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犯罪
應該在判刑之前給出行政處分決定。如果已經涉嫌犯罪,單位都不能給出處分決定版,這明顯有失妥當。因為,權人的行為是由輕到重的,先有違紀才會發展成犯罪,違紀在先、犯罪在後。這是最起碼的先後順序,所以受到的處罰也是有先後順序的。 「處分在先、判刑在後」也符合《紀律處分條例》原則。
B.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
是的。
C. 行政機關公務員犯罪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如何給予處分
答:《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此處的刑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行政機關公務員無論依法被判處主刑,還是被單處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D. 對犯罪分子懲罰的機關是什麼
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改造矯正)的機關統稱司法機關。
它包括版:公安機權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國家起訴機關),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刑事處罰執行機關(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等。
它還包括,具有偵察審判權的軍隊的保衛部,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
人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司法體系中行使偵察權,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及部分處罰職能的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公訴(起訴)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判決與裁決)權。
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刑事處罰執行機關,行使對罪犯的監管,改造,矯正等刑事處罰的實施權。
軍事司法機關行使對軍隊人員中犯罪行為的以上權力。
E. 已經是黨政機關一般事業幹部,有犯罪前科有什麼影響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八)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九)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二十)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一)201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四) 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F. 哪些國家機關有權逮捕犯罪嫌疑人
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機關是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G.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 行政機關應該 多選
我選AD。
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那是肯定的。
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所以C項中不是所有行政處罰種類都可以這地刑期,范圍太過寬泛了。
H.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實質上在執行著控訴職能。
二、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負責主持和指揮全部訴訟活動並對案件作出裁決。
四、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的安全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根據《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
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由此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8)機關犯罪擴展閱讀:
刑訴訟訟的主體:
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它們承擔著不同的職責。這些不同的司法機關完成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流程,並相互配合,各自無法干涉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