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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需要聽證嗎

發布時間: 2020-11-25 13:45:09

1.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忽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四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
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4]
立法者可能考慮到我國在社會轉型期違法現象比較多,因此設置了這樣的處罰種類,但是立法者明顯忽視了這種處罰的特殊性,進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設置,沒有在程序上做到更為謹慎,更為嚴密。
(二)缺乏聽證程序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自由權的處分,那麼在適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應該尤其謹慎,並且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濟權利,如可以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聽證體現了是國家對公民意見的尊重,是一種符合憲政思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並不是沒有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聽證程序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第3至第7款規定: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可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之外,而將一些輕微的處罰種類卻規定了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行政處罰法》之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這一缺陷彌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是聽證程序,仍然屬於「決定與被決定的『雙方組合』」,[5]難以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三)缺乏制約機制
分權與制約,是憲政的精髓。在我國憲政體制中,雖然也強調分權與制約,但是有的國家機關享有的權力過大,其他國家機關也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在公檢法組成的政法系統中,顯然公安機關的許可權是最大的,法院、檢察院對其形成的制約相當有限。這一點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我國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尤其自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劇烈的處罰。當然,檢察院和法院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其中,而是間接地參與其中。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後可以向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均屬於時候監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監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決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檢察院並不能參與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機關獨自完成。
這一制度設計帶來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決定權方面的許可權過大,無法得到有效的制約,自由度過大。當然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立法者認為公安機關能夠恰當、審慎地形式自己的權利,依靠公安系統的內部監督就能秉公執法。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完善的,甚至和憲政原則是相背反的。
筆者認為,之所以立法者沒有賦予法院或者檢察院事前監督的權力,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治安違法現象非常多,如果每一起和行政拘留有關的案件均要求法院或者檢察院逐一審查、批准,必將損害公安機關的行政效力,因此就直接保留事後監督的權力,而不再賦予檢察院和法院事前監督的權力。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法的價值有很多種,如公平、自由、效率等等,法的不同價值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立法者應該對此加以平衡,而不能過度肯定法的某一價值,而否定了法的其他價值。公安機關的行政效率固然重要,但是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懲罰手段是否適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也都是必須被考慮的因素。
(四)救濟途徑不完善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 拘留加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嗎

您好。行政拘留不可以要求聽證。行政罰款數額較大的,可以要求聽證。

3. 對拘留不能要求舉行聽證 只能暫緩執行 又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4. 行政主體實施什麼行為可以不經過聽證

一、在《行政處罰法》中使用的是排除法,其他的行政處罰不需要聽證:

聽證程序不適用於全部行政處罰,僅限於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較大影響的三類行政處罰: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 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5. 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

第一題答案選BCD,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有:吊銷個體戶營業執照、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第二題答案選BD,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和海淀區人民政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點,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5)行政拘留需要聽證嗎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 行政法:為什麼行政拘留不需要聽證呢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需要聽證。

7. 行政拘留加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嗎

你好
對於較大數額的罰款,可以要求聽證;對於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8. 在作出拘留處罰時,是否必須告知聽證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專異議的,依照 治安管理處屬罰條例 有關規定執行。拘留處罰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根據該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未規定作出拘留處罰應當進行聽證,也就是說,聽證不是作出拘留處罰必須經過的程序。故公安機關在作出拘留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不屬於違反法定程序。

9. 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2000元以上罰款,提出聽證後行政拘留能馬上執行嗎

聽證只是針對罰款2000以上的行政處罰,對於行政拘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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