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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扶貧基地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20:22

⑴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⑵ 今年甘肅省鎮原縣有雨露計劃政策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管理,規范項目的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加強推進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關於在貧困地區實施「雨露計劃」的意見》、《貧困青壯年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實施指導意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甘肅省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特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雨露計劃」是以農村貧困戶中青年勞動力為對象,以幫助貧困農戶增收脫貧為目標,以轉移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重點,按照「政府推動、學校承辦、市場運作、部門監管、扶貧到戶、農民受益」的原則,多渠道、多形式開展的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雨露計劃」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以建檔立卡登記在冊的貧困戶和返貧的新增貧困戶青壯年勞動力為對象,以專業教育培訓機構為載體,提高貧困勞動力就業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幫助貧困農戶轉移就業,實現穩定脫貧,從而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第三條 雨露計劃實施的總體目標是:每年培訓轉移貧困戶勞動力10萬人左右。具體目標是:「培訓一人,輸出一人,就業一人,脫貧一戶」。
第二章實施范圍與資助對象
第四條 「雨露計劃」 實施的范圍是:國家和省定全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三西建設縣、有重點鄉(村)的非重點縣。
第五條 扶貧資金資助的培訓對象是:居住在上述區域范圍內且符合以下條件的貧困農民:年齡在16(初中畢業)-40周歲,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有轉移願望和符合用工單位條件的勞動力。對初中畢業後未考入高中,高中畢業後未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兩後生」和退役士兵優先資助。
第六條 各縣(市)扶貧開發辦公室要進村入戶,摸清底數,登記造冊,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生源登記表和資料庫,實行計算機動態管理。
第七條 凡符合扶貧轉移培訓資助條件的貧困農民,必須填寫《甘肅省「雨露計劃」培訓申請登記表》,並經有關部門審定。「兩後生」學員必須限定在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中。
第八條 「雨露計劃」培訓項目資助的申請、審定和登記程序為:
1、戶申請。由有轉移培訓願望的貧困戶勞動力向鄉(鎮)或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提出參加轉移培訓的申請,並填寫申請登記表。
2、村推薦。由村委會對申請人的資格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初審,並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在申請登記表上簽注推薦意見並蓋章。
3、鄉審核。由鄉鎮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在申請登記表上蓋章。
4、縣審定。由縣扶貧辦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定,並予以登記。
5、培訓基地招收。
第三章基地管理與培訓就業
第九條 「雨露計劃」培訓工作一律由省市認定的培訓基地承擔。培訓基地的認定要嚴格按照《甘肅省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管理辦法》進行,面向社會,擇優認定。
第十條 為方便貧困農民就近培訓,保證培訓質量和就業安置,提倡培訓能力較強的基地在貧困勞動力較集中的縣(市)設立分校或聯合辦學。
第十一條 培訓內容以製造業、服務業、建築業和輕工化工等有關行業的用工技能需求為重點。同時,輔助開展政策法規、行為規范、權益保護、就業常識等政策引導性培訓。
第十二條 「兩後生」培訓為一至兩年,其它培訓時間一般為20天—90天。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要根據國家職業標准、就業崗位要求、用人單位訂單以及用工市場需求,科學安排教學計劃,合理配備師資力量,嚴格培訓教學管理,努力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四條 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一律實行訂單培訓。側重以「兩後生」、退役軍人為主的中等職業教育,適當安排各種形式的中短期培訓。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要把轉移就業作為開展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根本目標。疏通學員就業渠道,提高培訓就業率和就業鞏固率。可採取校企掛鉤、設立窗口、定期回訪,以及與中介組織合作等多種形式,為貧困農民學員提供「培訓就業維權一體化」服務。保證就業率達到90%以上,穩定率達到85%以上。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雨露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和激勵機制。 計劃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序是:培訓基地根據《甘肅省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管理辦法》以及本市(州)、縣貧困戶勞動力狀況和市場用工情況,制定培訓方案,明確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就業去向、收費標准等內容,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各培訓基地上報的培訓方案,初步確定本縣年度培訓計劃。各有關市(州)在縣上報的基礎上,每年第四季度向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上報市(州)貧困戶轉移培訓的年度計劃。
第十七條 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各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上報的全省農村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以及各地完成轉移培訓項目的情況,審定各市(州)年度培訓計劃。省審定年度計劃時要充分體現激勵機制。對完不成計劃或資金管理出現問題的,要減少或不安排培訓任務;對計劃完成好、有創新的,要增加培訓任務。經甘肅省扶貧領導小組同意後下達到各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各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省扶貧辦下達的計劃,將年度培訓計劃分解到各縣(市)和認定的培訓基地,並報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各培訓基地組織實施項目,規范管理,保證質量,搞好轉移就業,提供維權服務,提高扶貧實效。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和培訓基地要將本地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的專業工種、培訓時間、培訓人數、收費標准、財政補助標准和就業企業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開,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雨露計劃」培訓經費實行財政扶貧資金補一點、個人出一點、銀行貸一點、基地免一點等多元化投入機制。每年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補助經費,補助標准暫定為普通技能培訓人均300元,每個工種的具體標准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根據培訓工種和時間適當調整;「兩後生」培訓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資金嚴格按照《甘肅省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扶貧轉移培訓專項補助經費,採取按批准培訓計劃的實施進度和參訓學員的就業合同執行情況統一報賬或發放「培訓券」的方式補助到學員個人。培訓基地憑學員培訓合格證明、《「雨露計劃」申請登記表》和培訓驗收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經市(州)、縣扶貧部門審核後,到市(州)、縣財政部門統一申請扶貧培訓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補助資金可通過減免學生學費、生活費等方式直接補到學員個人,並經本人及家長簽字認可。享受財政扶貧資金補助的學員,可同時享受國家或其它有關社會團體提供的各種補助。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培訓基地的收費管理。培訓收費標准須經各級物價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開。各培訓基地不得擅自提高培訓收費標准,並適當酌情減免有關費用,以減輕貧困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的經濟負擔。
第六章各級職責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全省「雨露計劃」的規劃制定、計劃管理、政策研究、業務指導、檢查督辦、協調服務、經驗推廣等。各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本地
「雨露計劃」的上報和下達、檢查、驗收等。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本地參訓貧困戶勞動力的資格審定、登記造冊和建立檔案,並配合培訓基地按照上級下達的培訓計劃搞好生源組織、學員招收、跟蹤管理工作,並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和培訓工作總結。
第二十五條 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要確定分管領導和科室, 市(州)、縣扶貧辦要建立監管責任人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雨露計劃」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承擔項目實施的培訓基地的負責人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對項目實施中出現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套取財政扶貧補助資金和培訓轉移就業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依法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雨露計劃」培訓項目的培訓基地,必須建立健全「雨露計劃」培訓就業申請登記制度。登記表要如實記載受訓貧困農民的身份證號、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培訓時間、繳納學費、資助金額、轉移就業單位、聯系方式及戶主姓名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雨露計劃」實行半年報告制度。培訓基地每半年須向市(州)、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報告培訓工作進展情況。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將各縣情況匯總後報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第七章督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各級扶貧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督查工作,重點監督計劃落實,項目實施和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配合審計等監督部門搞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培訓項目驗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由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組織初驗,市(州)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驗收,省扶貧辦在年底根據市(州)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檢查驗收工作按照批復下達的培訓計劃進行,可通過檢查培訓學員登記表、入戶抽查、技能鑒定合格率普查、就業企業抽查等方式進行。重點檢查貧困農民轉移培訓時間、培訓登記表、培訓質量、就業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對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套取勞動力轉移培訓資金的,除追回違規資金,通報批評外,取消培訓基地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以確保農村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細則由甘肅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一)甘肅省「雨露計劃」培訓學員申請登記表(略)
(二)甘肅省「雨露計劃」培訓學員情況匯總表(略)
(三)甘肅省「雨露計劃」培訓學員就業情況統計表(略)

