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聽證會
⑴ 洛陽市麗春東路辦事處又開始企圖違法拆遷石化小區了,有誰能提事件的更多真像和事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8月15日由市建委組織的聽證會:至今群眾連代表是誰都不知,何談公開?試問市建委,人大代表是不是也不公布名單?不用聽取人民建議?不用收集人民意見?如此聽證代表,代表了誰?誰來聽如何證?市建委應承擔失察之責。
二、建設部《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
第六條 擬聽證的許可事項涉及利害關系人較多的,可由利害關系人推舉或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參加聽證的代表。
而8月6日,市建委洛建聽告字(2010)4號規定:「拆遷范圍內10%的居民代表參加,聽證會代表由拆遷范圍內住戶所在單位、辦事處社區組織產生」,首先,院內533戶有400餘戶是下崗或退休,市建委違反依法推舉或抽簽產生代表,同時,《規定》中並沒有10%的限制,我們有約50人也在社區申請,無一人當代表,也有居民向社區主任推舉,但再無迴音,市建委公告規定由辦事處組織產生,導致辦事處指定代表及連指定的代表名單至今不公布的違法行為,市建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第九條 行政許可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公開舉行。
8月15 日,市建委組織的聽證會:
1、不公開的會場:戒備森嚴的聽證會現場,布置四道崗,會場外二十餘名城管列隊待命,多名人民警察與工作人員散布周邊,居民拿著聽證建議帶不進會場,居民根本見不著聽證代表。
2、不公開的聽證會代表,聽證會場外,因聽證會封閉召開及會前不公開代表,激起民憤,群眾拉起橫幅堵塞半幅天津路並圍堵石化公司大門,(見附後照片),為此,於聽證會後的8月19日上午10:00,由澗西區副區長主持,澗西區多個部門參與,面對上百名石化居民代表的答疑會,珠江路辦事處陳主任,就居民質疑8月15日摩天中城聽證會會前會後找不著代表事件,給大家作了「誠懇」的答疑:「我們承認,的確在8月14日,答應大家下午4:00公布代表名單,但部分代表告訴我們,他們受到某些居民的威脅,不願公布,我們是尊重代表意見,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回答的斬釘截天,這可是當著澗西區多位領導和上百居民面公開講的,准確的講出了聽證會的問題。「代表」---現代漢語詞典解釋,「(1)由行政區、團體、機關等選舉出來替選舉人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2)受委託或指派代替個人、團體、政府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3)代替個人或集體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三種解釋有兩個共同點,首先,居民代表無論選舉、委託還是指派、代替,都是源自居民。其次,去替居民辦事或表達意見。
3、不便民,不顧居民中老年人較多的事實,舍近求遠,放在遠離居民區的天津路小學,不用上次聽證會時用過的社區樓上會議室,上次能用本次為何不能用?8月19日答疑會,超過百人能用本次為何不能用?
三、國辦發〔2010〕15號 中機發568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第三條、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5月19日市建委組織的該項目第一次聽證會因高票反對而未獲通過,8月15日市建委組織第二次聽證會,聽證代表由拆遷人指定、始終不敢公布代表名單、會場外打著白色反對拆遷條幅、老人給領導跪下及圍堵石化公司大門,難道不屬「群眾意見較大項目」嗎?市建委領導視而不見,不顧居民的強烈反對及多處違法,於2010年8月31日頒布洛建房拆【2010】4號拆遷公告及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的意見》豫發(2007)22號
第一條、充分認識信訪評估的重大意義:
1、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從源頭上傾聽民聲,從政策上反映民意,從制度上保障人民利益,關繫到科學發展、關繫到改善民生、關繫到和諧社會建設,
2、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信訪評估,始終把人民贊成不贊成、擁護不擁護、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黨委、政府決策正確與否的根本標准,
第二條、信訪評估應堅持的原則
堅持充分尊重群眾民主權利的原則。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調動群眾參與信訪評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使決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體的合理訴求。
第三條、信訪評估的重點范圍
項目建設和村鎮規劃中的農民土地徵用、補償及安置;
第四條、信訪評估的程序
進行分析論證。臨時信訪評估組織召開分析論證會,應當邀請有關人員、相關專家及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群眾代表參加,群眾代表人數應佔有一定比例。
第五條、信訪評估成果的運用
經過信訪評估,雖然擬決策事項正確,但多數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的,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群眾擁護和支持後,再進入決策程序。
經過信訪評估,擬決策事項雖然符合群眾長遠利益,但超出群眾目前實際承受能力的,決策單位應暫緩作出決策。
經過信訪評估,發現擬決策事項損害廣大群眾利益的,有關單位應終止決策
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議決策應順民意,應予以撤銷。
鑒於洛建聽告字【2010】4號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聽證公告、洛建房拆【2010】4號洛陽市建設委員會拆遷公告及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存在有悖民意和前述多處違法,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洛陽市人民政府,撤銷洛建聽告字【2010】4號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聽證公告、洛建房拆【2010】4號洛陽市建設委員會拆遷公告及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人認為:本案因是涉及眾多群眾的重大決策,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申請人提請以公開聽證的形式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