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十不準
⑴ 勞動監察中勞動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資料是指什麼
勞動監察中勞動保障制度,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責令改正,並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當事人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監察執法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公示的資料是指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執法活動中應嚴格執行「五公開」、「十不準」。
「五公開」為:
(一)公開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公開行政處罰的程序;
(三)公開執法人員的證件;
(四)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
「十不準」為:
(一)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營業性娛樂活動;
(二)不準在執法時從事非公務活動或在非公務活動時執法;
(三)不準以言代法或提出與執法檢查無關的要求,嚴禁執法中的隨意行為;
(四)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向行政相對人索要或低價購買物品;
(五)不準試用、借用行政相對人的產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
(七)不準越權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不準私自處理、截留罰沒款或罰沒財物;
(九)不準替行政相對人說情或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十)不準對行政相對人刁難或打擊報復。
⑵ 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為什麼廢止
2014年4月來12日,公安自部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
原因:上述規定是於1993年制定實施,同2009年實施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以及相關內容表述相一致或相沖突,在實踐中已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公安部決定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
⑶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十不準指什麼
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十不準:
一、不準徇私枉法,辦人情案,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二、不準違反國家規定亂沒收、亂罰款,禁止內定和下達罰沒款指標。
三、不準亂收費。不準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政府規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費項目和標准。不準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征稅、罰款。
四、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飯館、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經營或者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佔有乾股、暗股、明股。
五、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討債、逼債,插手經濟糾紛。
六、不準經商辦企業,公安幹警不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以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已經開辦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業務部門和基層科所隊脫鉤,不準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
七、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八、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九、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
十、不準參與、保護、包庇走私活動。
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按黨紀、政紀、警紀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1號公安部關於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布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3)機關十不準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職責與紀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⑷ 公安機關的「十准,十不準」是什麼
「十不準」其他就不甚清楚了,好像各地有各地的標准。
一、違規攜帶槍支彈葯、攜槍(彈)飲酒、工作時間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參與賭博。
二、有警不接、處警不力、有案不查、放棄職守或拒不執行、消極執行上級的決定、命令。
三、非法使用強制措施、執法不當造成非正常傷亡或使用「白條」執法。
四、為違法犯罪提供保護、通風報信或說情、開脫,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五、非執法執勤時使用警車或將警車交非警務人員駕駛。
六、購買來歷不明車輛,使用無牌、假牌或套牌車輛。
七、公務活動中故意刁難群眾、辦事推諉拖拉或違反規定辦理證照。
八、違法違規罰沒、收費、使用涉案財物或設立「小金庫」。
九、到娛樂、休閑場所無償消費或到外單位報銷費用。
十、在考評年度內因工作不負責任被扣0.2分以上或被兩次以上扣分。
⑸ 機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價格工作創新不夠,充分運用價格杠桿發揮作用不夠。主要表現在: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宏觀調控的高度進行預測和把握不夠,習慣於用一些老辦法、老手段進行管理,顯得新辦法少、老辦法多;進一步解放思想、拓寬思路,發揮職能作用,創造性地開展物價工作還做得不夠好,措施的力度不夠大;開展價格調查研究的深度尚不夠,缺乏戰略性的思維和對策。因此,工作上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高度性,發揮系統整體優勢顯得不足。
(二)部分黨員服務意識不夠強,辦事效率不夠高。主要表現在:精神狀態不夠佳,存在工作上安於現狀,思想上不思進取,事業上無所作為;依法行政觀念不很強,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夠,辦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機關內部管理不盡規范,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不夠好。主要表現在:機關勞動紀律時好時壞,有遲到早退現象,機關車輛管理公車私用督促按時足額交費不力;抓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幹部素質方面缺乏計劃性和相應的保障措施。
三、具體整改措施
針對存在的三大主要問題,市物價局將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認真解決好價格工作創新不夠,價格杠桿發揮不夠的問題。6月10日前,制定出運用價格政策,促進綿陽發展新跨越的意見和各項價格工作制度。11月30日前,在價格管理、價格誠信、價格服務、價格檢查等方面取得1—2項創新性工作成果。
1、進一步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增強與時俱進的意識。要加大理論學習之風,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質量,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統領政治和業務工作,要完善落實周五政治學習制度和每季度一次的局中心組學習制度,開展價格知識、價格法律以及新興科學技術手段等方面的知識培訓;要建立幹部學習檔案,把學習情況作為評價、考察、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通過學習制度的建立完善,努力把綿陽市物價局建成學習型機關、學習型組織。並將這一有效制度長期堅持下去。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承辦單位:機關黨總支、局辦公室。
