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庭紀律
❶ 書記員 開庭前 宣布的法庭紀律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
❷ 法庭紀律是由什麼法規規定的啊
這個好辦啊,去中央電視台《庭審現場》下載民事和刑事的審判各一個,看一看,聽一聽。就都知道了。
❸ 法院開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鼓掌、喧嘩;(二)吸煙、進食;(三)撥打或接聽電話;(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❹ 請問什麼是聽證紀律
聽證紀律及注意事項
聽 證 紀 律
一、聽證雙方參加人應聽從聽證主持人的主持;
二、聽證雙方參加人應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語言,不得進行人身攻擊。為保證聽證順利進行,雙方要求發言或要求打斷對方發言,應徵得主持人同意;
三、旁聽人不得發言、提問,如對聽證會有意見,可在聽證會後提出;
四、不準鼓掌,不準吵鬧喧嘩和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行為;
五、未經主持人許可,不準隨意錄音、錄象、拍照;
六、不準吸煙、飲食,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出聽證會場,請會場內人員關閉BP機、手 持電話;
七、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勸告、制止;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可以指令維持秩序人員責令其退出會場。對當場發現的膠卷、錄音磁帶、錄象帶代為保管;
八、案件調查人員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的,主持人將報告上級給予紀律處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違反聽證紀律不聽勸阻,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主持人可宣布聽證終結。
聽 證 注 意 事 項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在接到《聽證告知書》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決定聽證的,法制部門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製作筆錄,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於聽證前二日向主持聽證的法制部門提交書面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向主持人提交身份證明。
4、當事人按照聽證機關要求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
5、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聽證,要求延期舉行的,應在聽證舉行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並寫明理由,是否延期由行政機關決定。延期聽證只限一次。
6、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二)妨礙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無正當理由中途退
❺ 民事訴訟中聽證和開庭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中聽復證和開庭的制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中聽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關法律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兩者的性質不同
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因此聽證大多屬於行政程序,而開庭是司法程序。
3、兩者的職能分工不同
聽證一般解決執行程序性問題,而審判程序開庭則涉及訴權或實體權利,是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決策。
4、兩者的作用不同
聽證必須為庭審工作做准備,或者是發揮其調節功能,調解結案,來減輕庭審的負擔。在有些民事審判中,調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聽證是為開庭做准備的,通過聽證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審理,庭審則是正規的審判程序。
❻ 請問聽證和開庭有什麼不一樣
1、定義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
(6)聽證庭紀律擴展閱讀:
開庭順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聽證
網路-開庭
❼ 法庭紀律具體內容是什麼呀
書記員宣布的法庭紀律具體內容是: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鼓掌、喧嘩、吸煙、進食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四條,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7)聽證庭紀律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條,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一條,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採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為什麼聽證後還不能開庭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織聽證程序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只要在法定的審理時限內均屬於正常,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審理完畢,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時限,對於聽證完何時再開庭法律上沒有時限規定,由審理法院自行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❾ 法庭開庭紀律問題
首先一般案外人要參加旁聽,須審判長同意,包括記者錄音、錄象等,都必須經審判長同意;然後在法庭紀律里就有不準喧嘩、吵鬧等項目;開庭之前會宣布將手機調至無聲狀態,如果接電話須經審判長同意後出門去接,但是審判人員一般對這些行為很反感。你所說的知情人員是證人的話,要審判長明示情況下你才能去接,而且證人出庭要在開庭7日前有當事人遞交出庭申請才可以出庭。如果是其他知情人員的話,一般不允許在開庭後隨意進入法庭。
❿ 法庭紀律內容是什麼
該你到庭的必須到,否則拘傳,當然如果不是必須到庭的原告則按撤訴對待。藐視法庭,大聲喧嘩的,辱罵法官法警的,可以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的可以罰款甚至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