⑶ 柏合殘疾人創業基地在哪

市殘聯啊!!這個都不知道啊!哎!

公主嶺市殘聯創辦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內地

為了全面容改善有勞動能力農村殘疾人的生活狀況,變「輸血式」扶貧為「造血式」扶貧,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市殘聯與毛城子鎮政府積極協調,相互配合,市殘聯出資11萬元,毛城子鎮政府出資14萬元,在毛城子鎮創辦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該基地以生豬飼養為主,佔地面積6000平方米,建築面積1200平方米,集中安置18名殘疾人就業。06年,生豬出欄近500頭,出欄生豬大部分銷往河南、河北等地。

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的創建,不僅幫助廣大農村殘疾人解決了貧困問題,同時也幫助他們樹立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氣,為他們提供了參與社會、展示自我和勞動致富的平台。

⑷ 創業貸款如何貸

1.先搜索進入本省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如圖所示

(4)就業扶貧基地擴展閱讀:

創業貸款的重要意義:

維護社會穩定:為貧困百姓提供金融扶持,可使貧困人口看到希望,創業貸款既是確保社會穩定的一劑良方,又是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促進經濟發展:創業貸款是百姓脫貧致富的金融杠桿。發放創業貸款不僅可以充分運用和發揮好金融的杠桿作用,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幫助百姓脫貧致富,而且還可以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