2、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用發展的要求和改革創新的精神來審視當前的價格工作,自覺地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作法和體制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牢固樹立發展是執政興國第一要務的思想,牢固樹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思想,牢固樹立執政為民和勤政為民的思想,用新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進行工作思路創新、工作體制的創新和工作方式創新,例如抓價格杠桿作用發揮、抓物價試點縣工作、抓典型事例推廣、抓農村物價管理、抓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等,進一步深化價格形成機制和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對「定規則、當裁判、服好務」的認識,深入研究價格工作的職能定位,履行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全面加強和改善價格工作,並長期堅持下去。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3、圍繞貫徹落實市委《關於推進綿陽發展新跨越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市政府關於加強政務環境建設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制定出綿陽市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綿陽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其主要內容:改革價格管理體制,減少價格審批事項,開展「價格誠信在綿陽」的主題活動;採取積極價格政策籌集建設資金,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市化進程;整頓規范土地和建設市場價格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有序發展;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城市消費需求;加強價格法制建設,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在今後實施《意見》的工作中不斷完善《意見》。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4、圍繞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6月30日前制定出台綿陽市物價局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並在今後實施《意見》的實踐中對《意見》進一步完善。其主要內容為:要進一步放寬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促進民營經濟全方位發展;要加強收費管理,減輕民營企業的社會負擔;要加強對民營經濟價格行為的指導、協調、規范、管理,提供優質的價格服務;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5、創新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擴大價格監督檢查的覆蓋面。要採取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集中辦案的形式,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專項治理;要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執法回訪活動,建立錯案追究制度,逐步實行價格違法案件公開審理及查處、查審分離;加強12358舉報工作,開展價格計量信得過、價格誠信體系建設和創建規范化物價檢查所等活動;要繼續依法制止價格欺詐、價格暴利等各種不正當的價格競爭行為。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6、要繼續轉變工作職能,研究制定科學有效的價格管理制度和辦法,提高價格工作水平。要改革價格審批制度,減少審批項目。要完善價格聽證制度、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重大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制度、成本監審制度等四項制度,提高價格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價格工作新聞發言人制度,確定綿陽市物價局新聞發言人,組成新聞發言人工作班子,加強對社會和政府關注的重要價格問題、重要價格政策、重要價格工作措施的宣傳,樹立物價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並長期堅持。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綜合農價科、工價科、收費科、成本隊、監測中心、檢查分局。
(二)認真解決部分黨員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效率不高的問題。6月30日前,制定出有關教育、人事、培訓的考核檢查辦法;7月30日前,完善局機關各項辦事制度,局機關工作作風、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在近期有較大改觀,無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投訴,並長期堅持下去。
1、本著「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勤政為民和執政為民的服務教育,牢固樹立「權為民用,情為民系,利為民謀」的思想,一切對人民負責,一切為人民著想,自覺地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服好務。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承辦單位:機關黨總支、局辦公室。
2、本著「利民、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六公開」工作,即公開執法依據、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時限、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並將形成的政務公開內容在局辦公樓以公示牌形式向社會公開,強化民主監督,增強工和透明度。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3、健全和完善鼓勵幹部學習的各種獎勵政策,從2005年6月起,對在職幹部參加各類研究生、本科、大專學歷教育的,經個人申請,組織批准,取得文憑後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獎勵。加強崗位培訓,適時通過舉辦培訓政、研討會、專題講座等形式提高幹部素質,尤其是年輕幹部的培育和鍛煉,增強業務能力。同時,要採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老幹部工作。責任人:周仁貴、李紹雲;承辦單位:局辦公室。
4、加強作風檢查,開展行風評比,實行行風責任制。每半年開展一次作風紀律整頓,適時開展對全局作風紀律情況的系統調研,每年開展一次全局作風評比,對作風較差的科室要通報批評,對相關人員要安排待崗或到基層學習、鍛煉。責任人:周仁貴、鄧遠安;承辦單位:局辦公室。
5、設立服務態度、服務質量舉報電話。制定實施首問責任制。推行「五個一」接待服務方式(即一張笑臉相迎、一杯茶解渴、一把椅子請坐,一句熱情問候、一個准確答復)。堅決制止公務接待生硬、冷漠、推諉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責任人:周仁貴、鄧遠安;承辦單位:紀檢室;6月10日前設立舉報電話:2266340
6、進一步深化「黨員先鋒工程」活動,設立「黨員示範崗」、「示範窗口」、「示範黨組織」。責任人:周仁貴、李紹雲;承辦單位:機關黨支部、檢查分局黨支部
(三)認真解決機關內部管理中的規范化問題。6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7月6日前,抓好初步落實工作;7月30日前,機關內部管理達到規范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如服務態度和上下班遲到及車輛管理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取得階段性成果,並長期堅持下去。
1、進一步落實黨員廉政責任制,抓好「三個重點、三個環節」的工作,規范機關各種公務行為。制定「七禁止」,即嚴禁下基層和管理對象打麻將輸贏財物,或以任何形式賭博錢財;嚴禁到下屬單位、企業報銷各項私人費用;嚴禁接受、索要監管、服務對象和案件當事人的錢物,宴請或安排私人旅遊;嚴禁開會、辦班發放禮品、紀念品;嚴禁利用價格審批,發放證照、價格檢查、價格認證等謀取私利;嚴禁以綿陽市物價局名義向企業、監管服務對象和下屬單位收取各種廣告、贊助等費用。嚴禁出具虛假的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成本監審報告。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2、進一步完善機關人員管理,加強考勤工作,落實獎懲制度,建立考勤責任制實行每日簽到與專人登記相結合辦法,切實解決好勞動紀律時好時差的問題。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 承辦單位:局辦公室、檢查分局。
3、進一步改進車輛使用管理的辦法,落實車輛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實行車輛集中停放,鑰匙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解決好公車私用的問題。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局辦公室。
4、進一步完善機關內部各項工作運行機制,理順各科、室、分局、隊、中心的工作關系,規范價格行政行為,整合價格工作資源。建立和完善綿陽市物價局的會議制度、會簽制度、主協辦制度、價格宣傳制度、集體審價制度、集體審案制度、成本監審制度等。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各科室、隊、中心、分局。
5、抓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隊伍「十不準」的貫徹落實工作。責任人:周仁貴、段啟華、潘波;承辦單位:紀檢室。
四、督查手段
(一)對以上整改措施,我們將定期對每一項具體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總結,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達到預期效果。
(二)以上工作凡在所明確的時限內未能解決或完成 的,局黨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科室的責任,並限期落實和改進,同時將落實情況與個人、科室的年度工作業績掛鉤,在年終目標考核中作出相應的經濟與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