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攝影
⑴ 剛去政府機關工作 領導交代我負責平時寫作 給領導拍攝工作 我對攝影不是很熟悉 所以請教各位~
1、買個單反
2、看完說明書
3、買本書
4、拍1000張。
然後就有技術了。
⑵ 政府機關在招商會議中為宣傳本地使用攝影家的拍攝的本地風景照片作為會議背景板素材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費用
當然要支付費用。
⑶ 攝影常識光圈和快門組合的參數
照相機的鏡頭有一個控制透光量的裝置,就叫光圈.光圈開的大,透光量便大;開的小,透光量便小.但只靠光圈還不能完全描述作用於軟片上的光線 強度,鏡頭與軟片間的距離也有關系,也就是和鏡頭的焦距有關系.焦距小光 圈離軟片較近,光線的作用便較強.有一個名詞--光圈系數,光圈系數是將 鏡頭焦距除以光圈的直徑所得的值,用f表示.例如有甲乙丙三鏡頭,甲鏡頭 的焦距為50mm,最大光圈直徑為25mm,則光圈系數是50/25=2 ,我們說它是f2的鏡頭;乙鏡頭的焦距為35mm,最大光圈直徑為17. 5mm,光圈系數是35/17.5=2,我們也說它是f2的鏡頭;丙鏡頭 的焦距為100mm,最大光圈直徑為25mm,則光圈系數是100/25 =4,我們說它是f4的鏡頭.乙鏡頭的孔洞比甲鏡頭小,但光圈系數相同, 於是透光到軟片上的強度是一樣;甲丙鏡頭的孔洞一樣大,但光圈系數不同, 於是透光到軟片上的強度是不一樣的.所有相機鏡頭的光圈都已標准化,就是 f1,f1.4,f2,f2.8,f4,f5.6,f8,f11,f16,f22,f32等.光圈的功能有二:
1.控制光量的透入:光線透過鏡頭射到軟片的強度是和光圈系數平方成反比,也就是相鄰兩級的光圈作用於軟片上的光線強度有兩倍的關系.f2是f2.8的2倍,f2.8是f4的2倍.
2.調節景深:所謂的景深,就是鏡頭對焦處前後所能成像清晰的范圍,它鏡頭焦距,光圈,及被攝景物主體的距離有關,鏡頭焦距越短,光圈越小,被攝物的距離,景深越大清晰的范圍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就光圈來講,小光圈景深大,清晰細密的表出遠近的明銳感;大光圈景深小,則可使主體突出,表現主體以外前後主題的模糊感.值得一提的是,若要前後景物都清晰,應使用小光圈,但以小到能涵蓋希望的景深即可,不必過小,過小便會受到繞射的影響,反而降低其解像力!
攝影基本常識 (四)---快門
相機的快門是控制曝光時間長短的機關,快門經常處於關閉狀態,已防裝在相機內的底片露光,攝影時將它一開一閉,讓透過鏡頭的影像光線作用於軟片上。早期的座架式相機沒有快門裝置,僅備一鏡頭蓋套在鏡頭上,取景對焦時取下鏡頭蓋,套上鏡頭蓋再裝感光片,攝影時將鏡頭蓋掀開一剎那時間遂即蓋上。現在快門已進步到由機械或電子操縱開啟時間。快門的功能有二分述如下:
1.開啟時間的長短來控制透入光量的多寡。假若被攝體的明度和鏡頭的光圈 不變,快門開啟時間長,作用於軟片的光量多,快門開啟時間短,作用於 軟片的光量少。快門開啟時間的長短叫做快門速度(Shutter speed)。為 便於調整曝光,鏡頭快門相機的鏡頭上裝有快門速度調整環,焦面快門相 機(較普遍)的機身上裝有快門速度調整環。在快門速度調整環上,將快 門速度分為若干級。為配合光圈調整曝光,每相鄰兩級的快門速度也是二 與一之比。所有各種相機的快門速度分級都以標准化,即 4, 2, 1, 1/2, 1/4, 1/8, 1/15,1/30, 1/60, 1/125, 1/250, 1/500, 1/1000, 1/2000, 1/4000, B, T。 快於一秒的快門速度的刻度只用 2,4,8...等分母數字表示,分別代表1/2 ,1/4,1/8.....,一秒及慢於一秒的用不同顏色數字標示。B為Bubble的縮 寫,代表按下快門鈕時快門便開啟,放鬆便關閉。T是Time 的縮寫,代表 按下快門鈕時快門便開啟,再按一次才關閉。
2.配合光圈曝光:攝影曝光正確,才能產生層次豐富細節清晰的照片。曝光 要正確,必須按照軟片速度與光圈強弱,將快門速度和光圈適當配合。
⑷ 警察在處警、執勤時拍攝當事人言行是否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權
屬於執行公務,不侵犯公民肖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一、弄清楚肖像權侵權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基於以上兩點,您所說的110民警在執行出警執勤公務時,攝像拍照是不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⑸ 政府機關需要攝影專業人士嗎
可能性很小,機關對攝影的需求不大、專業要求也不高,報社、廣電台、組織部門電教中心等單位偶爾會招人
⑹ 電視機關了,用手機攝像功能還看到紅點,是安裝有攝影投嗎
電視機關了,用手機攝像功能還看到紅點,是安裝有攝影投不,你說的這種情況是有的。
⑺ 誰能列舉一下,哪些建築物或地點是不允許攝影的,例如政府機關,軍事機構,金融機構,這樣的。
公共場所可以參觀 的 可以拍 有的特別提示不能拍的 就不行 軍事基地 政府內部 電影院 呵呵 都不行哦
⑻ 無實體店的攝影工作室是否需要繳稅
無實體店的攝影工作室也是要根據其稅收核定來繳納稅款,即由稅務機關進行核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徵收稅費。不符合繳稅條件的不需要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8)機關攝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⑼ 未經同意進行拍攝是違法嗎
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9)機關攝影擴展閱讀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並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
但是,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各國規定並不相同,大多數國家將它納入版權范圍內加以規定(如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少數國家則將它納入人身權編章內(如我國等),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則據情予以保護(如日本、美國等)。
從保護層次看,各國規定也不相同,有些國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攝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國鐵田町電東區,一名國鐵職員上班時洗澡,被鐵路公安員發現,公安員欲將該職員裸體拍攝下來,雙方發生爭執後訴至法院,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公安員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對此案,法院認為:「在我國雖不能說肖像權已在實體人確立,但作為受憲法保護的國民權利中的一項內容,公民具有不經同意不被攝影、不被隨意發表的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規定,未經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義大利法律規定:「未經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由於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眾利益的除外;也有個別國家將肖像權作為一種相似財產收益的權利去加以保護。由於對肖像權保護的模式不同,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就較為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