深化金融改革:創業貸款符合國情,是催化金融觀念變革、加速民族復興的推動力,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獨特金融產品。

擴大對外開放:中國是貧困人口大國,創業貸款的開辦將在信貸扶貧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⑸ 西安北方交通學院好不好

西安北方交通學校始建於1993年,歷經25年是以培養交通類專業技術人才為主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校先後榮獲「cctv職業教育先進集體」、「陝西省中職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先進單位」 、「西安市職業教育十佳學校」等稱號,被譽為團中央扶貧基地、被國家教育部認定為「國家級重點中專學校」,被陝西省教育廳認定為「陝西省首批中職教育規范化學校」。 學校以服務於交通行業為立足點,現開設汽車檢測與檢修、汽車運營、汽車新能源技術、計算機技術與應用、廚師、中餐、西點、醫護、無人機、城軌等專業。設有三二連讀大專和普通中專。
學校重視學生技能培養,建有國內一流的交通專業實訓基地,已建成51個實驗實訓室,並開設有36個學生社團。
學校以就業培養目標,所培養的學生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過硬。學校與全國各地的4s店、汽車製造廠、汽車特約維修站、京東、阿里巴巴、騰訊、釣魚台國兵館、北京301醫院等開展深度合作關系,並保持了良好的人才供需關系,面向全國形成了龐大的就業分配體系,歷屆畢業生就業率100%。這也體現了學校承諾百分百推薦工作的辦學宗旨。
學校在搞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基礎上,面向交通企業培訓在職職工,被國家多個事業單位及民營單位定為指定培訓基地,
學校堅持以培養優秀的交通專業技術人才為目標,努力爭創具有一流水平的現代化職業學校。

⑹ 殘疾人扶貧就業基地需要哪些制度

十二五」國家百萬殘疾人就業工程:扶持城鎮新就業殘疾人100萬名。
* 「十二五」國家陽光助殘扶貧基地建設工程:扶持創建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帶動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 「十二五」福建就業扶持行動:開辦「福樂娃」餐廳,扶持100名中、輕度智力殘疾人實現就業;開辦「福樂盲按店」,扶持1000名盲人實現就業;開辦「福樂報刊亭」、「福樂愛心店」,扶持1萬戶「零就業」殘疾人家庭實現就業;為10萬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評選100個省級優秀殘疾人就業服務示範窗口、100個省級盲人保健按摩示範場所、100個省級扶貧就業示範基地。
* 「十二五」福建農村扶貧行動:創建100個「福樂種養基地」;扶持6000名農村貧困殘疾人開展種植、養殖、生產經營;對安置農村殘疾人就業的企業重點發放貼息貸款。

⑺ 就業創業扶貧基地申請表中(服裝廠)提供崗位名稱怎麼填

就填服裝廠,燙衣工,服縫紉工。

⑻ 扶貧措施包含哪些

一是產業發展脫貧:

主要包括農林產業扶貧、旅遊扶貧、電商扶貧、科技扶貧等方面,提出了13項產業扶貧工程或具體措施;

二是轉移就業脫貧:

主要從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和促進轉移就業等方面,提出了6項就業扶貧行動;

三是易地搬遷脫貧

對「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地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

四是教育扶貧:

主要從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降低貧困家庭就學負擔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行動計劃和措施,不斷提升貧困人口綜合素質和就業技能,逐步消除因學致貧問題,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五是健康扶貧:

主要從醫療衛生服務、醫療保障、疾病防控和公共衛生等方面,提出了6大健康扶貧工程,加快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有效緩解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六是生態保護扶貧:

主要從生態保護修復、生態保護補償機制2個方面,提出了11項重大生態扶貧工程和4項生態保護補償方式,使貧困群眾通過參與生態保護實現脫貧;

七是兜底保障:

主要從社會救助、基本養老保障、農村「三留守」人員和殘疾人等方面,提出了社會保障兜底措施,通過築牢社會保障安全網,解決好特殊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的脫貧問題;

(8)就業扶貧基地擴展閱讀

貧困戶認定的程序:

認定貧困戶需要經過5個步驟:農戶申請—村民主評議—村公示公告—鎮審核公示—縣審核公告。

1、農戶向村委會提交申請;

2、村委會收到農戶申請後,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評議,產生初選名單;

3、村委會和駐村工作隊對初選名單簽字後在村裡張榜公示;

4、鄉鎮對各村上報名單進行審核,將結果返回各村再公示;

5、再次公示無異議後,鄉鎮將名單報縣扶貧辦審核認定,並在全縣公告貧困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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