都在這個范圍以內。
至於最高1000名編制以上的部門可以核定7名以上的領導職數,這一編制數額基本上很難達到,僅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
③ 新組建的機關單位幹部職務如何來的
感覺無論是不是新組建的,機關單位幹部的職務都是任命的,都是需要文件。
機關單位的運行都是有流程,都是要按部就班的來的哈。
④ 機關長是個什麼職務
日軍每佔領一個地區,就成立特務機關,其任務就是擔負起對佔領區我方軍民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控制任務。因為軍隊是沒有精力管這方面的事的。
新成立的特務機關下轄政務課、經濟課、文教課、特高課等部門。
這個特務機關的總負責人,就叫特務機關長。特高課是他的下屬部門。
⑤ 在機關里,職務名稱、職務層次、成員類別和職務類別,這四類有什麼區別
一、職務名稱指履行某一職責的名稱,如人社局長、財政局黨委書記、宣傳部部長等;
二、職務層次指某一職務的層級大小。《公務員法》規定的領導職務層次有:(一)國家級正職(二)國家級副職(三)省部級正職;(四)省部級副職:(五)廳局級正職:(六)廳局級副職:(七)縣處級正職:(八)縣處級副職:(九)鄉科級正職:(十)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層次有:(一)巡視員:(二)副巡視員:(三)調研員:(四)副調研員:(五)主任科員:(六)副主任科員:(七)科員:(八)辦事員。
三、成員類別批班子全體領導幹部按一定指標劃分的結果。如可按職務層次分類,也可按性別分類,還可按正職、副職進行分類等。
四、職務類別指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如局長、副局長為領導職務;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為非領導職務。
⑥ 機關單位領導的職位劃分
機關單位領導的職位劃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⑦ 「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的區別
行政職務,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包括職權和職責兩方面內容。國家公務員級別從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等)到辦事員級(辦事員)劃分各種級別。
黨內職務指黨員在黨內擔任的工作,黨內職務有領導職務和一般職務之分。
拓展資料
行政職務
劃分:
(一)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二)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一般為政治局常委,屬國家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常務副總理屬政治局常委,級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部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四)部級副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和副部級機關)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五)廳局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部委各司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六)廳局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副巡視員。
(七)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調研員。
(八)縣處級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副職,副調研員。
(九)鄉科級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政府正職。
(十)鄉科級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政府正副職。
(十一)科員級:科員
(十二)辦事員級:辦事員。
以上職位級別不包含軍隊級別。
還不含國有和地方企業單位,中央直屬、省屬、市屬高校、重點中學,中央直屬、省屬、市屬科研院所,醫院,因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職務與官銜:
職務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駐外外交機構銜:
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4)專業技術職務: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
官銜
(5)軍銜:
將官、校官、尉官、文職幹部、學員、兵、禮儀士兵
(6)關銜:
海關總監、副總監、關務監督、關務督察、關務督辦、關務員
黨內職務
職務劃分:
領導職務 :支部、總支、各級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各級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黨委辦事機關中副科級以上職務。一般職務指在黨委辦事機關中從事黨務工作的一般辦事員職務。
職務選舉:
黨內經過選舉或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部門中的領導職務,包括支部、總支、各級黨委的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等職務;以及黨員在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軍隊政治機關的幹部職務屬於行政職務)
參考鏈接:網路 - 行政職務網路 - 黨內職務
⑧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位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8)機關的職務擴展閱讀
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