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律師
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投訴
❷ 檢察機關保障律師權利的措施有哪些
請看解答:
一、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嚴格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律師法》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執業權利,有利於完善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全省檢察機關要組織廣大檢察幹警進一步認真學習《律師法》,深刻領會立法精神,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二、建立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機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一)切實保障律師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會見權。
對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案件情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應將其所聘請律師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會見時檢察機關是否派員在場,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看守所。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仍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應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及時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不予批准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看守所,不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審訊在時間上發生沖突的,檢察機關根據需要可以不中斷審訊,但應當在審訊結束後及時通知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切實保障律師的閱卷權。
《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律師的閱卷權是律師行使辯護權的前提和基礎,全省檢察機關要依法保障受委託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這些訴訟材料的權利。要結合工作流程和各地實際情況完善律師閱卷的具體工作制度和設施,明確律師閱卷的申請、時間、地點、摘抄、復制等具體問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師閱卷。
(三)切實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自己無法收集、調取的證據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該申請,對確屬律師無法自行調取、且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檢察機關應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收集、調取證據的相關情況應及時向申請律師反饋。已移送起訴的案件,遇有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機關應告知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四)進一步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檢察機關除了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外,在偵查和審查批捕階段也可採取適當方式聽取律師意見,加強與律師的交流和溝通。對於受委託的律師在偵查、批捕和起訴階段提出無罪、罪輕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與律師交換意見。
三、加強協調和監督,確保律師執業權利的實現
全省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執行《律師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發現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等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個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要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層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在執行逮捕時向該律師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省、市檢察院要加強對《律師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嚴肅處理無理阻撓、刁難律師依法執業的行為。對就個別檢察人員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控告,統一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受理和處理。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檢察院此前關於執行修訂後《律師法》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層報省檢察院。
❸ 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執業機構的關系
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執業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律師執業機構,律師執業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❹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職業的管理和監督表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實施辦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日常管理。要採取有針對性的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走訪,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情況。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可以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前來報告、說明情況。
二是加強對適用禁止令人員的監督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禁止令的具體內容,結合社區矯正人員的情況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明確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人,並根據執行情況和效果及時調整執行方案。對於被禁止出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調查走訪,及時了解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實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批,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三是嚴格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居住地變更審批的程序和時限。認真核查社區矯正人員提交的外出、變更居住地的書面證明材料,如村(居)委會證明、單位證明等。社區矯正人員一次請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居住地變更涉及到具體執行機關的變更,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還應當在徵求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並做好銜接工作。
四是要加強檢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居住的社區、學校、單位、家庭等進行實地檢查核查,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日常表現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分級管理,調動社區矯正人員發行的積極性。
五是創新監督管理方式。發揮基層組織、社區群眾以及社區矯正人員家屬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廣應用手機定位等信息技術實施監管,提高監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實效性。
六是要健全應急處置機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參與群體性事件、實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應急處置預案,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確保對突發事件防範有力,處置迅速,應對有效。通過全面加強監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區矯正人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的發生。
❺ 律師可以在政府機關調查取證嗎
律師法規定,律師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
但對於調查取證內容,要看其他法律有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沒有作出限定的,律師是有權進行調查取證的。
❻ 有權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法院才有權為經濟困難的被告人指定律師
❼ 政府機關有協助律師的義務嗎
鎮政府機關沒有必須要配合律師調查案件的義務,更何況案件與鎮政府無關。
個人的家庭情況以及就業情況屬於個人的私有資料,有些內容可以牽涉到個人的隱私,不要說鎮政府可以不予律師配合,就是鎮政府本身在沒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都無權查詢個人的私有資料。
發律師函與直接去咨詢的效果是一樣的,鎮政府完全可以不與理睬該律師函。
《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閱讀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34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權利無法定強制性,實際操作很難。 律師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由於你說的調取個人的私有信息,必須經過北調取部門的批准或同意才可以。
在司法人員調查取證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是無條件的配合,這不是因為證人有多高的法律意識,關鍵是司法者象徵的是一種「國家公權力」;相比之下,律師調查取證時,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一是往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二是對律師無所畏懼,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權不能實現。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❽ 公務員和律師哪一個更好我是一名機關
第一、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律師適用《律師法》等法律文件版的規定。
第二、公權務員工作可能更穩定,律師工作可能相對變換頻率多些。
第三、公務員的每月工資收入比較固定,律師的每月工資收入可能變化較大。
第四、公務員的錄用必須經過法定考試合格,律師的錄用只要律師事務所同意即可。
第五、社會上一般的規律是,如果具有法學知識和經驗,可以先當公務員,如果事業發展順利,就繼續當公務員;如果事業發展不順利,就辭職當律師。
第六、公務員和律師,各有職業特點,各有優勢和劣勢,無所謂哪個更好。您喜歡哪個,哪個就是更好。
第七、綜上,我的答復是:一是公務員和律師各有特點和優勢,公務員的特點和優勢是工作穩定、收入固定、錄用程序嚴格等,律師的特點和優勢是工作變換多、收入因取決於辦案數量而不固定、錄用程序簡單等。二是公務員和律師,無所謂哪個更好,僅取決於您的喜好。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❾ 第二次律師見面律師應將委託手續交辦案機關,這里的辦案機關指的是什麼立案的派出所嗎還是什麼
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偵查階段辦理案件的機構 是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理案件的是檢察院。審理案件階段是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❿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有什麼不同
公職律師是國家行政部門設立的政府律師,由政府支付薪水,屬於國家公務員序列, 主要辦理本機關法律事務,以提高政府機構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維護國家利益,公職律師不得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可以是公職律師,也可以是專職律師,公職律師就只能進行法律援助,辦案不能收費,但是國家要發工資,屬於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