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聽證會
⑴ 刑事案件再審開庭前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本規定所稱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當事人再審申請(包括申訴案件,下同)時,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當事人對有關申訴理由、爭議事實、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是否應當進入再審程序的訴訟活動。
⑵ 刑事拘留35天了,說要開什麼聽證會,開了還會判刑嗎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如果到37天不能逮捕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⑶ 刑事申訴在法院立案庭接受材料後是必須開聽證會嗎或者聽證會是立案的必經程序
嗯
⑷ 中國刑事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刑事案件沒有聽證程序。行政案件有。
聽證程序是法律給予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申訴辯解權力、聘請律師權力及一審後上訴等權力。
⑸ 刑事案件物價部門復核鑒定異議開完聽證會後還有異議怎麼辦
物價部門是針對價格進行管理的,不會牽涉到刑事案件的,也無權復核和鑒定刑事案件的。
⑹ 申請刑事再審案件是否有聽證程序
1、聽證活動應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聽證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負有舉證的義務。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享有質證的權利。
2、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3、聽證活動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書記員一人擔任記錄。
4、聽證活動應當圍繞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對全案進行聽證。
5、聽證活動允許有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參加。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反證的,審判人員應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關反證材料,並可視情決定再行聽證的日期。
⑺ 刑事申訴審查
當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審判,沒有依法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應該如何申訴,進入再審程序,來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這幾類案件可以依法進行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其次,只有這兩類人可以進行申訴:第一類,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第二類,是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最後,申訴需要准備好相應的申訴狀、裁判文書以及證據材料,畢竟口說無憑,凡事都要講證據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⑻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對誰公開宣布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聽證員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人民檢察院在聽證會前,臨時聘請三人以上單數的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
3、聽證會由復查案件承辦人中的主訴檢察官或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申訴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闡述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展示相關證據。聽證員可以向申訴人、案件承辦人提問,並根據聽證的事實對案件進行評議,按多數人意見形成聽證意見當場宣布。聽證筆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閱讀後分別簽名或蓋章。
4、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聽證員的聽證意見為重要依據,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後,應製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並製作宣布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⑼ 刑事申訴案件法院受理後多久能開聽證會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您所述的聽證會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當然有的地方法院有類似的規定,不盡相同。
⑽ 科比強奸案是怎麼回事
科比強奸案大體過程如下:
2003年6月30日(以下時間均為美國當地時間)
科比為了進行膝部手術,於當晚10點到達科羅拉多州的一家酒店。
7月1日
一位19歲的酒店前台雇員向鷹郡治安官報告科比對她進行了性侵。
7月2日
科比被帶到醫院進行了未透露內容的檢查。
7月4日
鷹郡治安官簽署了對科比的逮捕令,這時科比已返回加
州。科比同日飛回了鷹郡向警方自首,但自首時所承認的是通姦,在繳納了2.5萬美元的保釋金後被釋放。
7月6日
科比被捕一事被公開。
7月18日
地方檢察官赫伯特正式向法庭遞交對科比的性侵犯起訴書,不過科比只承認和那個女孩通姦並說自己「無罪」。
8月6日
科比第一次出庭。
10月9日
科比第二次出庭,原告律師在庭上透露了一些案發當場的細節,但最終聽證會還是因為被告律師的質疑而被延期。
2004年7月16日
科比正式宣布他與湖人隊續約,科比從湖人那裡得到了一份為期7年、價值1.6億美元的天價合同。後來律師發現了一些證據,發現這個女的和許多男的有過性關系,最後判定為民事糾紛
9月1日
法院正式宣判科比無罪,科比強奸案到此結束。
後來經人證實,科比強奸案屬於子虛烏有,這位女服務員是想通過這個官司贏得些錢,來做豐胸手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